养鹦鹉被判刑?事情并不简单

千古奇冤?“只因养鹦鹉”获刑5年?

几天前,一则《养鹦鹉获刑5年》的新闻横空出世,很快被各家媒体转发,迅速吸引了人们的眼球。消息的源头,是案件中男子的妻子(网名“80后养鹦鹉获刑案”)所发的网帖,由二审辩护律师徐昕第一时间转发后,引发热议。

(“80后养鹦鹉获刑案”所发的网帖)

(本案辩护律师第一时间转发了该帖)

乍一看,“只因养鹦鹉,就被判刑5年”,这堪称比窦娥还冤的奇案当然引起了网友们的关注和热议。

可是这些年经历过太多标题党、断章取义、混淆视听、新闻反转的网友们,也不那么好糊弄了。网友们很快意识到“80后养鹦鹉获刑案”帖子里绝口不提鹦鹉的种类和具体的情节,反而大打苦情牌,事情一定不简单。

(部分热门评论)

随着网友们不断挖掘出来的案件信息,人们才知道,涉案男子并不是因为“养”了几只“普通鹦鹉”就获刑,而是因为“非法出售”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种类的鹦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等法律条款,才被依法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

(本案一审判决书)

把贩卖保护动物被判刑,故意说成是“养鹦鹉获刑”,这和“大学生掏鸟案”、“河南农民兰花案”如出一辙,玩文字游戏模糊案件重点,营造冤案的假象。

大学生多次有针对性地掏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的窝,在网上兜售时也清楚地知道自己所卖的雏鸟是隼,涉案数量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标准,被轻描淡写地说成是“在家掏鸟窝”。

在十几年来一直有人上山盗采野生兰花牟利、森林公安多次破获类似案件的地区,一名农民翻过几座山挖了三株珍贵的蕙兰,同行者中有供述自己从2015年开始就以贩卖兰草牟利的人,且别的野草不挖独独挖了这三株,说明涉案农民明知“野草”是珍贵兰花才去挖的,却被春秋笔法描述为“路边随手挖野草”。



那么卖鹦鹉被判刑,到底冤不冤?

法律有条款可循,但“冤不冤”更多地是一种主观感受。和所有引起热议的话题一样,这次,围观群众的看法当然也并不一致。

对于这一问题,二审辩护律师徐昕在自己的微博和微信公众号上,发起了同样的投票。以扒皮而闻名的“吐槽鬼”记录了这两个投票的结果:微博上更多网友认为不冤,微信上更多网友认为冤。

(“吐槽鬼”的网帖)

与此同时,利益不相关、持中立立场的成都商报也针对此事发起了投票,投票的结果则是大多数网友支持一审判决结果。

成都商报发起的投票



鹦鹉不是常见的宠物鸟吗?怎么成了保护动物?

“鹦鹉”是鹦形目三百多种鸟类的统称,我们常见的宠物鹦鹉只是其中的一种——虎皮鹦鹉。

鹦鹉曾经在世界各地广泛分布,大多有着色彩艳丽的羽毛、远超一般鸟类的智商,很多还善学人语、性情温顺,因而从古至今一直是人们喜爱的观赏鸟类。

不幸的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逐利的盗猎、走私链条也随之壮大,非法宠物贸易让全球的许多动物都从昔日的种群繁盛变成了今天的岌岌可危,鹦鹉也不例外。目前,很多种鹦鹉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评定为濒危、极危,甚至还有许多种类已经灭绝。

生物的灭绝往往是相互联系的,例如一种鸟类灭绝,会波及捕食这种鸟的动物和依赖这种鸟授粉播种的植物,很可能造成一个地区的生态失衡。因此,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都纷纷制定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很多过去能随意抓捕、饲养的野生动物,如今再染指,就触了法律的红线

如今,由于宠物贸易对野生种群造成的巨大压力,几乎所有种类的鹦鹉,都在我国重点保护动物名录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保护范围内。在我国,只有虎皮鹦鹉、鸡尾鹦鹉(即玄凤鹦鹉)、费氏牡丹鹦鹉、桃脸牡丹鹦鹉、黄领牡丹鹦鹉这5种鹦鹉,被列入《54种可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名单》,私人可以进行交易。其他所有种类的鹦鹉,如果没有《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一系列证件,都是不能买卖的


案中男子繁殖了许多鹦鹉,应该算是有功啊?

鹦鹉是社会性很强的动物,像本案中这种私人繁殖的鹦鹉后代,根本没有野外生存能力。试想一个人被关在笼子里养大,没有上过学,没有接触过外界,这样的人能在社会上正常生活吗?

很多人都以为,如果一个物种可以人工繁殖,就不会灭绝了。然而理想很美好,现实却很残酷。

首先,人工繁殖的数量再多,这些没有野外生存能力的个体,往往对挽救野外种群也并没有什么用。拿堪称以举国之力救回来的国宝大熊猫为例,目前我国正在推行把人工驯养繁殖的大熊猫“野化放归”的行动,需要众多专家制订训练计划、坚持长期训练,才能让不多的几只大熊猫学会如何在野外讨生活。如果把人工繁殖的鹦鹉直接扔到野外,那就不能叫放生,而叫放死。

其次,人工繁殖往往会按照人的喜好进行选择,最后导致物种与野生祖先截然不同,例如家鸡是目前世界上数量最多的陆生脊椎动物,但它们的祖先红原鸡已经一脚踏进了灭绝的大门。

我们保护动植物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保存这个物种,更重要的是保护生态平衡。人工繁殖得再多,对于保护这个物种、保护这个物种所在的生态环境,都是于事无补的。


又不是野外抓的,难道卖自己养殖的鹦鹉也不行吗?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就明确指出,对于名录中的物种,驯养繁殖的个体也是受到和野生个体同等的保护的

为什么要如此规定呢?

对于中大型鹦鹉来说,一只鹦鹉往往要好几年才长大,长大后相亲又很难看对眼,好不容易两只鹦鹉坠入爱河了,也不一定会生儿育女。一方面,人工繁殖耗费的成本高、时间长,而盗猎野生个体几乎就是无本买卖,很多饲养者因为缺乏相关知识,面对昂贵的合法合规人工繁殖的动物,和价格相对低廉的走私野生动物,往往会选择后者。另一方面,人工繁殖的鹦鹉很多都不会求偶、不会交配,难以再产生后代,因此很多非法饲养者就会收购从野外抓来的已经繁殖过一次以上的鹦鹉夫妻,让它们繁殖后代再出售牟利。

事实证明,人工繁殖并不能拯救野生动物,反而营造了欣欣向荣的宠物市场,进一步刺激了针对野生动物的非法捕捉。虽然人工饲养的鹦鹉很多也能繁殖,但野生个体的交易量仍然居高不下。

以本案中涉及的非洲灰鹦鹉为例,据统计,近50年来,非洲灰鹦鹉的数量已经下降了50~79%,于是就在去年,受威胁物种红色名录将非洲灰鹦鹉评定为濒危,《公约》也将它提升到附录一,在我国等同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鸟类对外界刺激非常敏感,在盗猎、走私、贩卖的非法贸易链条中,将会有九成以上的个体死亡。IUCN的数据甚至显示,喀麦隆猎人捕捉的非洲灰鹦鹉,仅仅在离开国境之前,就有高达90%的死亡率。

只有当人工繁殖的成本比野外捕捉还要低,才能放开人工繁殖个体的交易。否则,如果法律允许买卖人工饲养的珍稀、濒危保护动物,必然导致大量野生个体被非法捕捉,然后以“人工个体”的名义出售,这将极大地危害野生种群。


本案中还有其他的疑点吗?

涉案男子王鹏之妻接受京华时报记者采访时称,2014年4月某天,王鹏在工作单位的车间窗户上看到一只鹦鹉,就带回家饲养起来。经网上查询比对,发现这是一只雄性小太阳鹦鹉,为配种,王鹏又在网上买了一只雌性小太阳鹦鹉,第二年又买了一只非洲灰鹦鹉。雌雄鹦鹉交配后生下很多小鹦鹉,因鹦鹉繁殖能力较强,越生越多,再加上他人赠送,鹦鹉最多时达到51只。

所谓“小太阳鹦鹉”,是绿颊锥尾鹦鹉的一个变种。这种鹦鹉从外观上很难区分性别,需要非常有经验的人来鉴别或者通过DNA检验鉴别,王鹏作为一个突然捡到鹦鹉、毫无相关经验、从未打算以此牟利的普通人,能断定这是一只雄性小太阳鹦鹉,似乎并不简单。

(维基百科“绿颊锥尾鹦鹉”词条介绍:“雄性和雌性具有完全相同的外观”)

王鹏查阅资料的能力非常强,不仅给捡来的鹦鹉确定了品种和性别,还学会了如何繁殖,这涉及到这种鹦鹉的生活习性、适宜条件、配对技巧、常见疾病的应对等等诸多知识。然而,在大量的查阅学习过程中,他却恰好错过了所有关于“这种鹦鹉属于保护动物、禁止无证买卖”的信息,不禁令人唏嘘。

王鹏之妻在采访中只透露了购买一只雌性小太阳鹦鹉和一只非洲灰鹦鹉的情节,与一审判决书所公布的两次购买行为一致,但是,公安机关还在王鹏家中查获9只和尚鹦鹉,这也是《公约》附录二物种。正如猫和狗不可能交配生下小马驹,小太阳鹦鹉和非洲灰鹦鹉也是不可能繁育出和尚鹦鹉的,这9只和尚鹦鹉的来历不明。

(本案一审判决书)

王鹏辩称45只鹦鹉中有他人赠送的,但没有提供赠送人的具体身份信息及赠送的具体数量。如果王鹏家的小太阳鹦鹉都是由最初捡的公鸟和收购的母鸟交配繁殖而来,则通过DNA检测必然可以确定它们具有血缘关系,按常理推断,应该是这些小太阳鹦鹉并不是“亲戚”,所以王鹏才会辩称其中有他人赠送的。但王鹏没有提供赠送的具体情况,这些小太阳鹦鹉也存在来历不明。

(本案一审判决书)

  • 发表于 2017-05-1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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