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军服办理条例》划定:“戎行戒备执勤人员该当增强查抄,纠察,实时改正违法穿戴军服的行为。“
按照《军服办理条例》划定:”禁止生意,出租或者私行出借,赠予军服。禁止利用军服和中国制式服装曾经装备的人平易近解放军从事经营勾当。
按照《中国人平易近解放军内务条令》划定:”军服以及标记服饰不得变卖,不得仿制,不得私行拆除或者借(送)给非甲士。甲士退役时,该当将标记服饰上交。“
按照《军服办理条例》划定:“组成犯罪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不法出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生意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出产发卖军服仿成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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