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雷!瑞华审计项目全名单出炉,快来看看有 求一个财务造假案例分析

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瑞华,进一步卷入风暴中! 上周是29家IPO项目被中止发行。 这次,则是再融资项目被中止,涉及10多家上市公司。 另外,多家上市公司已经宣布和瑞华“解约”。...

爆雷!瑞华审计项目全名单出炉,快来看看有没有你的持仓股!

我们精选了一下网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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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瑞华,进一步卷入风暴中!


上周是29家IPO项目被中止发行。


这次,则是再融资项目被中止,涉及10多家上市公司。


另外,多家上市公司已经宣布和瑞华“解约”。

至此,受瑞华所事件影响的公司已累计达到47家,涉及范围从上市公司再融资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IPO,再到科创板IPO,受累公司广泛。

若是往前追溯,瑞华前身之一的鹏华所曾多次陷入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丑闻,合并之后的瑞华,在近4年也受到了5次监管处罚。

比照康得新与辅仁药业,财务造假案揭露之前的剧情如出一辙:账上坐拥巨额现金,却拿不出资金来履行自己的承诺。而在监管部门多次问询调查之下,财务造假情况大白于众。

从辅仁药业、康得新到华泽退,瑞华难道是A股财务造假的“帮凶”?那经瑞华审计的上市公司,是否都最好回避?


明星公司连续资金“蒸发”

审计机构皆是瑞华

从康得新、辅仁药业、到大族激光,近期连续遭质疑的明星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机构都是瑞华。

7月5日,康得新造假被实锤,公司2015-2018年连续财务造假、虚增利润119亿元,实际净利润实际为负。证监会表示,康得新所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巨大、手段极其恶劣、违法情节特别严重。

7月16日,辅仁药业发布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拟派发现金红利6271.58万元。而在7月19日,辅仁药业向上交所提交公告称,因公司资金安排原因,无法按照原定计划发放红利。对此,上交所向辅仁药业发布问询函,要求其说明原因。

根据2019年一季报,辅仁药业货币资金期末余额多达18.16亿元,不足一个季度的时间,辅仁药业就连六千余万的分红款都拿不出来了?

7月24日晚间,辅仁药业公布真相,却引出更多质疑:根据辅仁药业财务提供资料显示,截止7月19日,公司及子公司拥有现金总额1.27亿元,其中受限金额1.23亿元,未受限金额377.87万元。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辅仁药业背后的实控人朱文臣2018年身家达到120亿元。

在上交所对辅仁药业问询函中,质疑瑞华年审会计的表述颇多。目前,瑞华尚未回复这些质疑。

而对于康得新的审计情况,7月28日瑞华所在多个官方渠道发布《关于康得新项目2015年—2018年年报审计主要工作情况的说明》。

在情况说明中,瑞华所介绍了康得新项目的审计情况。对于康得新四年造假年报的审计工作,瑞华所从业务承接、独立性核查、公司经营情况、存货监盘、对重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核查、对特殊事项的核查等六大方面进行了说明。



其中康得新经营情况、存货、重要客户及供应商,瑞华所核查的结果是“均未发现异常”,而且还表示瑞华所全面履行了应尽的职责义务


不过,对于这份说明,投资者却表示质疑。




资料来源:网络

此外,在瑞华2018年审计的上市公司年报之中,还有一家曾经被外资爆买的大族激光也遭到了质疑。公司重磅投资的欧洲项目历时8年仍未完成,且投资金额从5000万元增至如今的10.5亿元。对此,深交所要求瑞华核查项目预算多次调整的原因,并说明是否进行了审慎估计。


47家公司受牵连

瑞华所遭遇排队解约

7月26日,证监会在其官网发布了最新IPO排队情况,瑞华所承接的正在排队的29家IPO项目均被暂停,包括主板10家、中小板7家以及创业板12家。其中包括天津同仁堂、中国黄金、博纳影业等知名公司。



图片来源:证监会网站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瑞华所手中除了正常IPO企业项目外,还有科创板项目。除了已经注册生效的澜起科技和天准科技外,目前瑞华所正在排队的项目还有北京国科环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4家。

聘请瑞华所担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终止了其科创板申请。再加上之前被终止审核的海天瑞声,目前共有5家由瑞华所负责的科创板受理企业受到影响。

再融资方面,13家瑞华所负责的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受到影响,仅7月28日晚间就有4家公司公告受影响中止项目。这4家公司分别为百利科技、嘉澳环保、木林森和沃尔核材。

其中,百利科技为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嘉澳环保为公开增发事项,木林森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项目,沃尔核材为公开配股项目。

今日收盘后,万达电影发布公告,因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的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申请中止审查。

恒逸石化发布公告:因瑞华会计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公司中止可转债项目审查申请。

在瑞华负面新闻刷屏下,上市公司忙解约。

7月24日晚间,天铁股份公告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综合考虑公司发展及合作需要,拟聘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为2019年度外部审计机构。

另据统计,目前,太阳纸业、通裕重工、尚纬股份等数家公司已陆续与瑞华解约。

起底瑞华的从业史

之前多次被调查、处罚

早前在康得新财务造假一案中,瑞华因“作为康得新2015年至2018年四年年报的审计机构,明显未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未起到上市公司‘看门人’的作用”而被立案调查。

其实,这并不是瑞华所第一次被查,往前追溯,瑞华已多次被立案调查和处罚。

实际上,早在2015年,瑞华所就因为涉嫌帮助辅仁药业隐瞒关联交易而遭受到河南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2017年2月,因报审亚太实业2013年年报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按行业准则规定对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等原因,广东证监局向瑞华开出罚单,被罚没业务收入95万元,并处以95万元的罚款。

2017年3月,瑞华会所因振隆特产IPO财务造假被证监会公告处罚。作为振隆特产IPO审计机构,瑞华所对振隆特产2012年、2013年及2014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其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起底瑞华这家公司二十年的行业从业史,据财政部网站信息,因国富浩华与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并,2013年8月,经财政部批准,更名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加上吸收的利安达部分人员,最后形成了如今的瑞华所。

而国富浩华在2012年合并了当时华南最大的内资会计师事务所——鹏城所,而鹏城所也是臭名昭著,曾因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造假而被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而根据媒体的报道,瑞华的康得新审计业务也是从鹏城所承继而来,曾在康得新年报签字的数名会计师也大多曾属鹏城所,也多次受到监管处罚,并且涉及多家上市公司。


抛开合并之前的鹏华所不说,于2013年7月正式启用“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这一名称以来,瑞华也曾多次被证监会处罚: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2018年度业务收入前100家会计师事务所信息》,瑞华会计师事务所自2016年至今共受到5次处罚


1、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华泽钴镍2013年度、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证监会没收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入130万元,并处以390万元的罚款;对相关业务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2、2016年12月6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在提供键桥通讯(现名为亚联发展)2012年年报审计服务的过程中未勤勉尽责,被证监会责令整改。


PS:键桥通讯2012年的年报其实原本聘请的是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后该审计机构被合并,至2016年聘用的则是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3、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亚太实业2013年年度财务报表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被证监会在2017年1月进行处罚。  


4、2017年2月22日,财政部、证监会发布通知称,瑞华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为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资本市场秩序,财政部、证监会决定,责令该所自收到第二次行政处罚之日起暂停承接新的证券业务。


自第二次行政处罚之日起,应根据向财政部、证监会提交的书面整改计划,于2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5、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消息,瑞华会计师事务所还分别在2016年、2017年,接收到广东证监局的罚单,其中涉及的上市公司勤上光电(现名勤上股份)也是由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审计机构。


瑞华审计全名单

有没有你的持仓公司?


随着瑞华所被调查的事件不断发酵,股民们开始担心,会不会又有新的雷爆出?瑞华审计的上市公司都是不是都要回避?还是康得新、辅仁药业的案例只属于个案,对其他公司并无影响呢?

(雪球妹特别整理了瑞华审计项目全名单,在文末!)

让我们来看看球友们是怎么说的:

球友“中拉命运共同体 ”:需要参考一下历史。如果现在是瑞华,一直追溯到前几年,分以下几种情况:1.鹏程-国富浩华-瑞华→回避 2.和鹏程合并前的国富浩华-国富浩华-瑞华→可以接受 3.中瑞岳华-瑞华→可以接受 4.直接是瑞华→可以接受。

球友“绍兴赵老哥”:一棒子捶死也太冤了,这事要看是执业注册会计师个人问题还是公司层面把控问题,如果是个人问题,吊销执照是肯定的,公司层面也必须出台个制度来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如果是公司大的层面,那问题就大了。总的来说,有资格审计上市公司并作为披露依据的审计中介,总体上还是可信的,不像一些小的事务所,你想要什么结论,到位了数据就给你到位。

再从大的层面把控,国家应该对三方中介机构单独立法,重罚主官违规,必须罚到倾家荡产,屁股牢底坐穿,才能有效保障中介机构公平公开公正的结论!

球友“BC飞箭路”:举个简单的例子,康德新属于深市的股票,是否就应该回避全部深市的公司?康美属于沪市的股票,也否也应该回避全部沪市的公司?瑞华审计的公司中止再融资审核这个不是先例,之前西南证券被调查,其保荐的公司再融资也是全部被暂停。

球友“验证朱格拉周期”:没有必要回避,好的公司依然是好的公司。我比较熟悉事务所,管理咨询公司那种合伙人运作机制,不同的合伙人之间,项目质量差异真的很大。会计师事务所尽管有质量控制,但不一定能够细化到每一个环节。而且,注册会计师本身没有义务指导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如何使用报表。

球友“只需要五次”:看了下。比较赞同回避的观点。鲜有比较出名的公司,却看到了不少出问题的公司。投资者做投资重要的还是要提高自己的投资能力和认知水平。市场上只有大约10%的公司是真正具有投资价值的企业,另外90%是提供波动的。投资还是应该回归价值本源。

球友“文学爱好者” :我有好几只,不过我很放心。

1、这329只股票,有很多都是不错的大白马,我不信全部的大白马都在造假

2、康得新的问题,也不能完全是审计的问题,而且最大的问题也不在审计

3、多个小心眼总是没错的,这个我信,所以,我支持对这些格外的关注,但是我现在持有的暂时不会卖

球友“吃瓜不吐籽群众” :没什么必要,讲真的,瑞华也算是国内一线会计事务所了,它都出问题了,其他的事务所就一定干净?还是得回到股票本身,如果你觉得这家公司财务有问题,或者是看不懂它的商业模式,那不买就可以了嘛,不必去纠结它用的哪家会计事务所,包括督导券商,律师楼这些。

球友“尽享快乐” :没有我的持仓。康得新引发的瑞华审计事件,似曾相识的套路重新上演。到底会给瑞华审计全名单带来多大影响,仍须视监管层对事件管控规模与效应的表现。通俗讲,事大事小,由监管说了算。

那么,你们怎么看呢?以下是瑞华审计全名单,有没有你的持仓公司?是不是都要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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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一个财务造假案例分析

我们精选了一下网友答案:

天津磁卡涉嫌银广厦式财务欺诈冰山一角,其验钞机神话至今没有最终揭穿,巨额的资金往来也是迷雾重重,这几年不断有媒体质疑天津磁卡财务造假,翻阅近几年来的年报,发现该公司 2002年报出巨亏2.88亿元,2003年盈利0.61亿元,扣除非经常损益后是亏损1.29亿元,2004年盈利0.25亿元,但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仍是亏损1.46亿元,那么这两年的非经常性损益到底是什么?这是一家涉嫌严重财务造假的公司,虽然这两年地产价格暴涨使其能继续烧下去,尽管证监会2003年发布了对天津磁卡的处罚公告(证监罚字[2003]10号),但相形之下,如此浮在水面的造假行径却没有受到监管部门应有的惩处。 著名会计学者李若山教授在《会计谜局》序中写道:证券市场是什么?是盈利能力极强公司的融资平台、是优质资本转让的交易场所、还是充斥欺诈的冒险乐园?这个简单问题在设立证券市场之初似乎不是个问题!因为,没有一个政府会在建立证券市场时,将其变成最后一种类型场所。因为,任何一个国家都知道,证券市场在其国民经济中所占的重要地位。然而,当人们在证券市场中看到一幕幕只知圈钱、随后不给回报的骗局,看到一场场占用资金、然后金蝉脱壳的闹剧时,人们不禁要问:证券市场到底是什么? 2005 年9月28日,审计署在第四号审计结果公告称:2003年8月,天津某上市公司与天津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开发公司)和天津某文化交流中心(简称交流中心)分别签订资产置换协议,开发公司将其评估价为3 247.61万元的房产与上市公司的应收款项进行等值置换;交流中心将其评估价为4406.53万元的房产与上市公司的应收款项进行等值置换。因开发商原因,上述两处房产均未取得土地及房产产权证,造成资产置换存在风险。该上市公司年报未披露上述两项债务重组置换的7654.14万元房产未能取得产权证的情况。上海万隆众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上市公司进行审计,其注册会计师未能查出上述问题。 笔者当即发表评论:这家公司是天津磁卡(600800),这不是它第一次受调查了,该公司前几年也被证监会调查过,但每次调查都是避重就轻,说明该公司背景还是相当深厚的,这家公司涉嫌大面积的造假,与天津广厦 (银广夏造假主体)非常相似,但这几年来,小事不断,大事没出,也真服了它。2003年,证监会曾对天津磁卡2000、2001年报财务造假进行处罚,且看其03年受到证监会处罚(证监罚字[2003]10号)的公告: 经查明,磁卡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一)2000年年报虚增利润6370万元 其一、磁卡公司披露,其控股子公司海南海卡有限公司(海卡公司)将委托他人开发的两项pos 机技术协议转让给另三家公司,收取技术转让费5500万元,扣除委托开发成本230万元,形成营业毛利5270万元。经查,海卡公司与受托开发方签订的委托开发合同规定,海卡公司除了支付了全部开发经费和报酬外,还支付了约定的“技术转让费”的,方可对研究开发成果享有完全的使用权和转让权,但截止年报审计报告日,海卡公司尚欠79万元开发及转让费未付清。海卡公司在尚未享有pos机技术完全使用权和转让权的情况下,向三公司转让使用权,并将所收取的费用确认为收入,提前确认收入5500万元,提前确认成本230万元,虚增利润5270万元。 证实此项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记载披露内容的2000年年报、pos机技术委托开发合同、支付委托开发费用的记帐凭证、汇款凭证等。 其二、磁卡公司披露,公司与吉林天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天洁)签订合同书,向吉林天洁提供价值1200 万元的计算机硬件设施和价值1100万元的软件系统、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至年末,公司将吉林天洁支付的1100万元作为软件系统及技术服务收入记入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经查,截止审计报告日,该合同硬件部分尚未履行,天津磁卡在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将1100万元确认为收入,属提前确认收入,形成等额虚增利润。 证实此项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记载披露内容的2000年年报、相关合同文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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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安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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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的《银广夏》,你可以看看的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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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股份,刘姝威曾对其进行分析并引来威胁,当时威胁情况发生时媒体没有怎么报道,等事情最终水落石出时才全盘托出,当中刘姝威对蓝田股份的财务分析是发表在内部刊物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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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律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未依法进行年度财务会计审计即足以令人对其股东的个人财产是否独立于公司财产产生合理怀疑

我们精选了一下网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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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债权债务律师尹鸿智,为您提供法律咨询,联系电话:138 2060 5561


【裁判要旨】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在缺乏股东相互制约的情况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容易利用控制公司的便利,损害债权人利益。在此情况下,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降低交易风险,公司法通过年度法定审计和公司人格否认举证责任倒置来加重公司和股东义务,加强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制。2.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未依法进行年度财务会计审计的情况,则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足以令人对其股东的个人财产是否独立于公司财产形成合理怀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民终13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韵建明,男,汉族,1966年4月14日出生,住山西省清徐县,现住山西省清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华,山西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光军,山西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元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创业路26号南川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王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德,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太原市明兴发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清徐县清源镇北营村村东口北起1户。
法定代表人:韵建明,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韵建明因与被上诉人青海元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鑫公司)、原审第三人太原市明兴发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兴发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青民初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韵建明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法院(2019)青民初34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撤销一审法院(2018)青执异193号执行裁定,不追加韵建明为被执行人;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元鑫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韵建明提交的《审计报告》能够证明明兴发公司资产与韵建明个人资产相互独立。因明兴发公司2017年未从事经营活动,故未进行2017年度财务审计。同时,虽然韵建明名下有37个金融账户,但并不能因此认定其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相互混同。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除需具备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外,还需证明股东存在滥用公司独立人格、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具有严格的证明标准。但一审判决仅因不能排除韵建明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原则的合理怀疑,就认定人格混同,依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三、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577号民事判决已确认韵建明与明兴发公司之间不构成财产混同、人格混同。本案一审判决与最高人民法院该生效判决产生冲突。
元鑫公司辩称,明兴发公司2017年仍有业务发生,韵建明一审中提供的明兴发公司《审计报告》内容不真实。明兴发公司的应收款项支付至韵建明个人账户,即可说明韵建明个人财产与明兴发公司财产混同。因此韵建明作为明兴发公司的股东,理应对明兴发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韵建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明兴发公司未发表陈述意见。
韵建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2018)青执异193号执行裁定,不得追加韵建明为被执行人;2.本案诉讼费用由元鑫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9月25日,明兴发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韵建明任法定代表人。2018年11月13日,在元鑫公司与明兴发公司、韵建明、赵桂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元鑫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追加韵建明、赵桂萍为被执行人。同年12月27日,一审法院作出(2018)青执异193号执行裁定,追加韵建明为被执行人。韵建明不服该裁定,向一审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一审法院另查明,2016年12月29日,太原市东方国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公司)与明兴发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期间为2016年12月24日至2017年1月31日,由国泰公司将运费先行支付至明兴发公司法定代表人韵建明个人银行卡上(卡号为62×××00)。国泰公司分别于2016年12月25日、30日、2017年1月14日、16日、19日、20日、26日向该银行卡支付运费246360元、274512元、40000元、110000元、10000元、25000元、50000元,以上共计755872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结合双方当事人诉辩主张,一审法院确定本案争议焦点为韵建明个人财产是否独立于作为被执行人的明兴发公司财产。韵建明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具体理由如下:
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规定,明兴发公司应当对2017、2018年度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逐年审计并形成两份年度审计报告。韵建明在本案中所提交的《审计报告》及其所附明兴发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显示,该报告的审计期间仅为2018年度,韵建明未提供2017年度审计报告和财务账册,亦未对没有形成2017年度审计报告作出合理解释,且该审计报告是为应对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作出。为加强公司治理和监督制约,防止一人股东控制公司,混淆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等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的行为,更好地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公司法对一人有限公司作出必须年度审计的特别规定,以取得保护与规范的平衡。公司法规定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法定审计,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范。明兴发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在每一会计年度进行审计,不能排除韵建明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原则的合理怀疑。
其二,国泰公司与明兴发公司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履行至2017年1月,国泰公司向韵建明个人银行卡支付运费,该笔交易事项并未在《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会计资料中显示,韵建明未能就此作出合理解释,也未对公司经营往来款项通过其个人银行卡支付作出合理解释。公司之间在资金往来交易中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要求使用公司账户进行交易结算,以维系法人的独立性,避免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国泰公司与明兴发公司约定并依约多次将运费支付至韵建明个人银行卡中,与公司应当以自有账户进行交易结算的要求不符。同时,韵建明在收到国泰公司支付的运费后,是否将该运费支付给明兴发公司,亦或是按合同约定返还给国泰公司,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中未作反映,韵建明也未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认定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
其三,在一审法院执行程序中,通过执行查询系统形成韵建明《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该汇总表显示韵建明个人名下开立37个金融账户,一审法院通知其提交上述账户的交易明细清单,韵建明最终仅提交其中部分账户交易明细清单。在尾号为5100的个人银行卡中,发生大额交易,韵建明对交易具体事由未作出解释;对未提交部分账户交易明细清单的解释,与一审法院《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的查询结果不符,也未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故,韵建明提交的个人账户交易明细清单也不能证明个人财产未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为韵建明不能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韵建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韵建明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韵建明提交本院(2016)最高法民终577号民事判决,拟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明兴发公司财产的事实已经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元鑫公司对该判决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达到韵建明的证明目的。本院对该判决真实性予以确认。
通过庭审调查及审查一审、二审证据,本院二审查明:
1.2017年9月25日前,明兴发公司股东为韵建明、赵桂萍夫妇二人。2017年9月25日,该公司股东变更为韵建明一人。
2.元鑫公司起诉明兴发公司、韵建明、赵桂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最高法民终577号民事判决,认为元鑫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韵建明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滥用公司人格、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故未予支持元鑫公司请求韵建明对明兴发公司欠付煤炭货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该判决执行阶段,经元鑫公司申请,一审法院作出(2018)青执异193号执行裁定,追加韵建明为被执行人。韵建明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3.一审法院在庭审过程中要求韵建明提交明兴发公司2017、2018年财务账册,韵建明以可能造成商业秘密泄露为由不予提交。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韵建明的个人财产是否独立于明兴发公司财产。对此,本院评析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在缺乏股东相互制约的情况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容易利用控制公司的便利,混淆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将公司财产充作私用,同时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规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在此情况下,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降低交易风险,公司法通过年度法定审计和公司人格否认举证责任倒置来加重公司和股东义务,加强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制。
本案中,首先,明兴发公司于2017年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进行审计形成年度报告。现明兴发公司未依法进行年度财务会计审计,违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足以令人对明兴发公司股东韵建明的个人财产是否独立于明兴发公司财产形成合理怀疑。
其次,明兴发公司股东韵建明提交山西财信会计师事务所晋财信财审[2019]0103号《审计报告》,用以证明公司财产与韵建明个人财产相互独立。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说明称该报告系对明兴发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财务进行审计,但《审计报告》所附财务报表仅为明兴发公司2018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利润表及财务报表附注等资料,不包括2017年度财务会计资料。该审计报告不能反映明兴发公司2017年度财务状况。且在一审中一审法院要求韵建明提交明兴发公司财务账册,韵建明未予提交,该《审计报告》依据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存疑,故一审法院未予采信该《审计报告》并无不当。同时,根据查明的事实,明兴发公司在对外经营过程中,有使用韵建明个人账户收取公司往来款项的情形,与公司之间的经济往来应当通过公司账户结算的会计准则相悖,且韵建明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收到明兴发公司往来款项后,将该款项转付给明兴发公司。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明兴发公司财产独立于韵建明个人财产,应当由韵建明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后,本院(2016)最高法民终577号民事判决系2016年12月作出,该判决认定韵建明不应对明兴发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是元鑫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韵建明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但该判决作出后,相关事实发生了变化,即:明兴发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公司;韵建明以个人账户收取明兴发公司交易往来款项;明兴发公司未能履行前述判决确定的债务。且因明兴发公司性质发生变化,本案与前案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亦发生变化。本案中,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韵建明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明兴发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而明兴发公司未能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债务,债权人元鑫公司利益受损,一审法院追加韵建明作为被执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故韵建明认为一审判决与本院(2016)最高法民终577号民事判决冲突的主
  • 发表于 2020-11-20 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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