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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企业进行某一项特殊变动时,财务总会提醒需要出具某类报告,例如审计报告、汇算清缴报告、注销清算报告等等。在一些列的报告中,哪一些报告是必须做的?什么时候出具什么报告?这些报告到底是有何作用的?作为一个企业老板,估计现在对这些五花八门的报告还是一知半解或者懵逼的。
那如何区分审计报告、汇算清缴报告、注销清算报告呢?
一、审计报告
指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说白了就是一份证明被审计单位这个财务报告里说的都是真的书面文件。审计报告可能只有一页纸或者几页纸,但是背后却有几十箱的底稿和会计资料。
那么什么情况下需要出具审计报告呢?以前很多类型的公司都需要出具审计报告,因为根据财务制度,公司每年都需要审计报价,对一年的账进行审计。但是现在都免去了,只有外资企业、代表处、民间协会,这些团年年审需要出具审计报告,其它的公司除了有具体用途,例如:贷款、开股东大会、招标担保等等,都需要出具审计报告,其它的没有强制要出审计报告。
二、汇算清缴报告
指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依照相关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说白了就是对企业一年内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也不是所有的企业都需要出具汇算清缴报告的,所以建议以下几种类型的公司都出具汇算清缴报告:
1、一般纳税人企业
2、年度营业额超过100万的企业
3、连续亏损额的企业或当年亏损超过5万的企业
4、享受退税
5、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
6、当年亏损且要将亏损额转到下年度弥补的企业
7、房地产企业
8、税局通知需要出具汇算清缴的企业
9、想对降低税务风险,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自查的企业
因为这些企业被查账的概率较高,等到被查了才出报告就来不及了,所以年度汇算报告一定要出。那出具了汇算清缴报告有哪些好处呢?由专业的税务人员对企业财务情况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规避财务漏洞。还可以转嫁财务风险,减少税务部门的查账风险。
三、注销清算报告
指公司由于各种原因终止经营或企业破产的时候,对其债务债权的清偿、资产变现、清算期间的收益、支出等作出审计和鉴证。说到这个清算报告,要注销公司的老板都不会陌生。想要进行税务注销,除了要三年内的账本、报税资料外,还需要提供企业清算报告。
那这三者又有什么区别呢?
审计报告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且可以全国通用的。而汇算清缴报告和注销清算报告是由税务师事务所出具,且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税审报告则有地方保护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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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局就是审查本级以下(含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凡是涉及国有,以及政府出资的项目,都在审计监督范围,大到本级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以及人大、政协、政府的财务收支审计,小到乡级、村级财务收支审计,范围广,涉及面大。 一般审计单位,小的单位是送到你出审计(如建设局、卫生局等审计就是),大的单位如税务、银行等就是到审计单位进行,审计一般不出差,除非是上级审计机关抽调或向下一级单位延伸审计,才会出差。 审计一般是靠经验的积累,说白了就是找行政机关等被审计单位的财务问题和领导干部的违规违纪行为。几个月时间想通过看书学到什么是不可能的,只有通过经验的积累,才能熟悉行业的规律。 建议你去买些靠审计师和会计师之类的书看一下。有时间可以交流一下,我是去年刚进审计局的,计算机专业(qq:1260646966)到目前还摸不着头绪呢!呵呵, 审计局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国家、省审计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审计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监督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 (二)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和向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的建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市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资金使用效益; 3、市级各部门( 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外财政资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效益; 4、区、县(市)政府的财政收支; 5、市属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和信贷计划及执行结果; 6、市属企业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7、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使用民政部和投资效益,市重点建设项目瞀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8、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资金、社会捐增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 、资金的财政财务收支; 9、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市审计局进行审计的其他事项。 (四)根据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授权对有关金融、保险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在杭的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进行审计。 (五)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代拟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六)根据需要,对区、县(市)审计机关管辖范围的重大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必要时,对区、县(市)审计机关审计的单位进行抽审。 (七)处理区、县(市)被审计单位对区、县(市)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申诉和复议。 (八)负责市本级经济责任审计;组织、指导下级审计机关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九)与区、县(市)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区、县(市)审计机关,对区、县(市)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及时提出意见。 (十)对审计中发现宏观管理方面的问题进行专题审计,对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并向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十一)对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十二)对区、县(市)审计机关进行业务领导。 (十三)承办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承办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要求协助的经济案件审计事项。···································^^····································
是指哪个证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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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郑州房企经复工审核后,2月24日后可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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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月6日,郑州发布10号通告,就疫情防控期间全市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建筑工程安全复工复产有关事项通告,其中对于房地产企业复工通知要求:2月24日,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网上销售、中介销售等房地产服务企业可以营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楼部暂缓复工;3月16日,房地产等建设工程可以复工。(重磅!郑州全市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时间安排来了!)
2月11日,郑州市房管局发布《郑州市房地产企业复工实施方案》,根据方案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行政办公部门(不含售楼部),提出申请并经审核通过后,可在2月24日后复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楼部暂缓恢复开放,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2月11日,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印发《郑州市房地产企业复工实施方案》。据了解,此次实施方案优先考虑群众生活必需的物业服务企业和房屋租赁企业。
根据方案,与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紧密相关、人员管理严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行政办公部门(不含售楼部),提出申请并经审核通过后,可在2月24日后复工;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估价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审核通过后,可在3月1日后复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楼处,依旧暂缓回复开放,恢复开放时间另行通知。
附方案全文: 郑州市房地产企业复工实施方案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阻断疫情传播,保障房地产企业安全复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河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郑办网〔2020〕17号)、郑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第10号通告和《郑州市服务业企业复工复产实施方案》(郑发改生活〔2020〕36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部署,制订郑州市房地产企业复工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重要讲话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切实增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防控从严、分批分期、错峰推进、强化监管的工作原则,严格落实房地产企业防疫主体责任,切实做到防控机制到位、人员排查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严格落实县(市、区)、开发区属地监管责任,切实做到周密组织、全程监管、防控有力,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房地产企业复工,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房地产运行带来的冲击和影响,确保全市房地产企业复工工作科学、规范、有序,确保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复工时间安排 除群众生活必需的物业服务企业和房屋租赁企业外,其他房地产企业2020年2月23日24时前不得复工。时间安排如下: (一)第一批复工企业。与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紧密相关、人员管理严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行政办公部门(不含售楼部),提出申请并经审核通过后,可在2月24日后复工。 (二)第二批复工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估价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审核通过后,可在3月1日后复工。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楼部暂缓恢复开放,恢复开放时间另行通知。 (四)房地产项目建设工程复工时间,按照《郑州市建设工程开(复)工实施方案》(郑建文〔2020〕20号)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和管控要求,适时调整房地产企业复工时间。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三、复工基本条件 (一)制定完善的疫情防控和复工方案。所有复工企业均要落实疫情防控和健康管理主体责任,纳入全市疫情防控信息化系统。要按照《河南省企业单位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制定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方案,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工作领导机构、疫情防控宣传教育、人员管理、车辆管理、场所管理、设施设备管理、物资储备和承诺书等。 (二)备齐防疫物资。配备符合规定的体温检测设备,根据员工数量和客户人流量,购置配备不少于2周使用的口罩、消毒液等疫情防控物资,建立库存和使用台账,并建立可靠的物资采购渠道。 (三)落实人员管控要求。做好企业员工排查登记,掌握每名员工健康状况和出行、参加集会与聚会情况,对来自或去过省外疫情重点地区和省内疫情重点地区,以及及与上述地区人员有接触史的员工应集中隔离或自行隔离14天,其他地区的返郑职工隔离时间为7天。员工在观察期间出现发热(体温≥37.3°C)、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的,要立即上报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并积极采取防护措施,到定点医院接受诊治。返岗职工满足隔离期限要求后,由居住或租住小区居委会或物业公司出具证明后,方可返岗上班。做好健康防护,员工上下班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如有集中乘车需要,由企业安排专车统一接送,并做好专车消毒工作;严格员工体温筛查,上班时间必须全程佩戴口罩,人员工作岗位间距要达1米以上,避免非工作性近距离接触;有员工宿舍的,要保持宿舍干净清洁通风,严禁集中住通铺宿舍。制定员工错峰返岗工作方案,引导返岗工作人员分批分期返岗。不组织人员聚集性活动,并减少非必要会议,确需开会应以视频会议形式为主。 (四)执行公共场所防疫措施。企业经营场所等公共区域实施封闭管理,原则上只保留1个出入口, 其他出入口须有人值守,保障应急时可随时开启;每天上、下午分别两次喷洒消毒,加强卫生与通风,保持空气流通。所有进出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并进行体温监测和信息登记。多人同室时须佩戴口罩。每日两次使用75%酒精或含氯消毒剂对经营场所、食堂(餐厅)、办公区、宿舍等人员集中区域进行消毒,重点区域(如电梯间、楼梯间、厕所)应多次消毒。食堂禁止采购未经宰杀、未经检疫的活禽活鱼肉品,禁止提供生食;食堂工作人员要持有健康证并按规定佩戴一次性口罩、手套、帽子;就餐应分批进行,以提供盒饭或员工自带餐具分散就餐为主,禁止集中就餐。 四、复工申请审核程序 (一)各县(市、区)、开发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成立由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牵头、卫生健康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组成的房地产企业复工联合审核小组(以下简称联合审核小组),集中办公、集中受理房地产企业复工申请。 (二)申请复工的房地产企业要向所在区域的联合审核小组提交《郑州市房地产企业复工申请书》(附件1),并提交书面承诺书和其他必要的申请材料。 (三)联合审核小组对房地产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填写《郑州市房地产企业复工审核表》(附件2),并对企业进行现场查验。联合审核工作原则上3日内完成,审核通过的,联合审核小组向企业下达《郑州市房地产企业复工通知单》(附件3),并于次日以汇总表形式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备案,邮箱:zzsfgjbgs@163.com。 五、工作要求 (一)成立由市住房保障局牵头,市卫健委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郑州市房地产企业复工复产专项工作组,负责全市房地产企业复工复产的协调、指导、督导工作。 (二)各房地产企业要成立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工作机构,与市、县(市、区)、开发区疫情防控指挥部、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建立及时、有效的信息联络和报送机制,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在前述复工时间节点前,不得复工;未经所在县(市、区)、开发区联合审核小组审核通过并获得《郑州市房地产企业复工通知单》的,不得复工。经联合审核通过后复工的企业,需将《郑州市房地产企业复工通知单》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复工后,应主要采用网络销售、网上签约等方式开展营销活动,不得组织客户聚集。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楼部恢复开放前,提供签约服务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房地产企业复工后,要制定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并严格落实,一旦出现疫情迅速启动预案,立即停工并组织人员进行临时隔离,第一时间向市、县两级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卫生健康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报告情况,并按照防控要求进行处理。 (六)房地产企业复工后,要加强对员工的健康监测管理,纳入全市疫情防控信息化系统,建立日报告制度,每日中午12:00前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报送《企业每日用工情况统计表》(附件4);各县(市、区)、开发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将企业报送的《企业每日用工情况统计表》汇总并加盖印章,于每日17:00前以传真方式报送至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传真电话:67889826,同时电子版报送至邮箱:zzsfgjbgs@163.com。 (七)各县(市、区)、开发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联合审核小组的牵头工作,对提出复工申请的房地产企业,应对照名单(附件5-7)及时组织协调进行审核,满足复工条件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核发复工有关手续。 (八)各级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承担复产复工过程中疫情防控监管责任,对未停工的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租赁企业和已核准复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按照复工基本条件,对企业全面落实人员排查登记、经营场所消毒、设施设备检查维修和消毒等有关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的企业,要督促其加快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暂停生产经营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对迟报、瞒报、漏报疫情以及未经审核擅自复工的企业,责令其停工停产,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河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九)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督察部,对各县(市、区)、开发区房地产企业复工审核情况、监管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指导,对复工审核、监管责任落实过程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转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 1.郑州市房地产企业复工申请书 2.郑州市房地产企业复工审核表 3.郑州市房地产企业复工通知单 4.企业每日用工情况统计表 5.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 6.房地产经纪机构名单 7.房地产估价机构名单
附:通知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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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0-11-20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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