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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锡,高企认定有一套完备的评分标准,一共四项,四项指标采取加权记分方式,高企入库须达到60分(≥60分),高企认定须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
1、自主知识产权≤ 30
2、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 20
3、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30
4、企业成长性≤ 20
1、核心自主知识产权(30分)
2、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20分)
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组织管理的总体情况,结合以下几项评价,进行综合打分。
1、制定了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编制了研发费用辅助账;(≤6分)
2、设立了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科研条件,与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产学研合作;(≤6分)
3、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4分)
4、建立了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以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4分)
3、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
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专利、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形式包括:
(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2)向他人转让该技术成果;
(3)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4)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5)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和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进行综合评价。同一科技成果分别在国内外转化的,或转化为多个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的,只计为一项。
A. 转化能力强,≥5项 (25-30分)
B. 转化能力较强,≥4项 (19-24分)
C. 转化能力一般,≥3项 (13-18分)
D. 转化能力较弱,≥2项 (7-12分)
E. 转化能力弱,≥1项 (1-6分)
F. 转化能力无, 0项 (0分)
4、企业成长性指标(20分)
由财务专家选取企业净资产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等指标对企业成长性进行评价。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
以上两个指标分别对照下表评价档次(ABCDEF)得出分值,两项得分相加计算出企业成长性指标综合得分。
以上就是无锡高企认定的一套完备的评分系统,企业必须满足以上这些条件或评分标准才可以申请高新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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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尔雅、新黄埔、弘业股份、南宁糖业、广东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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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对新三板挂牌前中业务流程,主要分为以下步骤 1、股份制改造 新三板市场主要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为主,目前尚处于有限公司阶段的拟挂牌公司首先需要启动股改程序。根据《试点办法》的要求,拟挂牌公司需成立满两年,为保证公司业绩的连续性,拟挂牌公司应以股改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整体折股即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2、主办券商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是指主办券商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实地考察等方法,对拟挂牌公司进行调查,有充分理由确信公司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挂牌条件以及推荐挂牌备案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过程。 主办券商针对拟挂牌公司设立专门的项目小组,至少包括注册会计师、律师和行业分析师各一名,并确定项目小组负责人。项目小组制定项目方案,协调其他中介机构及拟挂牌公司之间的关系,跟进项目进度。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完成相应的审计和法律调查工作后,项目小组复核《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根据《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以财务、法律和行业三个方面为中心,开展对拟挂牌公司内部控制、财务风险、会计政策稳健性、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和合法合规等事项的尽职调查,发现问题,梳理问题,理顺关系,与拟挂牌公司、中介机构通力合作,彻底解决拟挂牌公司历史上存在的诸如出资瑕疵、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等问题,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协助公司制定可行的持续发展战略,帮助企业家树立正确的上市和资本运作观念,把握企业的营利模式、市场定位、核心竞争力、可持续正常潜力等亮点并制作《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尽职调查报告》及工作底稿等申报材料。 3、证券公司内核 这是新三板挂牌的重要环节,主办券商内核委员会议审议拟挂牌公司的书面备案文件并决定是否向协会推荐挂牌。 主办券商新三板业务内核委员会对前述项目小组完成的《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及《尽职调查报告》等相关备案文件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关注项目小组是否已按照《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对拟推荐公司进行了勤勉尽责的尽职调查;发现拟挂牌公司存在的仍需调查或整改的问题,提出解决思路;同意推荐目标公司挂牌的,向协会出具《推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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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把好“入口关”,设计和运行有效的业务承接控制流程是审计机构控制风险的首要步骤。频繁更换审计机构或在审计过程中更换审计机构的被审计单位通常存在特殊目的或较高风险,注册会计师应保持谨慎,深入了解变更审计机构的真正原因,切实重视与前任注册会计师的有效沟通,审慎做出是否承接的决策本案例结合连城兰花审计案,就收集被审计单位背景信息、客观评价自身独立性及执业能力和资源、前后任会计师的有效沟通等三个方面展开进一步探讨。
一、案例背景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金森)成立于1996年,注册资本1.38亿元,注册地址为福建省将乐县,2012年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实际控制人为将乐县国资委,主营森林培育营造、森林保有管护、木材生产销售和花卉等园艺植物的种植。
2014年5月,福建金森筹划重大事项发布停牌公告,同年9月发布公告称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福建连城兰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城兰花)80%股权,并向两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福建金森的委托开展对连城兰花的审计。随后,福建金森经历了两次审计机构变更,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利安达)最终承接了连城兰花审计业务,并对2012年2014年9月30日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收费为205万元。
2015年1月30日,福建金森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报告书(草案)》,却在7天后撤回了申请,撤回的时间早于证监会正式受理的时间。2015年7月,福建金森被立案调查。
经查,连城兰花于2012年1月~2014年9月通过财务造假虚增营业收入和应收账款。2016年8月,连城兰花因在上市公司重组过程中提供虚假财务信息被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董事长饶某荣和时任财务总监巫某俊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福建金森因披露的重组报告书草案和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重组报告书草案中存在虚假记载被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董事长王某熙、董事会秘书应某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利安达因在审计中未能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而被没收业务收入205万元,并处以205万元罚款,签字注册会计师王某、田某珑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二、案例解析
(一)前后任会计师沟通
2014年9月9日,福建金森公告称聘请瑞华所担任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审计机构。2014年10月20日,福建金森公告称瑞华所由于项目人员安排等原因,无法满足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进度要求,经友好协商后,双方决定解除合作关系。同时,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作为重大资产重组的审计机构。
2015年1月13日,福建金森第三次发布有关公告,称因大华所近期进行机构整合,涉及业务、人员的变动,为了保证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顺利进行,经友好协商双方同意解除合作关系,公司聘请利安达为重大资产重组的审计机构。
利安达承接了福建金森重大资产重组审计业务,并于2015年1月出具了审计报告。利安达制定了业务承接评价表(索引号B07),但该评价表未显示利安达曾关注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或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过必要的沟通。
分析与讨论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2010版)第七条及第十八条的规定,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必要沟通,并对沟通结果进行评价,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将沟通的情况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应用指南》(2010版)第九条指出,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的目的是了解被审计单位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不应接受委托的情况,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第十一条指出,必要沟通过程中通常值得关注和询问的事项包括:是否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正直和诚信方面的问题;前任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存在的意见分歧;前任注册会计师向被审计单位治理层通报的关于管理层舞弊、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以及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前任注册会计师认为导致被审计单位变更事务所的原因。
福建金森在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在不足两个月的时间内连续两次变更审计机构,这种情况实属异常。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作为后任审计机构的利安达注册会计师应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沟通内容包括了解更换审计机构的原因、管理层诚信情况、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舞弊和违法违规情况、前任会计师与管理层的意见分歧等。利安达在业务承接评价表中,未能关注被审计单位变更审计机构的原因,也未见其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了沟通。
(二)风险评估及应对
连城兰花主要从事国兰的培育、种植和销售,细分行业属于农业种植业中的花卉行业。连城兰花主要通过经销与直营渠道进行对外销售,销售范围遍及全国近20个省的近40个城市。经销主要是通过批发商进行销售,直营主要是在连城兰花基地和网络平台上销售。
在上述两种销售渠道中,经销渠道的销售占收入总额的80%以上。利安达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工作底稿中记录了其实施的风险评估程序,具体包括:向被审计单位项目总体负责人询问主要业务和行业发展状况等信息、对兰花专家进行访谈、对经销商及花卉市场进行调研与询价等;兰花市场调研总结(索引号CA-4)显示,对兰花市场的调研分为南线组(具体路线为:南昌、九江、南京、镇江、扬州、常州、江阴、常熟、太仓、昆山及南宁)、北线组(具体路线为:长春、大连、呼和浩特、天津、唐山、廊坊、济南、烟台、郑州、武汉、长沙、广州、龙岩)、北京组(北京地区花卉市场及北京4个经销商)和广州组(广州陈村花卉市场)进行;审计总结显示,项目组专程到昆明对昆明市西山区兰花协会秘书长李某某进行访谈,在盘点现场对中国植物学会兰花分会理事长罗某某进行访谈。
截至调查日,利安达未能提供执行上述风险评估程序的有关记录。如向被审计单位项目总体负责人询问的记录、进行市场调研的出行记录。利安达提供的对李某某的访谈记录为复印件,且未记录参加访谈的审计人员的情况,也未能提供参加访谈的审计人员的出行记录。
分析与讨论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0版)第九条规定,风险评估程序应当包括:询问管理层以及被审计单位内部其他人员;分析程序;观察和检查。第十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下列方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相关行业状况、法律环境和监管环境及其他外部因素;被审计单位的性质;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被审计单位的目标、战略以及可能导致重大错报风险的相关经营风险;对被审计单位财务业绩的衡量和评价;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
在风险导向审计模式下,审计师应以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评估和应对作为审计工作的主线,将审计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低水平。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是识别和评估风险的重要程序。在本案中,审计师记录了很多审计程序,却无法提供相关记录或支持性材料,寥寥数语不免让人怀疑这些审计程序实际上是否得到执行。缺失的这些记录正是审计师用于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审计证据,利安达对连城兰花的风险评估程序未执行到位,未能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
(三)风险应对程序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显示,连城兰花拥有经销商、批发商40家,其中经销商36家,专门销售连城兰花产品。2012年度、2013年度及2014年1月至9月,连城兰花经销收入占总收人的比例为82.24%、84.33%及87.90%。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均为个人经销商,其合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为19.02%、20.09%及22.5%。
经查,2012年1月~2014年9月,连城兰花董事长某荣授意相关部门配合其完成虚构经销商业务。销售人员饶某在2012年1月至2014年9月期间分次将户名为罗某秀的个人银行账户的资金转入7个经销商的个人银行账户。这些经销商每次收到上述款项,扣除约100元手续费后转回连城兰花银行账户作为货款。
同时,连城兰花编制虚假的发货单据,并由相关经销商确认收货。连城兰花财务部门根据上述虚假的单据编制会计凭证,虚增营业收入和应收账款,再根据7个经销商虚假销售回款冲减应收账款。2012年~2014年至9月,连城兰花利用上述造假手段分别虚增营业收入2,826万元、2,746万元和2,215万元,分别占各期收入总额的15.93%、14.76%、13.96%。
工作底稿显示,审计师对北京4家经销商蔡某其、华某、黄某林、张某琴)、上海2家经销商(李某芳、李某香)、福建1家经销商(项某章)和广东1家经销商(杨某金)进行实地走访;经销商走访工作总结显示,审计师对前述连城兰花北京4家经销商进行现场观察、访谈;审计总结底稿显示,审计师对福建1家、上海2家、北京4家经销商分别进行实地走访,执行询问、观察、记录、拍照等审计程序。
经查,2012年1月~2014年9月,连城兰花账面记录通过蔡某其、项某章两位经销商虚增销售收入累计达1,707万元审计师对4家北京的经销商仅进行了现场观察,并未对经销商进行访谈。对福建、上海的经销商也未进行实地走访。
利安达对经销商杨某某、杨某浩、杨某春、饶某某、傅某某等以书面询函形式进行访谈,访谈函的访谈记录均为前任审计机构大华所访谈底稿的复印件。其中,对北京经销商黄某某的访谈函件上,被访谈人记录为杨某妹。
此外,利安达对部分银行账户进行了函证,函证范围里未包括已销户的银行账户。
分析与讨论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2010版)第十条及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在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中国证监会《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4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审计》中提及,针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应关注注册会计师是否有针对性地执行了以下审计程序:
第一,对发行人主要客户情况进行核查,取得客户的工商登记资料;根据重要性原则,对主要客户进行实地走访或电话访谈,并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特别注意甄别客户的实际控制人及关键经办人员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第二,对比历年主要客户名单,对报告期新增的主要客户核查其基本情况,必要时通过实地走访等方式核实其交易的真实性;对于与原有主要客户交易额大幅减少或合作关系取消的情况,应关注变化原因。如果注册会计师直接从与发行人有业务往来的客户或供应商处获取审计证据存在困难,在不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发行人以适当方式或者聘请第三方调查机构进行背景调查以帮助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
第三,注册会计师应关注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交易的真实性,客户所购货物是否有合理用途、客户的付款能力和货款回收的及时性。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12号-函证》(2010版)第十二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
收入造假是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最常见的情况之一。连城兰花作为典型的农业企业,其主要经销商均为个人。个人经销商一般情况下缺乏完整、规范的业务单据、财务账册等资料,在利益驱动下往往愿意配合造假。因此,对收入的真实性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变得尤为重要。在本案例中,审计师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审计底稿未能证明审计程序的履行
经查,虽然利安达的部分审计工作总结类底稿显示,审计师对不同地区的多家经销商执行实地访谈程序,但在具体的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上述实地走访相关工作底稿记录。一方面,工作底稿的记录不足以证明审计师实际履行了相关审计程序;另一方面,审计师实际未执行对某些经销商的实地走访却被“记录”为已走访,与事实明显不符
2.未对异常事项进行说明
通常来讲,从被审计单位直接取得的前任会计师的工作底稿复印件,审计师应当对其可靠性保持职业怀疑,但利安达的工作底稿中未见其对大华所的访谈底稿进行复核,或执行其他审计程序验证该证据的可靠性。此外,在北京经销商黄某林的访谈函件上,被访谈人的名字被记录为杨某妹,利安达未说明具体原因亦未说明杨某妹与黄某林的关系。
此外,利安达还存在未对已经销户的3个银行账户进行函证的问题。
三、案例启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业活动日趋复杂化,社会各界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依赖性以及信息可靠性的要求越来越高,与此同时,相关利益主体对审计师的期望越来越高,审计师的审计责任越来越大,审计风险也随之上升。
为应对日益增加的审计风险,审计师应严把“入口关”,对于存在较高风险的业务,应当在业务承接阶段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审慎评估审计项目的风险;对于频繁变更审计机构的高风险项目,需要保持谨慎,深入了解变更审计机构的真正原因,切实重视与前任注册会计师的有效沟通,审慎做出是否承接的决策。
规模较大的会计师事务所每年可能存在大量的新客户,为统一业务承接和保持的标准,可由专门的部门或团队负责潜在客户相关信息的收集,在业务部门提出新客户承接申请后,相关部门或团队负责收集外部信息并且对信息进行分析和客户风险初步评级,并将结果汇报给质量控制部门作为新客户承接决策的依据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新客户的风险级别进行风险分类管理,分别制定审核标准和审批权限,根据授权由不同级别的人员对新客户承接进行审核批准
(一)收集背景信息
承接审计业务时,审计师需要对客户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及其行业地位、可能存在的高风险领域、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情况及基本财务指标等进行调查,必要时可借助外部专业机构对客户背景进行调查。对于新承接或连续承接的审计客户,应在区分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还是未涉及资本运作及公众利益的普通年度审计的业务基础上,考虑各种风险因素,进一步细分风险,并设计和执行不同的业务承接控制程序。
在承接新审计客户前,审计师可以从以下方面对潜在审计客户进行背景调查:
一是通过搜索引擎或其他信息渠道搜索潜在审计客户的公开信息,了解潜在审计客户及其股东、高管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信息,并评估相关信息对审计风险的影响;
二是通过查询相关行业数据库,对潜在审计客户主要财务指标与同行业公司财务指标进行比较分析,评价拟承接的审计客户财务指标是否明显异常;
三是通过查询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了解潜在审计客户的基本情况,如股东信息、关联关系、历史沿革及所处行业等,查询企业是否存在资产质押、是否存在重大行政处罚情况,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企业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
四是通过法院、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公开网站,查询潜在审计客户是否存在重大诉讼、违法违规情况。
对于拟承接的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审计师还可以对其以前的年度报告及财务报表信息进行审阅分析,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模式、基本财务状况,是否存在变动异常的财务指标,是否存在管理层重大会计估计及判断的区域,以前年度审计报告是否被其他审计师出具非标意见,相关问题是否会给以后期间审计工作带来重大障碍等。
如果通过上述常规程序,审计师仍然对潜在审计客户的背景存在疑虑,可以考虑聘请外部专业机构调查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情况及其股东、管理层诚信情况等。对于连续承接的业务,审计师应当关注当年外部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政策的变更、行业整体发展趋势以及企业自身经营情况变化,并结合获取的其他信息,充分做好连续承接项目的审计风险评价工作,避免有关客户关系和审计业务的接受与保持的质量控制程序流于形式。
具体而言,审计师一是可根据以前期间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经验,了解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管理层舞弊、重大舞弊嫌疑等可能影响继续承接决策的情况;二是回顾以前期间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内控制度缺失、财务人员专业能力不足等内控缺陷,及可能对审计师继续承接决策产生的影响;三是考虑以往审计期间,是否存在审计师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之间的重大会计分歧;是否存在被审计单位拒绝审计调整或者沟通困难等增加审计风险的潜在因素。
(二)客观评价独立性、能力和资源
审计师承接项目时,除了需要考虑被审计单位的情况,还需要对自身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资源配备进行评价。
第一,独立性评价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职业道德守则和审计准则的要求,制订独立性评价相关制度并严格遵守。在承接审计项目或者考虑选派项目组成员时,会计师事务所应重点关注自身、审计项目组成员等是否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委托方存在直接利益关系或关联关系。对于承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计业务时,还应关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是否与交易对手公司存在直接利益关系或关联关系。
第二,专业胜任能力评价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组应当考虑审计项目组成员是否熟悉相关行业或业务对象,是否具有执行类似业务的经验,是否具备有效获取必要知识和技能的能力;项目组是否拥有足够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是否具备相关经验和资质,是否需要利用内外部专家的工作等。
第三,资源配备评价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应充分估计自身可投入的审计资源,并评价投入的资源是否可以充分应对项目审计风险。如果资源不足或难以应对审计风险,会计师事务所不应承接该业务。值得关注的是,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为占有市场盲目承接高风险审计项目,而自身投入资源不足,审计项目质量难以保证,最终走向审计失败。会计师事务所应算好收入与风险的大账,不应为眼前利益牺牲长远利益。
(三)前后任会计师有效沟通
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有效沟通,对后任注册会计师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执业质量至关重要。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一般分为接受委托前的沟通和接受委托后的沟通。
1.接受委托前的沟通
上市公司需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审计机构进行轮换,在更换审计机构后,按信息披露规则及时披露在本案中,上市公司称换所原因为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安排、机构整合等无法满足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安排,实际情况常常并非如此。
部分上市公司在与审计机构就重大会计、审计问题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能通过变更审计机构规避不利审计意见;部分审计机构在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大舞弊风险嫌疑时,为规避审计风险可能选择主动终止业务。无论是上述哪一种情形,作为“接下家”的后任注册会计师都面临较高的执业风险。为充分了解和评估业务承接的风险,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对后任注册会计师显得尤为重要。
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以书面方式同意前任注册会计师对其询问做出充分答复,不应做出不当限制如果被审计单位拒绝后任注册会计师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必要的沟通,后任注册会计师应考虑拒绝的理由是否合理,必要时考虑解除业务约定。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对与前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形成记录,内容应涵盖审计准则规定的有关方面:如前任注册会计师是否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诚信方面的问题;前任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是否存在的意见分歧;前任注册会计师向被审计单位治理层通报的关于管理层舞弊、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以及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前任注册会计师认为导致被审计单位变更事务所的原因。
审计机构变更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前任注册会计师可能出于谨慎或市场竞争压力的考虑,未能充分配合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也难以达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程度。但需要强调的是,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所了解的情况,对后任注册会计师的合理询问及时作出答复。后任注册会计师在与前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过程中,需要关注是否存在沟通流于形式的情况。
例如,前任注册会计师采用格式化文字回复说明被审计单位不存在任何异常情况,但该回复与后任注册会计师在市场公开渠道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知的情况存在差异。后任注册会计师需要保持足够的谨慎,执行进一步的程序,比如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向监管机构了解换所的情况等。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变更审计机构的真正原因及可能影响业务承接的潜在风险因素后,做出正确的承接决策。
2.接受委托后的沟通
接受委托后的沟通与接受委托前的沟通要求有所不同,沟通的内容和要求取决于具体事实和情况,具有一定的灵活性,由审计师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况安排。例如,后任注册会计师认为需要查询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底稿,以便对后期拟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做出更加合理的安排,这种情况下后任注册会计师在征得被审计单位同意后,可以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在审计过程中,如果发现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错报,根据审计准则的要求,后任会计师注册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必要时,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安排与前任注册会计师的三方会谈,以便采取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综上所述,审计师需要充分了解业务的背景信息,对自身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资源投入进行评价,通过与前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充分考虑所获取的信息对审计业务产生的影响,从而做出正确的承接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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