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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锡,高企认定有一套完备的评分标准,一共四项,四项指标采取加权记分方式,高企入库须达到60分(≥60分),高企认定须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
1、自主知识产权≤ 30
2、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 20
3、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30
4、企业成长性≤ 20
1、核心自主知识产权(30分)
2、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20分)
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组织管理的总体情况,结合以下几项评价,进行综合打分。
1、制定了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编制了研发费用辅助账;(≤6分)
2、设立了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科研条件,与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产学研合作;(≤6分)
3、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4分)
4、建立了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以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4分)
3、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
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专利、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形式包括:
(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2)向他人转让该技术成果;
(3)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4)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5)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和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进行综合评价。同一科技成果分别在国内外转化的,或转化为多个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的,只计为一项。
A. 转化能力强,≥5项 (25-30分)
B. 转化能力较强,≥4项 (19-24分)
C. 转化能力一般,≥3项 (13-18分)
D. 转化能力较弱,≥2项 (7-12分)
E. 转化能力弱,≥1项 (1-6分)
F. 转化能力无, 0项 (0分)
4、企业成长性指标(20分)
由财务专家选取企业净资产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等指标对企业成长性进行评价。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
以上两个指标分别对照下表评价档次(ABCDEF)得出分值,两项得分相加计算出企业成长性指标综合得分。
以上就是无锡高企认定的一套完备的评分系统,企业必须满足以上这些条件或评分标准才可以申请高新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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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原来的做,因为在2016年度还不是新法人。你的公司什么都变了等于是新的公司了,原来的只能按没变以前的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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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没出可以做2016年审计报告吗,对于这个问题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的,因为开始的审计报告是为特定目的审计的,从审计的取证、底稿都是与开始审计目的之用,如果硬要用作“2016年审计报告”,很多内容与2016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生活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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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一般来说,公司审计的费用有以下标准。 1.2万元以内的按基准价执行,不得下浮收。 1.2—3万元的可以按基准价下浮15%,下浮后低于1.2万元的按1.2万元收。 3—5万元的可以按基准价下浮20%,下浮后低于2.55万元的按2.55万元收。 5—8万元的可以按基准价下浮30%,下浮后低于4万元的按4万元收。 8—12万元的可以按基准价下浮40%,下浮后低于5.6万元的按5.6万元收。 12万元以上的在不低于7.2万元的前提下,自行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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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比较信息延续至报告期的认定
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我们对贵公司上期财务报表项目中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收入成本等项目账面价值和发生额无法认定,也无法认定关联方关系及交易披露的完整性、对外担保及诉讼事项和内部控制失效可能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因而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截至2019年12月31日,涉及对应数据的应收账款余额27,380.33万元,坏账准备1,480.66万元,其他应收款393,231.70万元,坏账准备388,237.67万元,存货14,654.56万元,跌价准备263.43万元,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为零,以及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披露等事项,因贵公司相关子公司已停止经营,我们无法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无法判断上述上期数据及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的影响。
2.对外担保及诉讼事项
2019年2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津财保13号)裁定冻结、查封或扣押贵公司及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简称“天津隆泰”)银行存款3.06亿元或相应价值财产,实际已冻结贵公司在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开立的银行账户定期存单3亿元及债券募集资金专储账户余额0.03亿元。冻结案由系华夏银行天津分行诉天津隆泰保理合同纠纷,贵公司以其名下的定期存单对天津隆泰提供质押担保。2020年1月,贵公司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津民初44号),判决贵公司以其名下的定期存单对天津隆泰承担质押担保责任,贵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已提起上诉。为此公司计提预计负债3.10亿元,影响2019年度利润-3.10亿元。由于诉讼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我们无法判断贵公司预计负债计提的恰当性。
3.财务报表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的恰当性
贵公司2019年度发生亏损5.30亿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16.32亿元,资产负债率214.63%,流动负债超过流动资产11.97亿元,财务状况持续恶化。报告期内,贵公司黄金珠宝业务经营停滞,对外借款全部逾期,欠缴税款,黄金业务子公司员工大量离职并提起劳动仲裁,多个银行账户因诉讼事项被冻结,重要子公司深圳金桔莱存货被查封扣押及其全资子公司海丰金桔莱被法院查封。此外,贵公司“16秋林01”及“16秋林02”两期债券已全部违约,无力兑付“18秋林01”第一期债券利息,因涉及诉讼事项,大额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被冻结,主要房产被查封,所持子公司股权被冻结。虽然贵公司披露了拟采取的改善措施,但我们仍无法取得与评估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而无法判断贵公司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2019年度财务报表是否恰当。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未能有效运行致使未能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
由于经营情况持续恶化,信威集团公司人员流失情况严重,造成信威集团公司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未能有效运行,无法有效降低财务报告错报的风险,同时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致使信威集团公司无法提供多项重要财务资料,我们也未能实施有效的函证、监盘及检查等必要的审计程序以判断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是否存在发生重大错报的风险,该等财务报表项目涵盖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主要包括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存货、其他应付款、预计负债、研发费用、财务费用、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营业外支出等,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
截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我们无法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相关财务报表项目是否存在重大错报,亦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作出调整建议,以及无法确定应调整的金额。
2.与持续经营相关的多项重大不确定性
因向海外项目运营商和其股东提供担保而承担了代偿义务,信威集团公司2019年被相关银行扣划保证金存款107.54亿元,形成巨额损失,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亏损184.36亿元,于2019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113.30亿元,且存在大量逾期债务。
此外,信威集团公司2019年买方信贷海外业务依然处于停滞状态,相关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无确切进展,面临退市风险。
1.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保千里公司目前大部分银行账户、重要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股权等已被冻结,银行借款、公司债券、供应商货款均已逾期未付,近三年连续发生巨额亏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连续为负数,财务状况已严重恶化,重整程序未能进入,终止上市很可能发生。以上情况表明,保千里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截至审计报告日,如财务报表附注二(二)所述,保千里公司就资产负债表日后12个月改善持续经营能力拟定了相关措施,但我们未能取得与评估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无法确定保千里公司基于持续经营假设编制的财务报表是否恰当。
2.无法确定前期问题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保千里公司前实际控制人、前董事长庄敏前期主导的对外投资、付款、关联交易等问题,涉嫌舞弊,庄敏失联至今,证监会于2017年12月因庄敏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截至审计报告日,尚无最终结果。由于前期问题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延续至本期,我们无法实施全面有效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确定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1)如财务报表附注五(二)所述,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原值26.20亿元,累计计提坏账准备25.91亿元,净额0.29亿元,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累计计提率98.89%;附注五(四)所述,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原值18.50亿元,累计计提坏账准备17.63亿元,净额0.87亿元,其他应收款累计坏账准备计提率95.35%;附注五(八)所述,长期股权投资期末余额原值30.36亿元,累计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30.30亿元,净额0.06亿元,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累计计提率99.80%;附注五(十三)所述,商誉期末余额原值6.92亿元,累计计提商誉减值准备6.92亿元,净额0.00亿元,商誉减值准备累计计提率100.00%。由于上述交易和事项与前期问题相关,我们无法确认相关报表项目的真实性以及减值准备计提的准确性。
(2)2019年4月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指出,保千里公司于2015年至2017年9月期间未披露有关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披露的关联方20家,未披露的关联交易销售收入共34.09亿元,相应利润共14.74亿元。由于有关关联主体失联,保千里公司未能提供充分、必要的资料证实上述关联关系的存在和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公允性,我们无法确认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列报的恰当性。
(3)由于前期问题的影响重大、广泛和持续,导致保千里公司保持财务报表可靠性的内部控制已经失效,我们认为除上述事项外,保千里公司财务报表可能还存在其他未被发现的错报。
(一)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二、重大事项之(四十二)所述,工大高新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3,813,798,773.37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 -3,952,535,591.99元,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连续为负数,财务状况持续恶化;由于债务逾期、对外提供担保的连带责任,公司多个银行账户被冻结、部分资产被查封。我们无法取得与评估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而无法判断工大高新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2019年度财务报表是否恰当。
(二)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二、重大事项之(四十九)所述,公司原子公司汉柏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度列报信用减值损失109,346,340.07元,列报资产减值损失1,920,040,188.15元,主要系对往来、存货、预付的设备款单项计提了减值损失,汉柏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减值测试的相关假设主要系未来发展的判断,而其判断过程缺少适当的客观证据。由于审计范围受限,我们对汉柏科技有限公司存货无法实施盘点程序、对应收款项、其他非流动资产、预付款项、应付款项等无法执行函证程序,也无法实施其他满意的审计程序,以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汉柏科技有限公司上述损失列报予以确认,亦无法对工大高新合并利润表的投资收益列报数予以确认。同时汉柏科技有限公司面临较多诉讼及担保事项,存在大量逾期未偿还债务,其对逾期债务未充足计提逾期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等,我们无法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确定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三)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二、重大事项之(三十九)所述,截止2019年12月31日工大高新为控股股东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总”)和关联方提供担保余额为324,681.82万元,为原子公司汉柏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69,000.00万元,工大高新2019年度对上述为工大高总和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计提了164,651.21万元的预计损失;对汉柏科技有限公司的担保计提了177,091.62万元的预计损失。工大集团的资金占用余额为76,212.30万元,工大高新2019年度对资金占用未新增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公司上述信用减值损失及担保损失的预计缺少适当的客观证据。我们无法就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未来可收回性及违规担保以及对原子公司汉柏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提供的担保可能形成的担保损失获取满意的审计证据,未能合理确定是否有必要对资金占用提取的坏账准备及对外担保计提的预计负债项目数据作出调整。
(四) 工大高新于2018年7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黑调查字【2018】25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已对公司立案调查,截止财务报告报出日调查尚未结束。
(一) 担保披露的充分性和合规性
2020 年 4 月 7 日,银鸽投资收到河南省证监局有关违规担保的警示函,认定银鸽投资为其控股股东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计 69,900.00 万元的借款提供了担保。
该担保未经银鸽投资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亦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对外公告。由于银鸽投资的相应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合理判断银鸽投资是否存在其他尚需披露的担保事项,及其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 大宗贸易业务
如附注十二、(二)所述,银鸽投资2019年度按照净额法确认大宗贸易业务收入3,614.96万元,与之相关的交易发生额为266,848.57万元,截止2019年12月31日,与大宗贸易相关的应付商业承兑汇票103,042.08万元,应收账款余额13,070.42万元、应收商业承兑汇票104,234.72万元。截止审计报告出具日,上述应付票据、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均已逾期。
我们无法就这些大宗贸易业务的商业实质,交易对手是否与银鸽投资存在关联方关系,以及相应款项的范围、可回收性及偿付的必要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三) 预付款项的商业实质及可收回性
如附注五、(五)所述,截止2019年12月31日,银鸽投资对河南大乘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大乘”)、四川银鸽竹浆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银鸽”)和河南福雷沃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福雷沃”)的预付款项余额分别为27,612.90万元、12,790.86万元和3,498.03万元。
河南大乘、四川银鸽和河南福雷沃2019年度向银鸽投资销售金额(含税)分别为81.86万元、9,893.66万元和1,915.26万元。我们无法就上述预付款项的商业实质,及其可收回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四) 与商业承兑汇票相关的诉讼
银鸽投资于2019年7月1日开具40,008.00万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给大宗贸易客户河南融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融纳”),到期日为2019年7月15日,同时记录相同金额的预付款项。河南融纳于2019年7月1日背书给北京通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通冠”),2020年4月3日该票据状态显示逾期拒绝付款。2020年4月17日,银鸽投资收到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1民初字第15号应诉通知书,北京通冠请求法院判决银鸽投资向其承付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人民币40,008.00万元。
我们无法就上述诉讼事项涉及的预付款项的可收回性、应付票据偿付的必要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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