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出庭是《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的一个概念,它允许已收到传票的人有机会在法庭程序中出庭,其具体目的是质疑法院对属人管辖权的扩展。通过在特别出庭中质疑这种管辖权,当事人以缺乏属人管辖权为由,对法院对其提起的...
特别出庭是《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的一个概念,它允许已收到传票的人有机会在法庭程序中出庭,其具体目的是质疑法院对属人管辖权的扩展。通过在特别出庭中质疑这种管辖权,当事人以缺乏属人管辖权为由,对法院对其提起的案件进行审理的权利提出异议,如果在特别出庭期间提出的论点有效,则法院将不得不驳回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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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属人管辖权的妇女是指法院有权根据关于法院和案件当事人的某些资格。这种管辖权通常有三种方式之一。第一种是在送达时亲自在场,即使在管辖权内的存在是暂时的。第二,如果当事人居住在法院管辖的地理区域内,可以主张属人管辖权。最后,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同意法院对其行使属人管辖权,即使他或她不居住在构成该法院管辖权的地理区域内。通常情况下,一个人通过实际进入管辖权而服从属人管辖权。特别出庭是指一方当事人在法院管辖权范围内以不服从自己或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允许这样做,因为它使当事人有能力争辩说,法院不应在没有暗示同意主张的情况下,通过实际进入管辖权(通常情况下是这样)的情况下对他或她主张管辖权例如,如果一个住在马萨诸塞州的人通过邮件收到传票,要求他必须在佛罗里达州的一家法院出庭,他可能会想质疑该法院对他的管辖权的主张。为了做到这一点,他可能不得不出庭,这就带来了一个问题,因为踏上佛罗里达州将有效地使他受佛罗里达州法院的管辖。通过特别出庭,他可以进入该州,唯一的目的是出庭抗辩,因为佛罗里达法院对他没有个人管辖权,所以他可能不会被传唤到佛罗里达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