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权法》是美国(美国)的一项州法律,规定企业将建立工会会员资格作为就业要求是非法的。没有制定工作权法的州可以让公司和企业作为"封闭式商店"经营,要求加入工会或支付就业工会会费《工作权法》规定,在一家公司的雇佣...
《工作权法》是美国(美国)的一项州法律,规定企业将建立工会会员资格作为就业要求是非法的。没有制定工作权法的州可以让公司和企业作为"封闭式商店"经营,要求加入工会或支付就业工会会费《工作权法》规定,在一家公司的雇佣不能取决于工会的成员资格,离开工会也不能成为终止雇佣关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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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法律在1947年《塔夫特-哈特利法案》通过后生效,该法案除其他外,允许各州制定工作权利法,以减少或消除这些州工会的权力。在这些法律通过之前,一个企业可以建立为一个"工会商店",只允许员工在那里工作,只要他们也加入了工会。随后离开工会也可以作为终止雇佣关系的理由。有些人认为这种行为违反了通常被第一个工会保证的结社自由美国宪法修正案。支持工作权利法的人坚持认为,这些法律鼓励工作场所的公平,并确保工会无法控制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方式。他们通常坚持认为,工会商店与工会的理念背道而驰,即工会既要照顾工人的需要,又与管理层分离,因为工会通常是通过工会和企业主之间的协议而形成的,因此,工作权法也常常被认为是一种为一个国家增加商业机会的方法,因为支持者认为,企业通常会被那些有利于企业自由的法律的州所吸引然而,反对州有权工作法的人认为,该法放弃了州内工会的所有实际谈判权。支持工会的工人经常指出,尽管该法只规定工会成员资格不能是强制性的,企业往往利用这一点走到另一个极端,将非工会成员视为就业的义务。由于《工作权利法》赋予非工会成员与工作场所工会成员同等的权利和特权,工人加入工会的动力很小。随着加入工会的工人越来越少,反对者认为,工会继续运作所需的资金较少,同时也失去了行业内任何真正的议价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