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发现规则因国家而异,但总体而言,最常见的规则涉及如何将电子存储的信息交给对方,以及必须在何种条件下交出。在美国,电子发现规则通常是自由的。法律要求披露任何被视为"相关"的信息,除非它受到特定特权的保护。在欧盟...
电子发现规则因国家而异,但总体而言,最常见的规则涉及如何将电子存储的信息交给对方,以及必须在何种条件下交出。在美国,电子发现规则通常是自由的。法律要求披露任何被视为"相关"的信息,除非它受到特定特权的保护。在欧盟,这方面的限制要严格得多,如果指令禁止在未经同意或某些明确的法律义务的情况下将任何个人身份信息从一个实体共享给另一个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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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计算机进行倒立的女性,最常见的电子发现规则与电子发现应如何进行的细节有关。发现是一种发生在审判前的法律程序,基本上是诉讼双方当事人查阅对方文件,寻找证据,立案的机会,许多属于发现保护伞的材料都是以电子方式存储的。各国政府颁布了电子查询规则以简化程序。在美国,电子查询规则被编入《联邦民事诉讼规则》。除其他外,这些规则规定了任何电子发现搜索的适当范围,包括必须提供哪些类型的信息以及当事人之间应如何请求发现。还包括关于必须如何保存和强制执行电子信息的规则。美国法律还规定了规定何时必须交出电子发现材料以及何时必须举行会议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固定时限发现术语。材料的格式也很重要在"发现"中提交的所有信息必须可读,并以原始形式存储,不得有遗漏或添加。规则规定了必须提交哪些文件的特权或例外情况,并概述了对不遵守规定的处罚和制裁。欧盟国家采取了更严格的做法。欧盟的隐私权每个成员国都已通过的指令(95/46/EC)规定了欧盟广泛的隐私要求。这些规则不像美国的规则那样是直接的电子发现规则,但它们仍然与电子发现相关,因为它们对如何共享个人数据设置了限制。简而言之,它们阻止了大多数个人身份信息的披露,无论是为了诉讼还是其他目的。当被识别的人同意时,或者当信息是履行法律义务所必需时,也存在例外情况。在某些情况下,电子发现可能被视为一项法律义务,但并不总是这样,通常在国外也不例外。任何一家公司的电子文档中都有可能以某种形式包含个人身份信息。具体什么样的个人身份信息因国家而异,但在某些地方,它只不过是全名或电话号码。隐私指令规定如何删除或编辑信息的规则。欧洲的规则通常也禁止向隐私框架限制较少的国家出口任何电子数据。美国就是这样一个国家。欧盟规则允许在诉讼过程中与美国进行有限的数据交换,但前提是满足某些要求和自我认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