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发现和证据之间有什么联系(the Connection between Electronic Discovery and Evidence)?

在法律上,证据开示是一方当事人收集对另一方不利的证据的一种方式,在庭审中可以在法庭上使用,电子发现使寻找以电子方式存储或数字化的证据成为可能。电子发现是美国法律的支柱,但在其他一些国家也有一些限制,包括欧盟的那...
在法律上,证据开示是一方当事人收集对另一方不利的证据的一种方式,在庭审中可以在法庭上使用,电子发现使寻找以电子方式存储或数字化的证据成为可能。电子发现是美国法律的支柱,但在其他一些国家也有一些限制,包括欧盟的那些人。一名妇女正在与一台计算机(也称为电子发现或ediscovery)进行倒立,电子证据开示是一种审前调查过程,一方当事人有权搜查另一方当事人储存的几乎所有电子文件和文件。电子发现背后的驱动力是认为当事方应能公开获取与正在审理的案件有关的所有信息潜在相关通常被理解为一个宽泛的概念。因此,在电子邮件发现中交换的电子信息(电子邮件、数字文件和备忘录、在线通信等)可能是巨大的。电子发现可以被视为证据支持的一种手段,因为它使律师能够发现或"发现,"他们以后可以在审判中使用的信息。不过,让电子发现和证据准确地关联起来可能需要很多时间。在大多数情况下,在e-discovery中提交的文档和文件的数量会占用多个硬盘驱动器或更多硬盘。e-discovery本身就是一个过程。目标是提供证据,但是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律师通常聘请合同律师来执行发现工作,通常也会使用电子发现软件来帮助对从对手处收到的文件进行分类和分类。排序工作通常是乏味的不过,如果它能提供有助于加强律师案件的信息,这是值得的。电子发现和证据是并行不悖的,因为电子发现使律师能够找到新的证据,而这些证据本来可能被埋藏在某个地方的数字档案中。律师在电子发现过程中发现的几乎任何东西都可以用作证据。证据可以在审判,在简报文件中使用,在大多数情况下向陪审团展示。虽然不是同义词,但电子发现和证据收集通常是重叠的。然而,辅助证据可以通过许多不同的方式收集。许多证据是通过电子发现发现发现的,但也有很多是在其他地方收集的,例如通过质询书、证词、硬拷贝事实和备忘录。电子发现和证据只有在数字化信息相关的情况下才相互关联。
  • 发表于 2020-09-20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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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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