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要约和承诺(Offer and Acceptance)?

要约和承诺,统称为相互同意,是构成每一份合同的最基本的组成部分。没有有效的要约和承诺,就不会订立合同。有许多不同的法律结构导致双方相互同意并形成协议,但指导原则总是思想的交流,从而形成"思想的交汇"。虽然要约和承...
要约和承诺,统称为相互同意,是构成每一份合同的最基本的组成部分。没有有效的要约和承诺,就不会订立合同。有许多不同的法律结构导致双方相互同意并形成协议,但指导原则总是思想的交流,从而形成"思想的交汇"。虽然要约和承诺是订立合同的必要条件,但它们并不是唯一的要求。此外,双方都必须从合同的订立中获得某种利益,所谓对价。没有双方的同意,或要约和接受,合同就不能成立。当要约人的言行使受要约人合理地预期要约人愿意根据所述条款订立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时,就称为要约为了使要约有效,必须通过言语或行动进行沟通,以表达对已明确定义的条款的承诺或意图。尽管有些情况下,要约和承诺必须是书面的,例如在出售土地时,要约可以口头通知,但仍被视为与书面要约一样有效。只要要约保持开放,接受要约的一方可以接受该要约并使合同生效。一般来说,接受必须是明确的,这样才能被视为有效的要约和接受。例如,如果发盘人与受要约人联系,要求以规定的金额修理房屋,则表示已发出有效的要约;如果发盘人回应说"只要一周内完成工作,我就接受",那就不是明确的接受相反,在这种情况下,回复被视为拒绝原报价,并提交一份还盘,其中包括工作在一周内完成的条款,合同成立的最后一个基本要素是对价。约因是指给予双方利益,在向任何一方发出的要约中,没有对价仅仅是一种承诺,不可能订立合同。继续前面的例子,要约人建议他或她完成受要约人的房屋修理,以换取一定数额的金钱,修缮工程和资金是双方各自的考虑因素,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声明将免费完成对受要约人房屋的修缮,那么即使受要约人明确同意,尽管存在明确的要约和承诺,但缺乏对要约人的对价妨碍了有效合同的形成。
  • 发表于 2020-09-04 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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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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