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对于软件著作权的获得,很多人的第一想法是通过自己开发的原创软件申请著作权登记获得,其实这并没有什么问题,但这只是获得软件著作权的方式之一,那么,获得软件著作权的...
怎样可以获得软件著作权?获得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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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对于软件著作权的获得,很多人的第一想法是通过自己开发的原创软件申请著作权登记获得,其实这并没有什么问题,但这只是获得软件著作权的方式之一,那么,获得软件著作权的方式有哪些呢?在本文中,广州版权产业服务中心大家做一个详细介绍。
软件著作权是一个公司的重要无形资产,是和商标、专利同属知识产权的权利体系,对于企业的投资、入股、评高新等方面都起到重要作用。那么获得软件著作权的方式有哪些?
一:自主开发获得软件著作权
软件开发者自主开发的软件,其软件著作权属于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二:合作开发获得软件著作权
合作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应在签订书面合同中作出约定。根据合同约定,分配著作权。
如果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
如果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三:委托开发获得软件著作权
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软件著作权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或者协议约定,如果在开发完成前没有通过合同或者协议进行约定,那么,软件著作权归受托人所有。
四: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获得软件著作权
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其软件著作权由合同或者协议规定,如果没有书面合同或者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明,那么,软件著作权归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行使。
五:职务开发获得软件著作权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六:继受取得得软件著作权
所谓“继受取得”系指权利的取得是以他人既存权利为基础的派生性取得权利的情形。通过继受取得的著作权是部分的著作权,即仅涉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除非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著作权的继受取得主要包括如下具体情形:
(1)、因约定取得
(2)、因继承取得。
(3)、因法律规定取得。
以上就是广州版权产业服务中心对于如何获得软件著作权的介绍,如果了解更多软件著作权知识,可以通过官网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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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多久能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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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版权登记可以作为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版权登记机关对权利主体、是否构成作品等方面不进行实质审查。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主要证明文件:(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二)有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三)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四)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需要30到40工作日,申请成功后可以凭受理证明领取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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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之“著作权”相关案例裁判摘要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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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文根据网络汇总,具体以现行规定以及具体生效文书为准,如有具体疑问或者咨询,可联系申律师(159 2148 1349,微信同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之“著作权”相关案例裁判摘要汇编
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自明年6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完善了网络空间著作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加大了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惩治力度,提高了侵权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本期北大法宝汇编整理51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与著作权相关的案例裁判摘要,以供参考。 1.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与电子工业出版社、曲建方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特定历史时期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不宜直接适用现行《著作权法》对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所确定的判断标准进行判定。本案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以下简称美影厂)和曲建方通过诉讼主张涉案角色造型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是在涉案作品创作完成的三十余年后,期间,美影厂与曲建方各自使用涉案作品的共存状态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且双方都为涉案角色造型的社会影响力提高、品牌价值力提升等方面做出了贡献。在此种情况下若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财产权归属一方当事人单独享有,显然会导致权利失衡,也有违公平原则。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10期(总第264期)第27-42页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独创性是界定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前提条件和实质要件,它直接影响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和侵权责任承担。家谱主要是记载一个姓氏家族或某一分支的宗族氏系和历代祖先的名号谱籍,其关于素材或公有领域的信息,不具有独创性,不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7期(总第225期) 3.秦智渊诉清远市江山电子有限公司、上海亦隆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市场管理公司并不是“实际销售者”,也并不仅是提供经营场地的“房东”,而是一类特殊的综合性服务公司。在认定市场管理公司侵犯知识产权民事责任时,应坚持知识产权人利益保护与商品交易市场行业发展以及商户经营自由的有效平衡,结合个案进行综合裁量,准确裁判市场管理公司的责任承担。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总第218期) 4.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诉珠海天行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关键词】美术作品;动画影片;角色形象;著作财产权 动画影片中的角色形象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并且只有对该角色形象付出独创性贡献的公民才能成为作者。在《著作权法》制定实施之前的计划经济年代,不具备保护作者权利的观念基础和制度环境。因此,人民法院在确定这一特定历史时期所创作的动画影片角色形象著作财产权归属时,需要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运用利益衡量方法,综合考虑历史、现状、公平等各项因素,实现个人权利与集体利益的平衡。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9期(总第215期) 5.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郑守仪诉刘俊谦、莱州市万利达石业有限公司、烟台环境艺术管理办公室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据此,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对思想及事实的独创性表达,具体认定作品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1.是否具有一定表现形式,不属于客观事实或者抽象的思想本身;2.是否由创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判断及技巧等因素;3.是否属于智力劳动成果。 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依法享有复制权和演绎权。复制权是再现原作的权利,这种对原作的再现没有增加任何“创作”的内容;演绎权是在原作基础上创作出派生作品的权利,这种派生作品使用了原作品的基本内容,但同时因加入后一创作者的创作成分而使原作品的内容发生了改动。演绎者对其派生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但演绎者行使著作权时应取得原作者的许可,不得损害原作者的著作权。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3期(总第209期) 6.胡进庆、吴云初诉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公民为完成法人交付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但是,1980年代中期,我国著作权法尚未颁布,职工为了单位拍摄动画电影的需要,根据职责所在创作的角色造型美术作品,其创作成果的归属,根据创作当时的时代背景、历史条件和双方当事人的行为综合分析,应判定作品的性质为特殊职务作品,作者仅享有署名权,而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享有。所谓历史背景,包括经济体制、法律制度、社会现实和约定俗成的普遍认知;当事人的行为则可以从单位的规章制度、明令禁止、获得报酬、双方的言行等方面进行深入探究。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4期(总第198期) 7.齐良芷、齐良末等诉江苏文艺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复制权、发行权等多种权利在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因这些权利不可分割,因而继承人为多人时,应当共同继承。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因此,出版使用著作权人作品,并不须经全体继承人同意,但是出版收益应当由各继承人合理分配。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9期(总第191期) 8.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诉台州市中天塑业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关键词】外国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艺术性;实用性 我国是《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参加国,根据著作权法以及国务院《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外国实用艺术作品受我国法律保护。 司法实践中,对于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人民法院一般是从实用艺术作品的实用性与艺术性角度分别予以考虑,对于实用性部分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但对于艺术性部分可以归入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予以依法保护。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权利人申请著作权保护时,应当首先从审美意义方面予以审查,如果涉案实用艺术作品不具备美术作品应当具备的艺术高度,即使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作品构成相似或者基本相同,也不能作为实用艺术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7期(总第165期) 9.黄天源与内蒙古大学出版社等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 剽窃他人作品的,属侵权行为,包括以抄袭方式把别人的作品或语句抄来当作自己的。抄袭可能是对他人作品全部内容的抄袭,也可能是对他人作品部分内容的抄袭。故对于抄袭行为的认定,不在于所抄袭的部分构成一个独立的作品,而在于抄袭的部分是否属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中的内容。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6期(总第164期) 10.新沂电视台等与徐州市淮海戏剧王音像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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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8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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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软件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