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软件著作权有哪些规定? 厦门金岳奖的大赛定位是什么?

国家版权局软件著作权申请新规: 1. 申请人:(个人或企业)需要注册实名认证、认证成功后壳进行软著加急申请,实名认证周期:1-3工作日 2. 填申请表前需要认证手机号接收的授权码...

关于软件著作权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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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软件著作权申请新规:

1. 申请人:(个人或企业)需要注册实名认证、认证成功后壳进行软著加急申请,实名认证周期:1-3工作日

2. 填申请表前需要认证手机号接收的授权码,一表一码

3. 著作权人需要提前在官网上进行注册用户并填写著作权人真是信息

4. 需上传证件复印件,注册人身份证复印件,注册人手持身份证正面照片

5. 联系电话必须真是有效,属于著作权人

6. 著作权人只能使用一个真是有效都手机号码,该手机号码只能认证该著作权人,不能重复使用进行注册

7. 网报申请表注册的手机号码发送授权码,注册完成后按照认证流程完成认证过程,才能进行软著申报

注意:个人认证需要申请人手持身份证正照片,格式:jgp,png,jpeg,企事业单位申报需要营业执照平铺正角度照片,照片必须是高清的,如要在照片上面添加水印,水印词:“仅供办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各项申请使用”,不得添加任何其他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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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金岳奖的大赛定位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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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意人才突显自我的最佳场景和不二之选; 通过大赛,创意人才将向世界传达其在设计创新,创造生产力方面的突出能力和表现,从而强化品牌影响力,并提升品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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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飞信息科技。专业致力于gps定位的研发、安装、售后。价格公道。性价比很高。服务一条龙 都飞(福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注册资金500万元,座落于环境优美的厦门软件园,公司主要致力于gps卫星定位、gis地理信息、rfid射频技术等专业领域的研发、生产、销售、运营。公司先后获得《诚信商家》称号、厦门市技术贸易机构、厦门市双软认证企业、福建省交通厅gps运营资质、厦门、三明、龙岩等运管处gps运营资质,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软件著作权,专利)等等。公司在全省各地市设有分公司、代理商等,竭诚为客户提供便捷的专业服务。 有需要可以致电 15959242677 小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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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检测应由有资质的第三方软件评测机构进行。目前我省获得软件产品评估和检测相关资质的机构主要有五家:福建省电子产品监督检验所/福建省软件评测中心、厦门理工软件评测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市软件评测中心、中质安福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挂靠福建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福建省计算机软件测试研究室(隶属福建省科技信息研究所)及福建中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挂靠中国软件评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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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全票表决通过!《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2020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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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如下




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2020年10月30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

第四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实施知识产权强市战略,促进创新驱动发展,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厦门经济特区内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服务、保护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

第三条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新、有效运用、科学管理、优化服务、严格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知识产权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推动解决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专家库,为知识产权工作提供咨询、论证等服务。

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定期发布全市知识产权白皮书。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农业、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职责。

发改、教育、科技、工信、司法行政、财政、商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机构配合其主管部门开展知识产权促进、保护和公共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第七条构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新型智库、服务机构等多方参与的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增强全社会促进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良好环境。

行业协会、商会、知识产权联盟等应当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行业自律自治,提升自我保护能力,健全知识产权信息沟通机制。

鼓励新闻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八条加强与闽西南协同发展区、对口支援地区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建立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知识产权案件移送、联合调查等执法协作机制,促进资源共享和信息整合。

支持两岸知识产权经济发展,完善两岸知识产权联盟工作机制,开展两岸知识产权金融合作,支持台湾地区民间资本和机构参与知识产权基金投资、知识产权运营等活动。

推动“一带一路”知识产权经济协作发展,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

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支持性政策,激发创新活力,营造鼓励改革创新的良好氛围。

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改革创新中,对于符合改革方向、程序合法依规、旨在推动工作的失误,且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不予或者免予追究相关行政责任;相关主体受到追责时可以提出免责申请。

第十条鼓励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厦门片区在知识产权体制机制、政策措施、公共服务、对台交流等方面先行先试,并适时在全市推广。




第二章  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激励保障机制,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产业、科技、文化、贸易、人才等政策措施,促进和支持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相关活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申请专项资金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予以奖励。专利奖评选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申请专利奖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转让、许可使用知识产权所得,以及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第十五条鼓励知识产权投资引导资金和基金支持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模式,建立适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特点的评价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信贷支持,完善知识产权融资风险预防、风险分担机制以及知识产权评估、质押财产处置机制。

创新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模式,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涉及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推动创建两岸知识产权相关金融机构,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和交易运营提供资本供给和金融服务。

第十六条建立知识产权服务业聚集区,集聚知识产权市场化服务要素,提升与企业创新发展需求相匹配的服务能力,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提供代理、咨询、培训、评估、交易、维权等全链条服务。

加强知识产权招商,产业园区招商应当优先考虑核心专利技术项目和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

鼓励和支持建立科技孵化器,优先安排拥有知识产权的创业者入驻,并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服务。

第十七条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开展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的协作,实施知识产权资源共享,推进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建立市场化运作的知识产权产业运营机构,推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第十八条政府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下统称成果单位)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管理制度,可以通过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实施产权激励,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促进科技经济深度融合。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前款所称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职务科技成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纳入赋权范围的除外。

第十九条成果单位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由成果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共同共有的,成果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应当书面约定转化成果收益分配比例、转化决策机制、转化费用分担以及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等内容,明确转化科技成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成果单位可以将职务科技成果的长期使用权赋予成果完成人,由成果完成人单独或者与其他单位共同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成果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应当书面约定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未赋予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的职务科技成果,成果单位可以通过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规定或者与成果完成人书面约定的方式,明确职务科技成果的收益分配比例、转化决策机制、转化费用分担以及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等内容。

未规定或者约定前款内容的,经成果单位同意,可以由成果完成人单独或者与他人共同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成果完成人享有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收益比例。成果单位自该科技成果在本单位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组织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权属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可以自行投资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成果单位应当对成果完成人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予以支持、配合。

第二十二条加强公共卫生、生物安全与防疫防化等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动科学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化、标准化、产业化。

第二十三条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为中医药、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传统民间文艺等领域的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提供指导、咨询、信息等服务,引导相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著作权登记、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地理标志申请、域名注册、商业秘密保护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进行作品自愿登记。

鼓励和支持著作权贸易,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动优秀作品著作权输出;开发具有本地区特色的优势著作权产品,促进著作权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五条实施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加大政策与资金扶持力度,深化地理标志产业经济融合,推动地方特色经济高质量发展。

鼓励、引导通过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以及申请地理标志产品等方式,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培育知名度高的地理标志产品集群。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依法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第二十六条加强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支持国内外优质知识产权在本市聚集、转化、交易,促进重大科技成果在本市落地转化和产业化。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在本市转化实施的,可以享受本市知识产权激励政策。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七条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服务机构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

第二十八条建立知识产权评议制度。在开展重大经济科技活动时应当进行知识产权评议,防范知识产权风险。知识产权评议的具体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公共资源配置、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活动,签订的书面合同应当包含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书面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的内容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建立知识产权综合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之间信息共享,无偿为社会公众提供知识产权政策指导、检索查询、维权援助等公共服务,开展知识产权关键技术定题跟踪、数据库建立、价值评估、风险分析、监测预警等市场化服务。

第三十一条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专利申请的优先审查,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三十二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文化、农业、林业、发改、科技、工信等相关部门加强对知识产权发展现状、趋势的监测、研究,为相关部门、产业和企业提供服务。

第三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等纳入人才引进、培养计划。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开设知识产权相关专业和课程,培养跨学科、应用型知识产权专门人才。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内部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岗位,推进知识产权专员制度建设。

第三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策措施,促进知识产权代理、法律、运营、评估、咨询、培训、信息利用等服务机构的发展,引进优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依法开展知识产权评议、知识产权评估、专利导航、专利布局、数据库建立、技术咨询、知识产权风险预警、知识产权托管等市场化服务。

第三十五条支持行业协会指导和帮助会员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提供知识产权业务培训、维权援助等服务。

第三十六条支持建立知识产权联盟,开展专利导航、专利池构建和运营、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服务等活动,组织联盟成员共同防御知识产权风险。



第四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十七条建立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企业自治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第三十八条建立知识产权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跨部门、跨区域知识产权案件的信息通报、配合调查、移送等制度,加强与海关、税务等部门知识产权执法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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