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软件著作权申请 龙净环保2010年投资厦门敏讯5000万

软件著作权能保护个人或公司开发出来的软件不被他人盗用、抄袭。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个人和企业都可以申请。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关于软件著作权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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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能保护个人或公司开发出来的软件不被他人盗用、抄袭。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个人和企业都可以申请。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是国家版权局认定的唯一的软件登记机构,负责全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具体工作。

申请材料

1、填写完成软件基本信息采集表

2、前30页和后30页的程序源代码,每页不少于50行(电子版)

3、用户手册(电子版)

4、个人身份证或公司营业执照

5、前期开发人员说明

申请周期

一般为30-4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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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净环保2010年投资厦门敏讯5000万,大家知道吗?通过子公司还是其它方式?为什么没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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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可能!但不是龙净直接投资,应该是你说的“敏讯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控股厦门敏讯99.13%股权”,即子公司方式   “厦门敏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司前身)成立于2004年,为中外合资的高科技企业,注册资金人民币1.1亿元。公司总部设立于厦门经济特区,下辖福建敏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厦门敏讯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无线通信事业部、行业应用事业部等子公司、事业部,在全国各中心城市有20多个市场中心,营销、服务网络遍及全国各地。”   本公司主要从事无线语音终端及接入设备、无线数据终端、VoIP产品及系统等通信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提供增值业务通信解决方案和面向行业应用的通讯系统解决方案。   自创建以来,公司一直保持着高速的成长,是厦门市成长速度最快的高新技术企业之一,并入选“2007中国最具成长性科技型中小企业100强”。公司无线固话终端产品连续两年保持国内市场占有率第一,以30.5%的市场占有率遥遥领先于其他竞争品牌,并凭此骄人业绩被授予“福建名牌产品”、“福建省著名商标”、中国无线固话终端市场“2007年度成功品牌”等称号。   公司一向注重自主创新能力的培育,在厦门、福州、北京分别设立研发中心,其中,厦门研发中心被确认为“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公司与国内通信领域享有盛誉的南京邮电大学合作成立“南京邮电大学-敏讯通信新技术研究中心”,通过与南京邮电大学、厦门大学、电信研究院等研究机构的产学研联动,共同致力信息通讯前沿技术的研发。公司在无线通信技术和VoIP上拥有多项软件著作权和专利,是国内掌握VoIP核心系统底层代码的7家厂商之一;“平安村村通”、“农村信息机的研发与产业化”先后入选2006、2007年度国家“星火计划”项目。   公司的管理团队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对通信行业的发展有超前的战略判断能力。董事长叶龙曾获得全国“优秀青年企业家”、全国“十大杰出青年”、首批科技部“火炬创业导师”等荣誉。在公司领导团队带领下,敏讯紧紧抓住移动通讯行业快速发展、潜力巨大的的契机,并积极参与全球化市场竞争,助力国家信息化建设,为民族通讯产业的腾飞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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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全符合相关要求 2.有小部分不符合相关要求 3.不符合相关要求 4.无所适从,左右都是有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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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知产庭2019裁判规则33:开源协议适用范围及对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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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则33:开源协议适用范围及对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定的影响】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663号。网站前端代码与后端代码在展示方式、所用技术、功能分工等方面均存在明显不同,属于既相互独立又互相联合的独立程序,即便前端代码使用了GPL协议项下的开源代码,后端代码也不受GPL协议约束,未经许可复制后端代码仍构成侵害软件著作权。




一、一审原告不乱买公司诉讼请求

1.判令闪亮时尚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权软件;

2.判令闪亮时尚公司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及其官方媒体上向不乱买公司公开赔礼道歉;

3.判令闪亮时尚公司赔偿不乱买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4.判令闪亮时尚公司承担不乱买公司因本案的合理支出119260元。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北京知产):

1.闪亮时尚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涉案侵害不乱买公司涉案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2.闪亮时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不乱买公司经济损失二十五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三万元;

3.闪亮时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其侵害软件著作权行为在其网站(××)首页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原审法院审核,逾期不执行,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布判决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闪亮时尚公司负担);

4.驳回不乱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最高法知产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判决理由(最高法知产庭)

1.闪亮时尚公司侵害了不乱买公司涉案软件著作权

关于涉案软件权属问题。不乱买公司为证明其享有涉案软件著作权提交了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不乱买公司网站(××)页面及源代码、网站上线运行等相关证据。闪亮时尚公司上诉称不乱买公司版权登记时间有重大瑕疵,同时其版权登记证书的取得存在隐瞒或虚报其使用GPL协议软件代码的情况。对此,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并非仅凭著作权登记证书认定不乱买公司享有著作权,而是结合著作权登记证书、相关网站上的版权信息、网站的运行情况等综合考量,在闪亮时尚公司未提出反证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不乱买公司享有著作权并无不当,闪亮时尚公司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闪亮时尚公司还上诉称软件著作权登记时间为2016823日,代码公证时间为2016830日,而闪亮时尚公司网站备案时间在2016711日,早于上述两个时间点,因此不能证明不乱买公司开发使用涉案软件时间早于闪亮时尚公司。对此,本院认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备案时间不代表软件开发完成的时间,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开发完成时间为2015327日,且根据闪亮时尚公司公证书显示不乱买公司网站于20166月已停止更新,该时间早于闪亮时尚公司网站备案时间,已初步证明不乱买公司开发使用涉案软件时间早于闪亮时尚公司,闪亮时尚公司对此未提出反证予以推翻,闪亮时尚公司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闪亮时尚公司还上诉称不乱买公司代码非原创,其前端代码中存在大量开源代码,权属存在争议。对此,本院认为,本案中不乱买公司明确其主张权利的代码为其后端代码而非前端代码,闪亮时尚公司并未举证证明不乱买公司后端代码中存在开源代码,闪亮时尚公司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关于接触可能性。闪亮时尚公司上诉称蔡宇初在不乱买公司的工作岗位无接触涉案软件的可能性,且离职时被明确告知无竞业禁止条款,其成为闪亮时尚公司股东是在闪亮时尚公司网站上线半年后,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蔡宇初有接触可能性属事实认定错误。对此,本院认为,蔡宇初曾在不乱买公司研发部担任移动事业部总监的职务,从事iosapp的开发,原审法院认定其有存在接触涉案软件可能性并无不当;蔡宇初与不乱买公司之间有无竞业禁止条款和蔡宇初成为闪亮时尚公司股东的时间均与其接触涉案软件的可能性无关;原审法院还结合在不乱买公司研发部担任CTO的彭康茂注册了闪亮时尚公司网站域名的情况,认定闪亮时尚公司存在接触可能性,该认定无误,闪亮时尚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不乱买公司享有涉案软件著作权,闪亮时尚公司存在接触涉案软件的可能性,且抽样的程序文件中闪亮时尚公司的代码多次出现与不乱买公司代码相同的注释错误,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基本可以排除巧合。因此,根据现有在案证据可以认定闪亮时尚公司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

2.原审法院判决没有超越不乱买公司请求范围

闪亮时尚公司上诉称不乱买公司在庭审中明确放弃了版权信息为2013年的代码文件的相关权利,但一审法院仍认定不乱买公司对该部分代码享有著作权,属于超出诉讼请求裁判。根据一审庭审笔录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乱买公司在本案中明确放弃的是14个版权信息在2013年以前的文件,原审法院认定不乱买公司对2013年的代码文件享有相关权利无误,没有超越不乱买公司的请求范围。

3.涉案权利软件不是开源软件、不应无偿许可他人使用

闪亮时尚公司上诉称不乱买公司前端代码与后端代码存在交互且没有进行有效隔离,不是相互独立的,根据GPL协议的相关内容以及极强的传染性特性,不乱买公司的前端文件和后端文件共同构成的其主张著作权的软件,整体软件都可以视为前端程序的修订版本,应当遵循GPL协议向所有第三方无偿开源。对此,本院认为,第一,前端代码一般是关于用户可见部分的编码,用以实现操作界面如页面布局、交互效果等页面设计;而后端代码一般是涉及用户不可见部分的编码,用以实现服务端的相关逻辑功能。同时,前端代码与后端代码是可以分别独立打包、部署的。因此,前端代码与后端代码在展示方式、所用技术、功能分工等上均存在明显不同,不能因前端代码与后端代码之间存在交互配合就认定二者属于一体,原审法院认定前端代码与后端代码相互独立并无不当。第二,不乱买公司作为权利人在本案中明确放弃以前端代码主张权利,仅以后端代码主张权利,因此涉案软件仅为后端代码而非闪亮公司所称前端文件和后端文件共同构成涉案软件。第三,根据2007629日发布的GPL协议第3版第5条关于“一个受保护程序和其它独立程序的联合作品,在既不是该程序的自然扩展,也不是为了生成更大的程序,且联合作品和产生的版权未用于限制编译用户的访问或超出个别程序许可的合法权利时,被称为聚合体。包含受保护程序的聚合体并不会使本许可应用于该聚合体的其他部分”的规定,闪亮时尚公司所称GPL协议的“传染性”应当是指GPL协议的许可客体不仅限于受保护程序本身,还包括受保护程序的衍生程序或修订版本,但不包括与其联合的其他独立程序。本案中,虽然不乱买公司认可其前端代码中使用了GPL协议下的开源代码,但其主张权利的是后端代码,其后端代码是独立于前端代码的其他程序,并不受GPL协议的约束,无需强制开源。综上,闪亮时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4.原审法院判决闪亮时尚公司停止侵害有依据、有必要性

闪亮时尚公司上诉称其于20185月上线了与之前的软件代码在整体框架、结构、代码本身、逻辑、语言表述上均完全不同的全新的软件代码,因此原审判决闪亮时尚公司停止侵权已无必要性。对此,本院认为,第一,闪亮时尚公司实施了侵害不乱买公司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第二,由于被诉侵权人闪亮时尚公司掌握着侵犯权利人著作权的软件代码,即使本案诉讼之时闪亮时尚公司采用了全新的软件代码,亦需要在判决中明确其负有停止侵害的责任,以避免之后侵权情况的再次发生。第三,本案中进行比对的闪亮时尚公司源代码为原审法院于20186月收到的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从其服务器中提取的全部软件源代码,这与闪亮时尚公司陈述其在20185月已完成新软件上线不符。据此,闪亮时尚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5.原审法院认定闪亮时尚公司侵害不乱买公司署名权有依据

计算机软件的署名权是指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闪亮时尚公司在被诉侵权软件中使用了不乱买公司软件代码,但没有表明该部分软件代码的开发者身份及来源,侵害了不乱买公司的署名权,原审法院认定无误。闪亮时尚公司上诉称其没有侵害署名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6.原审法院的判赔金额合理

本案中,不乱买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或闪亮时尚公司侵权获利情况,原审法院综合考量不乱买公司权利代码数量和范围、抽样比对较有利于不乱买公司、闪亮时尚公司侵权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认定闪亮时尚公司赔偿不乱买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并无不当。闪亮时尚公司上诉称原审未采取随机抽样而是由不乱买公司自行选择比对软件,对不乱买公司有利,此点原审法院酌定判赔金额时已经予以考量。闪亮时尚公司上诉称不乱买公司网站已经停止更新因而其侵权行为不会造成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闪亮时尚公司还上诉称不乱买公司提供的《目标资产清单》显示不乱买公司网站代码定价仅为121239元、20177月不乱买公司新股东以25万元受让取得37%的股权,均显示涉案软件价值有限。对此,本院认为,《目标资产清单》形成于不乱买公司网站正式完成以前,其中包含的并非本案涉案软件的全部代码,而股权转让价款并不能直接作为评价涉案软件价值的依据,闪亮时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合议庭:徐卓斌、高雪、雷艳珍



判决书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9)最高法知民终663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闪亮时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石各庄(星海乐器公司仓库)**平房。

法定代表人:任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萌,北京美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不乱买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

法定代表人:张远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涛,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君露,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闪亮时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闪亮时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不乱买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不乱买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75日作出的(2016)京73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10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1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闪亮时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萌,被上诉人不乱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涛、田君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闪亮时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不乱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侵权事实不清。首先,在不乱买公司版权登记证书的时间等方面存在重大瑕疵、取得也违反相关流程的情况下,不乱买公司应当就其开发进行举证。其次,不乱买公司软件著作权登记时间为2016823日,代码公证时间为2016830日。闪亮时尚公司网站备案时间为2016711日,正式上线时间为2016722日。不乱买公司是在闪亮时尚公司网站上线1个月后才申请软件著作权及公证相关代码的,不乱买公司版权登记证书不能证明其软件代码比闪亮时尚公司率先开发使用。再次,不乱买公司提供的代码并非原创,而是大量使用开源代码进行篡改和拼凑,权利存在争议。最后,不乱买公司软件的运行环境是Linux,但是如果软件环境涉及到Linux,在向版权部门申请软件著作权时必须提交《GPL声明》保证该软件并未使用或修改任何遵循GPL协议的软件代码。在著作权登记通常只进行形式审查的情况下,不乱买公司的版权证书是向国家版权局隐瞒或虚报其使用了GPL协议的软件代码情况下所获得的。(二)原审法院存在程序违法情形。不乱买公司在庭审中明确放弃了版权信息为2013年的代码文件的相关权利,但原审法院仍认定不乱买公司对该部分代码享有著作权,属于超出诉讼请求裁判。(三)原审法院认定闪亮时尚公司工作人员蔡宇初有接触可能性属于认定错误。蔡宇初的工作岗位并无接触涉案相关代码的可能,其从不乱买公司离职时做好了一切交接工作也被告知没有竞业禁止条款,并且其入职闪亮时尚公司并成为股东是在闪亮时尚公司网站上线后半年。(四)原审法院对GPL开源协议内容认定存在错误。原审法院认为前端文件与后端文件由于展现方式不同、所用技术不同、分工亦有明确区别,应属于独立程序。但不乱买公司所使用的遵循GPLv2协议的前端代码文件还需要调用其后端PHP软件的图片,存在着交互,前端代码文件不能独立工作,必须和后端PHP软件进行配合。因此,不乱买公司的前端文件和后端文件共同构成了其主张著作权的软件。而GPL协议明确规定只要软件在整体上或者某个部分使用了来源于遵循GPL代码的文件,整个软件源码就必须无偿向所有第三方提供公开整套软件的源代码。不乱买公司前端文件是其网站软件的一部分,因此不乱买公司的整体软件必须遵循GPL协议,向任何第三方无偿进行开源。同时,原审法院认为后端代码并非前端程序的衍生品及修订版本,因此GPL协议对权利代码无约束力的事实认定和逻辑存在错误。不乱买公司所使用的GPLv2的代码文件与后端文件没有做任何有效隔离,因此根据GPL协议的相关内容以及极强的传染性特性,包括前端文件和后端文件在内的整个软件实质上都可以视为其GPL协议前端程序的修订版本。(五)原审法院判决闪亮时尚公司应停止侵权已无必要。闪亮时尚公司在20181月就已经着手对软件进行重新开发,在20185月全新的软件代码已上线。新的软件代码与之前的软件代码无论是整体框架、结构、代码本身、逻辑、语言表述上均完全不同,闪亮时尚公司也向原审法院提交了更改后的软件源代码。(六)原审法院判决赔偿额过高。不乱买公司的网站自20166月已经停止更新和运营,不乱买公司没有损失。原审法院采用由不乱买公司自行选择20个软件的方式进行比对,比对的并非海淘搜索导购类网站的核心代码,个别软件的重合没有使得闪亮时尚公司获利。不乱买公司一审庭审时明确要求赔偿数额的依据是《资产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网站软件代码的定价仅为121239元人民币。20177月,彭振文以25万元的价格受让取得了不乱买公司37%股权,而不乱买公司目前旗下资产包括含涉案软件著作权在内的三个软件著作权和域名、商标、用户、海外电商合作伙伴关系等重要资产以及相关的固定资产。因此,不乱买公司此次诉讼的软件价值非常有限。(七)原审法院认定闪亮时尚公司侵害不乱买公司署名权属于错误认定。闪亮时尚公司与不乱买公司的软件的近似程度极低,并且闪亮时尚公司已在2018年对网站软件进行了全面整改。根据行业惯例,计算机软件行使署名权的通常做法是对整体软件的作者进行署名。闪亮时尚公司未侵害不乱买公司署名权,不应承担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


不乱买公司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闪亮时尚公司构成侵权事实清楚,认定无误。原审法院不存在程序违法情形。原审认定蔡宇初存在接触可能性无误。原审法院对GPL开源协议的认定无误。原审法院判决闪亮时尚公司停止侵权无误。原审法院判决赔偿数额不属过高。原审法院认定闪亮时尚公司侵害不乱买公司署名权无误。


不乱买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6113日立案受理,不乱买公司起诉请求:(一)判令闪亮时尚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权软件;(二)判令闪亮时尚公司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及其官方媒体上向不乱买公司公开赔礼道歉;(三)判令闪亮时尚公司赔偿不乱买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四)判令闪亮时尚公司承担不乱买公司因本案的合理支出119260元。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与不乱买公司软件权属相关事实


20143月不乱买公司成立。2014810日,不乱买公司网站(××)上线。2016823日,国家版权局颁发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显示软件名称为“不乱买时尚海淘软件(PC版)”,著作权人为不乱买公司,开发完成日期为2015327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5327日。


不乱买公司提交了(2016)京中信内经证字第72865号公证书,2016830日对不乱买公司网站(××)页面信息、网页源代码及脚本源代码进行了公证。该公证书显示,不乱买公司网站页面底部标有“©2013-2016不乱买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字样。同时,不乱买公司亦提交了其网站源代码电子文件。


为证明早于不乱买公司成立之前涉案软件已处于研发阶段且不乱买公司对此享有著作权,不乱买公司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用以证明涉案软件的研发过程:12013711日不乱买公司执行董事张远萌的邮件,用以证明其于2013711日注册了不乱买网站域名。2、四合青春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章程。3、资产转让协议,用以证明四合青春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将资产转让给周晓东,其中域名清单显示为buluanmai.com4、《关于不乱买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非货币出资协议》及记账凭证,用以证明周晓东将涉案软件出资给不乱买公司。520131126日“mumu李永艳”电子邮件,用以证明当时不乱买公司网站首页已经建立。62014430日彭康茂邮件“软件Bug的现状”、201648日软件信息采集表相应邮件、2014130blm年终总结邮件等。闪亮时尚公司对上述部分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并认为域名与软件著作权无关,且上述证据不能证明该研发软件与涉案软件系同一软件。


一审庭审中,不乱买公司确认其主张权利的代码为其后端所有代码,不包括数据库。闪亮时尚公司对不乱买公司软件源代码权属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


二、关于闪亮时尚公司网站及接触可能性相关事实


2016615日,闪亮时尚公司成立。工信部备案信息查询显示www.blinghour.com的网站主办单位为闪亮时尚公司,审核通过日期为2016711日。


为证明闪亮时尚公司对不乱买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软件具有接触可能性,不乱买公司提交了微信记录、邮件截图、劳动合同及闪亮时尚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等。其中,微信名为“Liyingyan”的人在聊天中发送了“blinghour.com”域名交易截图,并称该域名系彭康茂注册。该交易截图显示,域名blinghour.com,联系人彭先生,邮箱386×××@qq.com。邮件截图显示,地址为386×××@qq.com的邮箱于201672日向不乱买公司执行董事张远萌发送邮件,标题为“关于增加不乱买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二零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议案的函”,邮件落款为“公司监事:彭康茂”。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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