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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个体户营业执照需要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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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两级法院一年受理1720件知识产权案件(附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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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效显著,为促进公平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保护创新驱动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 |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 | 笺柒



为切实服务和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和创新发展,助推营造海南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2019年9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口中院)成立海口知识产权法庭,着力加强对海南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创新知识产权审判执行体制机制,打破地域管辖常规,重新布局审判资源,采取点线面相结合工作模式,凝结多方合力,精准服务和保障企业创新发展。一年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效显著,为促进公平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保护创新驱动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服务海南自贸港建设




2019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在海口中院设立海口知识产权法庭,对全省知识产权案件进行集中管辖,同时批复同意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琼山法院)、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城郊法院)跨区域管辖全省标的额200万以下的普通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同年9月26日,海口知识产权法庭挂牌成立,海南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驶上了快车道。


(一)知识产权案件受理情况


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海口中院及琼山法院、城郊法院(以下简称两级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1720件(其中一审案件1690件、二审案件30件),收案数已达集中管辖前,海口中院前四年(2016年至2019年8月)知识产权案件收案数总和775件的2.2倍,截至2020年9月审结1074件(其中一审案件1063件、二审案件11件),结案率62.44%,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效率保持在较高水平。


表1:2019.9-2020.9两级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情况统计表


表2:海口中院2016年-2019年8月受理知识产权案件与2019年9月-2020年9月集中管辖后两级法院受理数量对比图


(二)知识产权案件类型


1.民事案件类型


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两级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716件(其中一审案件1686件、二审案件30件),审结1071件(其中一审案件1060件、二审案件11件),结案率62.41%。


表3:2019.9-2020.9两级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情况统计表

 

表4:2019.9-2020.9两级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比例图


表5:2019.9-2020.9两级法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类型图


2.刑事案件类型


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两级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3件,审结2件,结案率66.67%。刑事案件的罪名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


3.行政案件类型


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两级法院仅受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1件,案由为商标行政处罚纠纷,当事人撤诉。  


(三)知识产权案件特点


1.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理念,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效保持在较高水平。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两级法院共审结一审案件1063件,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383件,占36.03%,上诉33件,上诉率仅为3.1%;以调撤方式结案664件,调撤率62%,高于普通民商事案件。二审审结案件11件,其中,以维持原审裁判方式9件,撤回上诉1件,指令审理1件。


表6:2019.9-2020.9两级法院一审、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结案方式统计图


2.海南自贸港的营商环境得到不断优化,受理案件数量大幅增长。海口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一年来,全省知识产权案件受理数量已成倍增长,海南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社会影响力正在提升,有效地营造了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民事案件占99.77%,体现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中社会经济活跃,市场主体的维权意识得到增强,司法保护社会效果显著。刑事案件数量少,说明通过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行为,起到了有效的震慑作用。行政案件仅1件,反映了我省知识产权行政机关的执法能力和水平较好。


3.案件类型增多,打击侵权行为仍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重点。当前民事案件仍然是以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为主,通常属于商业维权行为。在两级法院受理的1686件民事一审案件中,著作权侵权占民事一审案件的80.49%、商标侵权占10.32%,专利侵权占5.87%。一是著作权侵权纠纷方面,除了涉及歌曲、相片、影视作品,以KTV、网站经营者为被告的传统著作权纠纷外,还依法妥善审理了一些涉及对知名动漫美术作品“海底小纵队”、“猪猪侠”、“变形警车珀利(Robocai Poli)”的侵权纠纷,有效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侵害商标权纠纷方面,依法高效审理涉及国内外知名商标“TCL”、“六神”、“特步”、“”、“稻草人”等一批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是专利侵权纠纷方面,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尤为突出,因相对于发明、实用新型,仿制简单,容易被侵权,但侵权判定比较明晰,被诉侵权产品涉及卫浴、手套、榨汁机、手持电风扇等,被告多为个体工商户,通过法律释明,通常能够及时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与原告达成和解并主动履行赔偿款项。四是新类型纠纷的大量出现,增加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难度,主要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植物新品种等新领域,以及我省知名企业的品牌保护、药品等重点行业技术合同案件,对知识产权法官的司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知识产权涉外案件增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得到国内外市场主体的认可。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侵权系列案件或关联案件所占比例大。同一原告根据同一权利分别起诉不同被告较为常见,通常原告在其他省份已有胜诉案例,我省的被告多为小微市场主体,知识产权法律意识薄弱,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不大,销售获利也较少。办案法官注重对证据采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尺度严格把关,坚持调判结合,确保办案效果的统一,既有效化解矛盾,又促进市场主体规范、有序经营。随着海南自贸港的加快发展,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逐渐增多,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受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29件,权利人涉及英国、韩国、意大利等国家,可见越来越多跨国企业开始选择海南法院作为涉外知识产权争端的解决地,我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得到认可。



二、聚焦制度集成创新,提升司法服务能力




(一)突破知识产权诉讼维权的地域限制,提供便利化、网络化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行全省知识产权一审案件分为南北两个片区集中管辖,在数字法庭的基础上加配远程庭审系统,更加突破知识产权诉讼维权的地域限制。特别是在今年疫情防控期间,海口知识产权法庭、琼山法院、城郊法院运用远程办案系统办结了一批案件。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治理,建立健全社会共治模式,加强诉讼的引导、服务与保障功能,推动了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多可供选择,更加快捷、简便、经济的纠纷解决方式和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获得了当事人的充分肯定,推动了海南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稳步提升。


(二)实行知识产权案件两个“三合一”,形成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合力。首创了全国知识产权法庭(院)的两个“三合一”模式,即在继续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审判模式的基础上,实行立案、审判、执行“三合一”运行模式。2020年1月,海口中院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会签知识产权“三合一”审理机制相关文件,联合签署了《关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在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使知识产权保护的民事维权、刑事打击、行政审查形成整体合力、发挥整体效能。李伟潮、曹兵团、叶大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涉及“红塔山”、“云烟”、“利群”等品牌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琼山法院2020年6月依法判处被告人李伟潮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曹兵团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叶大文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严厉打击了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净化市场环境,提高了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三)夯实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形成社会合力共治。在全国首创了构建“ 1个知识产权法庭+5个保护中心(巡回法庭 + 诉调对接中心)+ 11个重点园区联系点”的全覆盖、有重点的司法服务保障工作机制,即主动靠前服务海南自贸港建设,打造“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主导、社会各界参与”的知识产权多元化解纠纷解决体系。海南知识产权服务港标准巡回办案处、崖州湾科技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联系点和多元调处对接中心已建成投入运作,知识产权维权者可就近通过联系点、巡回办案处得到司法服务。海口中院在与知识产权局联合签署《关于深入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加强与海南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机关、行业协会、事业单位、调解组织的联系,共同建立起全流程联动多元化解机制。一年来,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的调撤率保持在60%以上。在疫情期间,海口中院海口知识产权法庭成功快速调解(含调撤)8件侵害专利权纠纷系列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变侵权为合作的机会,促进了知识产权的合法利用和传播,取得较好的办案效果。


表7:2016年-2018年海口中院知识产权案件调撤率与2019年9月-2020年9月两级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调撤率对比图


三、加大调研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一)开展关于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的调研工作。知识产权法官深入海南知识产权服务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澄迈老城经济开发区、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等,与当地重点企业代表和相关职能部门交流,就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设立巡回审判点、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等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海口中院、城郊法院疫情期间还通过发放电子问卷等形式,向企业、亚沙会组委会、南繁研究院等单位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注重对企业反馈的需求、意见和建议进行梳理、总结,持续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提高企业对知识产权司法服务的满意度。


(二)加强知识产权法治宣传。通过组织“4.26”知识产权日普法宣传、典型案例通报宣传、示范庭审在线直播、定期送法下企业等活动,采取现场宣传、网络宣传、报刊电视宣传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展示知识产权审判的工作成果、引导社会公众自觉保护知识产权。今年4.26期间,海口中院召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海南自贸港建设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专题理论研讨会。城郊法院来到第六届亚洲沙滩运动会组委会的办公地,与亚沙会吉祥物“亚亚”一起向群众和海内外游客发放知识产权宣传保护手册。琼山法院向市民发放《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节选)》《琼山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知识产权审判案例精选》等宣传手册,详细介绍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范围、知识产权案件类型以及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典型案例等内容,引导群众学习知识产权法律知识,规避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三)开通英文版海口知识产权法庭栏目。海口法院网是海口中院面向社会发布司法信息、加强法治宣传、增进法治认同的重要窗口,海口知识产权法庭栏目是该网站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3月30日,英文版海口知识产权法庭栏目正式开通上线,该英文网站建设充分考虑外国受众的信息需求和阅读习惯,设置了案件管辖范围、诉讼指南、法官简介、法庭动态、知识产权白皮书、裁判文书、案例摘要、法律法规、庭审直播等栏目,网站还链接了最高人民法院英文网、国家知识产权局英文网等相关网站,方便外国受众了解中国司法动态、政策文件和法治建设等情况,是提升海南知识产权审判的国际影响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海南全面改革开放和自贸港建设的重要举措。


回顾一年来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效显著。面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新任务、新要求,海口知识产权法庭将坚持“高站位、高标准、高起点、高水平”的建设标准,创新工作思路,建立一套更加专业的符合海南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规律的工作机制和方式;审理一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中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典型案例,在司法裁判中彰显激励和保护创新的价值导向;打造一支政治坚定、顾全大局、精通法律、熟悉技术并具有国际视野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形成一套更加高效便捷的司法公开机制,推动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尽快实现“由知识产权法庭向知识产权法院过渡”的发展目标,打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高地,为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提供更加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附十大案例:


01

福州中久华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海南万星阳光城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



关键词


侵害作品放映权  可信时间戳  电子证据


基本案情


北京东方影音公司出版了出版号为“ISBN978-7-88102-873-6”的《华飞经典合辑》,该合辑收录了包括《一百天一千年》在内的135首音乐电视作品,合辑的外包装正面有“中久华飞”的字样及图标,封面标注的版权信息载明版权所有人为福州中久华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久华飞公司)。


海南万星阳光城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星阳光城公司)是一家经营范围包括卡拉OK、歌舞娱乐服务等在内的公司。2019年11月25日,申请人李磊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手机客户端“权利卫士”自带的拍照、录像、录音功能对在万星阳光城公司经营场所内点播的包括《一百天一千年》在内的135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进行录像并进行电子证据固化保全。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对李磊申请固化的电子证据出具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中久华飞公司认为,其系涉案135首作品的版权人,万星阳光城公司在其经营的场所内点唱机上完整地收录了涉案135首作品,且万星阳光城公司没有事先取得权利人的明确授权擅自使用权利人的作品,侵犯了中久华飞公司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万星阳光城公司立即停止放映并删除涉案135首作品,并向中久华飞公司支付87898元(其中经济损失81000元、合理费用6898元)。


一审判决万星阳光城公司停止在其经营场所放映涉案的135首音乐电视作品,并从曲库中删除前述音乐电视作品,赔偿中久华飞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支出)20250元,驳回中久华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万星阳光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调解)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久华飞公司通过李磊申请固化电子证据,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对李磊申请固化的电子证据出具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该电子证据可以证明万星阳光城公司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播放设备在其经营的公开场所以卡拉OK的形式放映135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其行为未经中久华飞公司许可,也未向中久华飞公司支付报酬,已侵犯了中久华飞公司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作品放映权。经二审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万星阳光城公司停止在其经营场所放映中久华飞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一百天一千年》等135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并从曲库中删除前述音乐电视作品,向中久华飞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支出)162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海口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以来,首例当事人使用可信时间戳取证的案例。可信时间戳(TSA)是由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一个电子证书,用于证明申请认证的知识产权(电子数据、文件)是谁在什么时间拥有一个什么样的作品。作品的可信时间戳认证就是由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给作品颁发的一个“电子出生证”。联合信任时间戳的服务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电子证据固化保全;


2.知识产权保护;


3.权利卫士APP取证。


本案当事人中久华飞公司就是借助权利卫士APP取证,通过权利卫士APP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在操作后APP可根据用户指令生成与知识产权保护同类型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该种取证方式与传统的公证处工作人员公证取证方式相比,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的特点。


目前,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可信时间戳已被大量地用于司法维权。二审法院在维持一审法院对万星阳光城公司侵权事实认定的基础上,本着自愿的原则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并成功达成调解协议,既维护了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又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侵权人的经济负担,使双方当事人都满意,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梁  琼)


02

海南省盐业总公司与江苏金桥制盐有限公司、海口方韦物流有限公司、海南韦方盐业有限公司、李存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关键词


不正当竞争  产品包装  通用名称  在先使用权


基本案情


海南省盐业总公司(以下简称盐业公司)注册成立日期为1990年10月9日,经营范围为:食用碘盐、食盐配送、塑料包装产品、盐化工等。2018年9月13日,盐业公司取得作品名称为“大厨师”的作品登记证书(登记号:国作登字-2018-F-00617490号),该证书记载该作品类别为美术作品,创作完成时间2006年9月18日,首次发表时间2006年9月18日。该作品登记的图案即为盐业公司所生产的碘盐包装袋图案。包装袋以白色为基调,左上角有个红色长方形框框,内有一个小人形状的碘盐标志,右上角有一个蓝白色小商标,名为生命之花。包装袋上方为加粗的橙色字体,名为加碘食用日晒盐,其中“盐”字由大半圆环型环绕,该字体下方为黑色字体的(一级)字样,正中间是一个“大厨师”的图案,该厨师左手拿锅,右手拿紫色的铲,围着一条黄色丝带,丝带标注了红色的文字“海南盐业”,包装最下方有两排黑色字体:盐业公司营销,晶辉公司生产。


江苏金桥制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公司)注册成立日期为2011年1月6日,经营范围为:食盐、原盐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2019年1月7日,金桥公司与案外人文湖签订一份《版权使用许可合同》,约定文湖将其作品登记证书(登记号:国作登字-2018-F-00563479号)的作品授权金桥公司使用。根据该作品登记证书记载,该作品类别为美术作品,创作完成时间2010年5月20日,首次发表时间2010年5月20日。该作品为一名厨师左手拿锅,右手拿铲,围着一条丝带。2019年10月21日,盐业公司代理人与公证处人员一同到“诚得利”的商铺(经营者为李存蓉,现已被核准注销)购买了5包加碘食用日晒盐(一级),该加碘食用日晒盐包装袋背面写明生产商为金桥公司,生产许可证号为SD-017。产品的包装袋正面以白色为基调,左上角有个红色长方形框框,内有小人的碘盐标志,右上角有一个蓝白色小商标,名为古淮,上方为加粗的橙色字体,名为加碘食用日晒盐,其中“盐”字由大半圆环型环绕,该字体下方为黑色字体的(一级)字样,正中间是一个“大厨师”的图案,该厨师左手拿紫色的锅,右手拿铲,围着一条黄色丝带,丝带标注了红色的文字“专供海南”,包装最下方一排黑色字体为专供海南一级食用日晒海盐。海南韦方盐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韦方公司)系金桥公司产品的经销商。方韦物流公司是运输商。盐业公司认为金桥公司、方韦物流公司、韦方盐业公司、李存蓉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金桥公司、方韦物流公司、韦方盐业公司、李存蓉立即停止侵害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及合理支出费用等共计201955.5元,并在新浪网站(www.sina.com)、南海网、海南在线及《海南日报》《南国都市报》《中国市场监管报》《中国盐业》等影响范围广的报刊上发布致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桥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盐业公司与金桥公司均是从事食用盐的生产、销售企业,盐业公司1990年成立,从2006年就开始使用大厨师的包装在海南各市县销售加碘食用盐,从盐业公司的审计报告可以看出其销售规模大,收入高,且从2006年起相关网站就曾对盐业公司使用的包装袋进行过宣传,盐业公司生产的碘盐包装经过大量宣传和长期、持续使用,在海南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也产生了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盐业公司生产的碘盐包装中“加碘食用日晒盐”这几个文字虽然属于商品的通用名称,不能被独占使用,但该文字与其他图案、商标、色彩经过排列组合,已经形成自己的特有包装,金桥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与盐业公司的碘盐包装相比,除了右上角的白蓝色商标、名称,大厨师所系丝带上的文字以及包装袋最下方的黑体字有所不同外,金桥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所选用的文字大小、字形、排布,图形的构图、颜色以及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与盐业公司的包装相似,容易使普通消费者对二者产品产生混淆和误认。虽然盐业公司取得作品登记证书时间晚于文湖取得的作品登记证书时间,但从查明的事实看,早在2006年盐业公司就已经将大厨师的图案用于碘盐包装袋上,即早在文湖进行作品登记之前,盐业公司已经在使用该大厨师的图案。


因此,文湖所自愿登记的作品证书并不能对抗盐业公司对其碘盐包装上大厨师图案的在先使用权。且文湖仅是登记了大厨师的图案,金桥公司即使使用大厨师的图案,也应当自由设计与盐业公司在先使用的包装所不同的包装。金桥公司作为大型的食盐生产、销售商,其在进驻海南市场后,应当了解海南市场的食盐销售情况,也应当知晓盐业公司的食盐包装,但金桥公司仍然使用与盐业公司相近似的包装,其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金桥公司侵权获利情况,盐业公司所举证据也不能证明其因侵权所受的损失,故综合考虑金桥公司出售产品的单价、其进驻海南市场的时间、过错程度、盐业公司销售利润存在下降的情况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金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70万元。


因韦方盐业公司以及李存蓉经营的诚得利商行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系金桥公司生产,即其所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故韦方盐业公司、李存蓉只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方韦物流公司仅是运输单位,并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因盐业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因金桥公司的行为导致其商誉受到损失,故对盐业公司诉请金桥公司、方韦物流公司、韦方盐业公司、李存蓉在相关网站、报纸发表致歉声明,不予支持。


综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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