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吗? 如何跟政府合作垃圾分类

我们首先要知道是: 凡是被人类创造出来的,都可以归属于知识产权。 比如说一个小孩子画了一副话,如果家长愿意的话,可以申请版权。 有的人为了提高效率,从而创造出了一种技术...

软件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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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首先要知道是:

凡是被人类创造出来的,都可以归属于知识产权。

比如说一个小孩子画了一副话,如果家长愿意的话,可以申请版权。

有的人为了提高效率,从而创造出了一种技术或者工具,这时就可以申请专利了。

因此,人类利用自己智慧,写了一款软件,这当然属于知识产权了。

为什么会有知识产权的出现呢?

当然是为了保护那些创造人的利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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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跟政府合作垃圾分类

我们精选了一下网友答案:

还真挺重要的。最近,沪上流行起一个新时尚——“垃圾分类”。垃圾分类是新鲜事吗?其实并不是。差不多20年前开始,各种颜色的垃圾分类箱就在街头摆放了,但因为前中后端环节脱节,谁也没太当回事,混合的垃圾该怎么扔还怎么扔。但这一回,魔都开始玩真的了。从7 月1 日起,上海将成为全国第一个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个人混合投放垃圾,今后最高可罚200元;单位混装混运,最高则可罚5万元。小区撤走了原先的垃圾桶,扔垃圾必须“定时定点”,现场甚至还有专人破袋检查。呃,没错,就是这么严格。 垃圾分类这场风暴,才刚刚开始。6月6日,住建部等9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在46个重点城市先行先试基础上,决定自2019年起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明确到2020年46个重点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到2025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 继上海打响第一枪之后,北京、深圳、广州等城市开始摩拳擦掌,已经有相关领导表态 “上海最高可罚200元,北京不会低于这个数”,吃瓜群众完全可以猜测,垃圾分类政策落地也就是时间问题了。垃圾分类事关老百姓日常生活,也带来了固废处理行业的一系列变革。本文准备一探究竟,聊聊那些跟垃圾分类有关的新生意。 垃圾处理器:消费新风尚 消费者这头,“懒人经济”首当其冲。刚刚过去的618,作为厨卫家电的黑马明星,厨余垃圾处理器占尽风头。这个接在厨房下水道上的小设备能把餐厨垃圾打碎,通过下水道直接处理,不用再进行分类投放,非常契合大众需求。根据苏宁大数据,6月1日至13日,垃圾处理器销售全渠道同比增长612.85%,上海、南京、广州三地对该产品需求量最大,其中上海地区同比增长991.96%。在618期间更是格外走俏,同比增长1139%,贝克巴斯、爱迪生、唯斯特姆最受欢迎,其中上海地区销量翻50倍。 厨余垃圾处理器(Food Waste Disposer)自1927年在美国发明以来,于2000年左右进入我国家装市场。虽然在国外发展时间较长,但几十年下来,除美国以外,其渗透率也并不高,主要原因是食物垃圾经厨余垃圾处理器处理后进入排水系统,一定程度上会带来污水管网堵塞风险,以及提升污水处理厂的进水量、污染物浓度等指标,所以在日本、欧洲的部分国家,并不鼓励甚至明令禁止使用。 我国可以用厨余垃圾处理器吗?目前的答案是肯定的。一方面,有学者研究表明,厨余垃圾处理器对城市污水排放总量影响极小,不会给当地的污水处理带来额外负担,且主要增加的COD、BOD等指标在一定程度上利好污水的脱氮除磷。另一方面,国家政策对此也持鼓励态度。2013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提出“拉动环保产品及再生产品消费,推广家庭厨余垃圾处理器等产品”,北京、上海、厦门、深圳等地均出台相应的法规导则推广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处理器。不过,各大城市在推广厨余垃圾处理器的时候还是要谨慎而行,毕竟咱们这下水管道是否会堵塞、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改变程度及污水处理厂的产能承受能力,都是有待实践检验的问题。 智能回收:硬科技春天是否到来? 智能回收垃圾桶出现的初衷,也是为了配合和引导垃圾分类。早期进入智能回收领域的代表企业盈创回收,是中国领先的“智能固废回收自助机具及回收系统整体解决方案”运营商和提供商。盈创回收是原国家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核的可以生产食品级再生原料的高科技企业,头顶全国高新企业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国家和北京城市“矿产示范基地”首批龙头企业之一、中关村瞪铃企业等多项荣誉。盈创回收拥有国内外专利及软件著作权证书80余项,“盈创再生瓶级聚酯切片”是经过评估,国内唯一能够达到国标GB13114及GB17931原生瓶级聚酯切片标准的再生原料,被允许用于国内食品包装容器。简单的说,盈创回收可以使塑料瓶实现“从瓶到瓶”的闭式循环。 尽管拥有多项行业领先技术且诸多国家级荣誉,盈创回收却并没有像当初预想的那样阔步发展。一是消费者培育和市场形成需要时间,垃圾分类还未像现在这样深入人心;二是智能回收机本身存在着成本高、投放难、运营难的痛点,所以早期多是赚了吆喝,赔了买卖。因为跟“拾荒大军”和废品收购站比起来,智能回收机既不实惠,也不亲民,80后、90后或许还有兴趣试用一下,大爷大妈们肯定觉得不如卖给收废品的简单划算。 不过,现在看来,垃圾分类既已成必然趋势,“智能时代”也一定会到来。随着数字时代原住民的长大,随着一线城市中“拾荒大军”和废品收购站的消失,随着智能回收机在产品本身和运营模式的改进,智能回收机的春天或许就真的到来了。 线上扔垃圾:流量经济新入口? 在线上“扔垃圾”其实也不新鲜,但目前可以在线上扔的其实还是具有较高价值的可回收商品,如手机、家电、家具这一类二手商品。从事线上二手商品流转的主要包括两类玩家,一类是如爱回收、一桶收、小黄狗、村口科技、我爱收等专业从事“互联网+”回收的创业企业,近年这些企业屡屡获得风投资本的垂青。另一类玩家是阿里、京东、微信等行业巨头。对于巨头而言,开通二手回收平台并没有带来明显的赚钱效应,但由于“扔垃圾”是一个高频、刚性的需求,其带来的巨大流量效应不容忽视,这才是最吸引巨头的地方。不论哪类玩家,强制垃圾分类无疑将会是这些企业发展的机遇。前不久,刚刚传出创业明星“小黄狗”破产清算的消息。 “定时定点”的垃圾分类措施或将带来全量垃圾线上扔的产业机会。“定时定点”指的是在规定的时间(一般为早上7~9 点,晚上6~8 点),规定的地点(垃圾站、垃圾箱)投放正确分类的各类垃圾。“定时定点”是推行垃圾分类落地的杀手锏,不得不令人感叹魔都到底是动真格的了。对于“996”的上班族来说,由于其上班时间“完美”错过了垃圾投放时间,智能回收、上门回收将成为一种必然需求。未来,面向全品类的上门回收垃圾服务必然会悄悄地兴起,基于社区互助服务的社群模式或将成为一个低成本、可操作的实现方式,由此带来新的社群经济流量入口。小区里拉个群,帮忙扔个垃圾、买个菜、接下孩子、遛遛狗、收下快递……,有没有可能呢?似乎完全有可能。 全程分类:装备升级新风口 除了厨卫处理器以外,618还有一类商品热卖,就是这种大容量的家庭分类垃圾桶,因其设计方便,外观简洁高大上,特别是有说明清晰的贴纸,特别受到沪上家庭的欢迎。 在前一轮垃圾分类推行失败的教训中,有一条就是“先分后混”,虽然在前端放置了垃圾分类箱,但是中后端都是混着收、混着处理的,因此导致垃圾分类不了了之。这一次,上海明确提出,将实行彻底、完整的全程分类,落实定点以桶换桶、驳运后定点收运、箱房分类直运等模式,全市干垃圾、湿垃圾收运彻底分开。 在垃圾分类制度推行下,全国环卫设备投资将迎来一轮升级换代潮。以上海为例,上海市计划用三年时间,结合各区进度,全市完成17000余座分类垃圾箱房改造,900余辆湿垃圾专用收运车、16辆有害垃圾专用收运车的规范配置,41 座大型中转设施的分类中转改造、8000个两网融合回收点建设及点、站、场体系建设,7000吨/日湿垃圾资源化利用能力和3.28万吨/日垃圾综合处理能力。测算表明,如果2020 年46 个重点城市可以按规划要求顺利完成垃圾分类体系的建设,则2019-2020年潜在的环卫设备投资需求约为100亿元。 再生资源:行业格局新气象 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我国统计的主要再生资源包括废钢铁、废有色金属、 塑料、废纸、废论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汽车、废旧纺织品、废玻璃和废电池(铅酸除外)。2017 年中国再生资源回收总量2.82 亿吨,同比增长10%,回收价值7550.7亿元,同比增长27.92%,全国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数量为9 万多家,回收行业从业人员约为1200 万人。 过去,我国再生资源行业发展不尽如人意,一个主要原因是符合环境规范的正规军由于成本劣势,收不到足够的废旧物资,“吃不饱”,产能闲置,效益不佳;而大量废旧资源通过地下渠道流到了“小作坊”手里,通过非常粗放的加工方式再次进入流通市场,典型的例子如餐厨垃圾的处理,一方面从事餐厨垃圾处理的正规军屡屡亏损,另一方面是“地沟油”屡禁不止。垃圾分类制度下,拾荒者的角色将逐渐被政府或前面提到的新业态从事分类的企业替代,由此,“小作坊”的供给将越来越少,资源再生行业逐渐走上健康发展之路。 以上海为例,经过垃圾分类后,上海湿垃圾分类处理量要从2018年3480吨/日增加到2020年的6300吨/日以上,可回收物资源回收利用量要从2018年的660吨/日以上增加到2020年的1100吨/日以上。以此扩大到全国主要城市测算,餐厨垃圾处理和再生资源处理行业将获得良好的增长空间。 怎么处理垃圾,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一个社会的发达和文明程度。上海此次引领的“垃圾分类”风尚,不仅将重塑散乱的固废处理行业,也将深刻的影响人们的生活方式。扔垃圾这件事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说大不大,说小也不小。从学会扔垃圾开始,开启一个城市的新文明时代,或许这才是正在全力迈向卓越全球城市的上海所真正追求的目标。不仅仅上海,这也应该成为全民追求幸福美好生活,全社会共建生态文明所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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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改革开放的第一窗口,广州已经在垃圾分类处理方面走在了这个领域的前面,我们没有理由无视这些先进的举措,我们需要向政府表达我们的心声,以期盼滞后的理念得以更新。整个市场要素以及物质流通环节的各个环节都要承担起责任来。而这个责任必须要有利益的陪衬,也就是说,要有一个利益下的市场互动机制以及和谐的管理措施,垃圾才会逐渐的消失。这个垃圾分类理念既不能站在政府的角度上,也不能站在市场的角度上,关键是要站在环境的利益上和未来的利益上。这样才能够公正。 zzz绿色拓荒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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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的就捷顺,富士,冠军,红门几个品牌,其他的不敢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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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呼市|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分类梳理——民商类(含2020年新发布案例)

我们精选了一下网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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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类案裁判统一趋势及案例指导规则的愈发完善,权威案例的参照指导性作用愈发明显,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其权威性与指导意义不言而喻,属应当参照适用的案例,应当重视。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25批指导性案例(第140-143号)。截止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25批143个指导性案例。为方便读者高效地学习了解,“走进民法典”特将143件指导性案例中的民商事案例筛选出来,并按民事类(包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商事类、程序类(包括执行)进行归类,每一类再按案由进行更加细致的分类,同时将案例对应的案号附后,便于进一步的查阅。 案例君转载如下:


01

民  事  类






(一)一般合同纠纷


1. 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2009)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508号


2. 指导案例72号: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并经对账清算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禁止的情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目的,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在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情况下,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对转化为已付购房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等证据予以审查,以防止当事人将超出法律规定保护限额的高额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


(2015)最高法民一终字第180号


3. 指导案例107号: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诉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各方所在国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应优先适用公约的规定,公约没有规定的内容,适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明确排除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则不应适用该公约。2.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的货物虽然存在缺陷,但只要买方经过合理努力就能使用货物或转售货物,不应视为构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根本违约的情形。


(2013)最高法民四终字第35号


4. 指导案例1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1.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2.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08)京二中民终字第00453号


5. 指导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


(2012)江宁开民初字第646号


6. 指导案例33号: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裁判要点:1.债务人将主要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其关联公司,关联公司在明知债务人欠债的情况下,未实际支付对价的,可以认定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与此相关的财产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适用于第三人为财产所有权人的情形,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普通债权的情况下,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令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原财产所有人,而不能根据第五十九条规定直接判令债务人的关联公司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返还给债权人。


(2012)最高法民四终字第1号


7. 指导案例51号:阿卜杜勒·瓦希德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1.对航空旅客运输实际承运人提起的诉讼,可以选择对实际承运人或缔约承运人提起诉讼,也可以同时对实际承运人和缔约承运人提起诉讼。被诉承运人申请追加另一方承运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许。2.当不可抗力造成航班延误,致使航空公司不能将换乘其他航班的旅客按时运抵目的地时,航空公司有义务及时向换乘的旅客明确告知到达目的地后是否提供转签服务,以及在不能提供转签服务时旅客如何办理旅行手续。航空公司未履行该项义务,给换乘旅客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航空公司在打折机票上注明“不得退票,不得转签”,只是限制购买打折机票的旅客由于自身原因而不得退票和转签,不能据此剥夺旅客在支付票款后享有的乘坐航班按时抵达目的地的权利。


(2006)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609号


8.指导案例64号: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1.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对某项商品或服务的限制条件,且未能证明在订立合同时已将该限制条件明确告知消费者并获得消费者同意的,该限制条件对消费者不产生效力。2.电信服务企业在订立合同时未向消费者告知某项服务设定了有效期限限制,在合同履行中又以该项服务超过有效期限为由限制或停止对消费者服务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011)泉商初字第240号



(二)物权纠纷


1. 指导案例65号: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门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为维护建筑物的长期安全使用而应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业主拒绝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并以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1)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908号



(三)侵权责任纠纷


1. 指导案例19号: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其机动车号牌不予制止,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353号


2. 指导案例98号:张庆福、张殿凯诉朱振彪生命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行为人非因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实施阻止不法侵害者逃逸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


(2018)冀02民终2730号


3. 指导案例99号:葛长生诉洪振快名誉权、荣誉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1.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2.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等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审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案件,不仅要依法保护相关个人权益,还应发挥司法彰显公共价值功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3.任何组织和个人以细节考据、观点争鸣等名义对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进行污蔑和贬损,属于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16)京02民终6272号


4.指导案例140号:李秋月等诉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红山村村民委员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第25批)


裁判要点: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私自攀爬景区内果树采摘果实而不慎跌落致其自身损害,主张经营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9)粤01民再273号


5. 指导案例141号:支某1等诉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第25批)


裁判要点:消力池属于禁止公众进入的水利工程设施,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共场所”。消力池的管理人和所有人采取了合理的安全提示和防护措施,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擅自进入造成自身损害,请求管理人和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9)京02民终4755号


6.指导案例第142号:刘明莲、郭丽丽、郭双双诉孙伟、河南兰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生命权纠纷案(第25批)


裁判要点:行为人为了维护因碰撞而受伤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劝阻另一方不要离开碰撞现场且没有超过合理限度的,属于合法行为。被劝阻人因自身疾病发生猝死,其近亲属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9)豫1503民初88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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