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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锡,高企认定有一套完备的评分标准,一共四项,四项指标采取加权记分方式,高企入库须达到60分(≥60分),高企认定须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
1、自主知识产权≤ 30
2、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 20
3、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30
4、企业成长性≤ 20
1、核心自主知识产权(30分)
2、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20分)
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组织管理的总体情况,结合以下几项评价,进行综合打分。
1、制定了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编制了研发费用辅助账;(≤6分)
2、设立了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科研条件,与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产学研合作;(≤6分)
3、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4分)
4、建立了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以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4分)
3、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
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专利、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形式包括:
(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2)向他人转让该技术成果;
(3)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4)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5)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和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进行综合评价。同一科技成果分别在国内外转化的,或转化为多个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的,只计为一项。
A. 转化能力强,≥5项 (25-30分)
B. 转化能力较强,≥4项 (19-24分)
C. 转化能力一般,≥3项 (13-18分)
D. 转化能力较弱,≥2项 (7-12分)
E. 转化能力弱,≥1项 (1-6分)
F. 转化能力无, 0项 (0分)
4、企业成长性指标(20分)
由财务专家选取企业净资产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等指标对企业成长性进行评价。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
以上两个指标分别对照下表评价档次(ABCDEF)得出分值,两项得分相加计算出企业成长性指标综合得分。
以上就是无锡高企认定的一套完备的评分系统,企业必须满足以上这些条件或评分标准才可以申请高新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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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软认证是在软件行业协会申请办理的,您公司必须要有自己的软件产品,先申请软件著作权权,这是申请双软认证的首要条件。我这的申请材料不是很全的您可以先看看,您去搜下【汉唐双软】那里的资料很全的。 双软认证申请材料: 1、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软件评测报告 3、上年度12月份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各三份加盖财务章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总人数在20人以下的须提供50%企业大专以上人员的学历复印件;如企业全部人员超过20人,列出企业人员名单一份(包括姓名、毕业学校、学历) 6、上一年度12月份科研开发成本明细帐,帐页最后一页复印件一份并加盖财务章; 7、按要求提供软件销售发票复印件一套(3-4张)以及对应的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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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软认证的申请条件就是对软件产品和软件公司的条件。具体有什么要求我也不知道,我只知道软件著作权是必要的条件和有关双软认证的申请材料,您可以去搜下【汉唐双软】那里面肯定有关于双软认证的申请条件,您可以先了解下申请的有关材料。 双软认证申请材料: 1、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软件评测报告 3、上年度12月份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各三份加盖财务章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总人数在20人以下的须提供50%企业大专以上人员的学历复印件;如企业全部人员超过20人,列出企业人员名单一份(包括姓名、毕业学校、学历) 6、上一年度12月份科研开发成本明细帐,帐页最后一页复印件一份并加盖财务章; 7、按要求提供软件销售发票复印件一套(3-4张)以及对应的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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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天津网络广播电视台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聚网视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聚网视公司)、深圳极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极简公司)、VST(香港)投资有限公司(简称VST香港公司)、张伟、胡文深、林森
【案号】(2017)津01民初181号、(2018)津民终315号
【案情摘要】原告天津网络广播电视台有限公司经天津广播电视台授权,通过“万视达”软件直播天津广播电视台11个频道的节目,并有权就侵犯天津广播电视台权利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万视达”系原告为播放天津广播电视台授权频道及节目而开发的视频播放软件,安装于移动端,用于播放包括上述授权中涵盖的全部天津广播电视台的直播和回放节目。2015年5月16日,原告与案外人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由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播放该内容的源站提供网宿云分发网络平台软件CDN服务,原告支付相关服务费。后原告发现被告聚网视公司等通过“VST全聚合”“CIBN微视听”“小微直播”三个APP,以及网站live.91vst.com等播放了天津广播电视台享有著作权的71个节目,侵害了涉案作品的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组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起诉要求各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被告聚网视公司、极简公司、VST香港公司为上述软件及网站的经营者。
法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71个节目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认定著作权人为天津广播电视台。“VST全聚合”“小微直播”、live.91vst.com通过破解“万视达”使用的直播域名中的防盗链措施,转播了“万视达”广播的天津广播电视台的11个频道,包含涉案71个节目,侵害了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规定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被告聚网视公司、极简公司、VST香港公司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判决被告聚网视公司、极简公司、VST香港公司立即删除“VST全聚合”“小微直播”、live.91vst.com中直播天津广播电视台国际频道等共11个频道节目的链接,上述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63198.9元。
【典型意义】随着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网络广播已成为向公众传播文艺作品的新方式,实践中也出现了大量未经许可转播他人网络广播,侵害著作权的违法行为。由于网络广播不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广播行为,也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故对于权利人应依据何种权利进行保护是难点。本案判决在明确具有独创性的电视直播节目构成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基础上,清晰界定了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界限,厘清了网络广播组织是否能够成为广播组织权的主体等问题。本案判决有效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在电视直播节目是否构成作品、网络广播组织转播广播电视直播的法律规制、广播组织权和广播权的权利范围等方面具有典型意义。本案为天津法院2019年度十大影响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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