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登记如何办理?需要什么资料流程 请问软件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需要什么条

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在哪里办?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是国家版权局认定的唯一的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申请人办理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可来人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版权登记大厅办理...

软件著作权登记如何办理?需要什么资料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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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在哪里办?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是国家版权局认定的唯一的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申请人办理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可来人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版权登记大厅办理,或通过邮寄方式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登记部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办理。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登记部负责办理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 戏剧、 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著作权登记工作。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的材料

1、填写申请表。

2、鉴别材料。软件著作权登记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拟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3、证明文件。作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拟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软件,有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是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软件著作权申请登记的流程

1、填写软件基本信息采集表;

2、提供部分源程序(电子版):您提供该软件的word电子版部分源程序(前2000行 和 后2000行,共计4000行,最后一页为软件退出部分代码);

3、提供手册(电子版):根据软件的不同类型,需要您提供word版软件使用操作手册 或者 软件设计说明书 ;

4、报送审查;

5、版权中心复审:初审通过受理后审查31-35个工作日,约45-50天左右出审查结果并公告;

7、公告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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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软件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需要什么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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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软件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一)具有软件企业资格并持有厦门市信息产业局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二)在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持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软件产品;(三)持有厦门市信息产业局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软件产品;具体建议参阅《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软件生产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厦国税函[2007]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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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全权威这方面的报告就是中国软件评测中心出的,广州和深圳有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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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检测应由有资质的第三方软件评测机构进行。目前我省获得软件产品评估和检测相关资质的机构主要有五家:福建省电子产品监督检验所/福建省软件评测中心、厦门理工软件评测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市软件评测中心、中质安福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挂靠福建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福建省计算机软件测试研究室(隶属福建省科技信息研究所)及福建中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挂靠中国软件评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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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递 | 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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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后简称《保护条例》)经厦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 38 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2019 年,厦门市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 31.8 件,居全省首位。全市每万户商事主体拥有商标 7529 件。

      虽然厦门市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权违法行为,但是此前厦门市除了专利外,其它类型知识产权保护地方立法还未健全,制定一部覆盖更广的地方性法规尤为必要。





01



政策速递


《保护条例》从创造、运用、管理、服务、保护五方面强化知识产权激励与保护,保护范围包括专利、商标、作品、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等,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产业、科技、文化、贸易、人才等措施,促进和支持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



02


政策速递


《保护条例》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应设立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相关活动。市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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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递


在鼓励创造的同时,《保护条例》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对骗取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的,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追回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骗取资金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骗取资金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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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递


骗取专利奖的,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奖励,收回奖金、奖品,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专利侵权纠纷司法判决、行政裁决生效后,侵权人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扰乱知识产权管理秩序的,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难以认定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05


政策速递


此外,《保护条例》要求加强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支持国内外优质知识产权在本市聚集、转化、交易,促进重大科技成果在本市落地转化和产业化。



以下为《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全部内容:









(向上滑动启阅)


《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

第四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实施知识产权强市战略,促进创新驱动发展,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厦门经济特区内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服务、保护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


第三条 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新、有效运用、科学管理、优化服务、严格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知识产权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推动解决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专家库,为知识产权工作提供咨询、论证等服务。


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定期发布全市知识产权白皮书。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农业、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职责。


发改、教育、科技、工信、司法行政、财政、商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机构配合其主管部门开展知识产权促进、保护和公共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第七条 构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新型智库、服务机构等多方参与的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增强全社会促进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良好环境。


行业协会、商会、知识产权联盟等应当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行业自律自治,提升自我保护能力,健全知识产权信息沟通机制。


鼓励新闻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八条 加强与闽西南协同发展区、对口支援地区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建立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知识产权案件移送、联合调查等执法协作机制,促进资源共享和信息整合。


支持两岸知识产权经济发展,完善两岸知识产权联盟工作机制,开展两岸知识产权金融合作,支持台湾地区民间资本和机构参与知识产权基金投资、知识产权运营等活动。


推动“一带一路”知识产权经济协作发展,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支持性政策,激发创新活力,营造鼓励改革创新的良好氛围。


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改革创新中,对于符合改革方向、程序合法依规、旨在推动工作的失误,且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不予或者免予追究相关行政责任;相关主体受到追责时可以提出免责申请。


第十条 鼓励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厦门片区在知识产权体制机制、政策措施、公共服务、对台交流等方面先行先试,并适时在全市推广。


第二章  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激励保障机制,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产业、科技、文化、贸易、人才等政策措施,促进和支持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相关活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申请专项资金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予以奖励。专利奖评选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申请专利奖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 转让、许可使用知识产权所得,以及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第十五条 鼓励知识产权投资引导资金和基金支持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模式,建立适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特点的评价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信贷支持,完善知识产权融资风险预防、风险分担机制以及知识产权评估、质押财产处置机制。


创新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模式,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涉及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推动创建两岸知识产权相关金融机构,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和交易运营提供资本供给和金融服务。


第十六条 建立知识产权服务业聚集区,集聚知识产权市场化服务要素,提升与企业创新发展需求相匹配的服务能力,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提供代理、咨询、培训、评估、交易、维权等全链条服务。


加强知识产权招商,产业园区招商应当优先考虑核心专利技术项目和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


鼓励和支持建立科技孵化器,优先安排拥有知识产权的创业者入驻,并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服务。


第十七条 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开展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的协作,实施知识产权资源共享,推进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建立市场化运作的知识产权产业运营机构,推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第十八条 政府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下统称“成果单位”)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管理制度,可以通过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实施产权激励,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促进科技经济深度融合。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前款所称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职务科技成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纳入赋权范围的除外。


第十九条 成果单位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由成果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共同共有的,成果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应当书面约定转化成果收益分配比例、转化决策机制、转化费用分担以及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等内容,明确转化科技成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成果单位可以将职务科技成果的长期使用权赋予成果完成人,由成果完成人单独或者与其他单位共同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成果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应当书面约定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未赋予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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