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申请多少钱 公司要办增资业务又要办增项业务,现已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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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申请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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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申请多少钱?经常碰到申请软件著作权的朋友问这个问题,有的还问一个要多少钱,软件著作权申请多少钱一个等等,这里一并回复一下,软件著作权申请,官方是不收费的,也就是说,官方不要钱,从2017年就开始不要钱了,以前是要钱的。其它费用,就是邮寄材料的,一般30-50就够了。

但是这个不收费是有一个前提,就是不能加急,还有就是整个过程自己操作,大约2个月能拿到证吧,如果想在3个工作日拿证,5个工作日拿证,那么这个是要费用的,这叫著作权加急。

不少朋友,花时间咨询,又打印代码,填写材料等过程的时候,不断咨询这个,咨询那个,那么,有的公司是收咨询费用的,一般也就是200左右,如果委托代理公司来做的话,目前普遍是300一件,这个基本都是不成功不收费的。还有这个软件著作权是保护代码的,如果同样的功能,你用VB做的,人家是C做的,那么这可以申请两个不同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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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办增资业务又要办增项业务,现已年检通过。请问可以先办哪个?分别办理所需提供资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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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不限 工商年检 公司注册 海外公司注册 商标注册 申请书刊号 香港公司注册 专利注册 专项审批 南通全市 崇川 港闸 海安 启东 海门 通州 如皋 如东 开发区 其他 南通注册公司让你的业务走在竞争的前面 南通润川商标事务所是国家脱钩改制后,经南通市崇川区工商局批准设立,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南通地区的从事商标代理的专门机构,从事南通商标注册申请|南通商标续展|南通商标转让、商标监测、知识产权诉讼南通软件著作权、认证咨询服务等知识产权服... 南通 全市 2009-5-13 南通专利申请--南通商标注册--香港公司注册 图片 南通润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是国家脱钩改制后,经南通市崇川区工商局批准设立,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南通地区的从事商标代理的专门机构,从事南通商标注册申请|南通商标续展|南通商标转让、商标监测、知识产权诉讼南通软件著作权、认证咨询服务等... 南通 崇川 2009-5-7 南通商标注册--南通专利申请--南通商标--南通专利[权威] 图片 南通润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是国家脱钩改制后,经南通市崇川区工商局批准设立,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南通地区的从事商标代理的专门机构,从事南通商标注册申请|南通商标续展|南通商标转让、商标监测、知识产权诉讼南通软件著作权、认证咨询服务等... 南通 崇川 2009-5-7 南通商标/注册香港公司 南通润川商标事务所是国家脱钩改制后,经南通市崇川区工商局批准设立,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南通地区的从事商标代理的专门机构,从事南通商标注册申请|南通商标续展|南通商标转让、商标监测、知识产权诉讼南通软件著作权、认证咨询服务等知识产权服... 南通 全市 2009-4-30 商标注册|专利申请|质量认证|公司注册 图片 南通润川商标事务所是国家脱钩改制后,经南通市崇川区工商局批准设立,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南通地区的从事商标代理的专门机构,从事南通商标注册申请|南通商标续展|南通商标转让、商标监测、知识产权诉讼南通软件著作权、认证咨询服务等知识产权服... 南通 全市 2009-4-30 南通商标 图片 南通润川商标事务所是国家脱钩改制后,经南通市崇川区工商局批准设立,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南通地区的从事商标代理的专门机构,从事南通商标注册申请|南通商标续展|南通商标转让、商标监测、知识产权诉讼南通软件著作权、认证咨询服务等知识产权服... 南通 全市 2009-4-30 南通润川--南通香港公司注册 图片 我公司是专业从事企业咨询代理的专业机构——南通润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国家商标局备案依法从事代理工作,同时也开展其他代理事项。公司拥有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商标局工作多年的资深审查员及一批专职的专利商标代理人和法律专家,并与多家国内外... 南通 崇川 2009-4-10 南通商标注册///南通专利申请//南通商标//南通专利 图片   我公司是专业从事企业咨询代理的专业机构——南通润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国家商标局备案依法从事代理工作,同时也开展其他代理事项。公司拥有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商标局工作多年的资深审查员及一批专职的专利商标代理人和法律专家,并与多家... 南通 崇川 2009-4-10 南通商标 图片 南通润川商标事务所是国家脱钩改制后,经南通市崇川区工商局批准设立,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南通地区的从事商标代理的专门机构,从事南通商标注册申请|南通商标续展|南通商标转让、商标监测、知识产权诉讼南通软件著作权、认证咨询服务等知识产权服... 南通 全市 2009-4-10 商标注册代理 南通润川商标事务所是国家脱钩改制后,经南通市崇川区工商局批准设立,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南通地区的从事商标代理的专门机构,从事南通商标注册申请|南通商标续展|南通商标转让、商标监测、知识产权诉讼南通软件著作权、认证咨询服务等知识产权服... 南通 全市 2009-4-9 "全国北京公司注册验资、工商注册、商标、会计记账13910606 全国北京10万至5000万公司验资注册融资增资垫资,工商代理,代办执照13910606250摆帐资金,银行对帐单,直存款,保证金,过桥资金,形象资金,承兑汇票,企业注册,银行资信证明.北京公司注册代理,办理外资公司北京代表处。并能为商标注册,商标查询,商标变更,商标... 南通 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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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标注册流程 (一)商标查询(申请人首先要选择要注册的商标,文字商标注册前一定要进行查询。掌握商标审查标准是最基本的要求,最重要的是熟悉商标局内部的一些审查惯例。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人进行查询,不过这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但准确率也会有相应的提高。) (二)提交商标申请 申请商标根据申请人的不同,商标的申请材料会略有不同。 深圳商标注册材料:《商标注册申请书》一式一份,由申请人盖章; 《商标代理委托书》一式一份,由申请人盖章; 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意:国际类别,以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 / 或服务项目; 商标图样5份;指定颜色的,并应当提交着色图样5份、黑白稿1份。 (三)商标申请的审查 商标形式审查:内容是申请文件的审查、对商标图样规格、清晰程度及必要的说明的审查、分类审查。 审查的结果有三种: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 商标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是是,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检查、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活动。 经过3个月的商标公告,无异议后颁发商标证书。 注意:组合商标可以采取分开注册。组合商标综合了各种要素之间的不同特点,具有图文并茂、形象生动、易于识别等优势,加之组合商标大大节省了分开注册的费用。 商标类别要准确,除了考虑公司当前的业务需求外,还需要为后续可能的商业策略做好充分的布局。 驳回复审要及时,在程序上,所有被商标局驳回的商标申请,以后均可以在规定日期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驳回复审,要求重新裁定。这相当于一个重新争取的机会,一定要注意把握。 二、商标注册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般提交申请之后15天到一个月左右,下发商标受理通知书: 审查时间形式审查和商标实质审查,9个月以内。 审查通过后会有商标3个月左右的公告期 公告期结束后,颁发商标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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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说荣国府书中故事发生在京城贾府,为宁国公贾演、荣国公贾源之家宅。据冷子兴演说,宁国公长孙名贾敷,八九岁上死了;次贾敬袭官,而一味好道,把世袭的官爵让给了儿子贾珍,自己出家修道;贾珍无法无天,寻欢作乐,生贾蓉,儿媳秦可卿。荣国公长孙名贾赦,生贾琏,儿媳王熙凤;次贾政;女贾敏,嫁林如海,中年而亡,仅遗一女林黛玉。贾政娶王夫人,生长子贾珠,娶了妻(李纨),生了子(贾兰),一病就死了;长女元春,入宫为妃;又得次子,衔玉而诞,玉上有字,乳名宝玉。人人都以为贾宝玉来历不小,贾母尤其溺爱。 [6] 贾宝玉长到七八岁,聪明绝人,然生性钟爱女子,常说“女儿是水作的骨肉,男人是泥作的骨肉”。人人皆以为他将来不过是个色鬼,贾政也不大喜欢他,对他管教甚严,因为都不知他是正邪两赋而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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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南通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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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

南通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十大案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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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汤某等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

【案情摘要】

汤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相关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从陶某军处购买部分假冒“东成”牌电动工具的商标标识及说明书、外包装纸箱、从他人处购买部分假冒“牧田”、“makita”牌电动工具的商标标识及说明书、从包某忠处购买标有假冒“东成”字样的大塑料包装盒,并从他人处购买电动工具零配件,在其租用的被告人包某忠经营的厂房内组装假冒的“东成”、“牧田”、“makita”牌各类型号电动工具。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期间,汤某陆续组装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各类电动工具进行销售,非法经营额计793463元,另于2018年3月14日被查获假冒“牧田”品牌的0810电镐300台,价值51000元,非法经营额合计844463元。被告人包某忠、张某香与汤某被告人共谋后,从外地购进假冒“东成”标识的模板,并于2017年8月起生产假冒“东成”牌充电型电钻电锤、相配套的带有“东成”标识的塑料包装盒。包某忠、张某香实施生产、销售假冒“东成”牌电动工具的非法经营额合计130670元。陶某军为获取非法利益,未经相关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于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期间,委托被告人秦某彬生产带有“东成”注册商标标识的角磨机、切割机、手电钻等型号电动工具的外包装盒78070件,非法经营额计160108元,后加价销售给汤某等人。经审理,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汤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五万元。被告人包某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八万元。被告人张某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陶某军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九万元。被告人秦某彬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九万元。一审判决后,汤某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目前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呈现出集团犯罪或共同犯罪的趋势,对于涉嫌共同犯罪的,要按照被告人在犯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定罪量刑。对于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额巨大等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即便被告人有悔罪等情节,也不宜适用缓刑,应通过判处实刑,惩戒和震慑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本案依法对被告人汤某判处有期徒刑实刑处罚,充分反映了南通法院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决心,借此告诫市场经营主体必须诚信经营,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否则就可能会受到刑罚的严厉制裁。


02

罗莱某股份有限公司诉崇川区某家纺厂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

原告罗莱某股份有限公司系第4167104 号“”注册商标、第4902138号“”注册商标、第4902137号“”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原告经公证取证发现崇川区某家纺厂通过互联网销售涉嫌侵害原告上述商标权的商品。南通中院曾于2016年3月17日判决崇川区某家纺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4902137号“”、第490213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本案中崇川区某家纺厂在1688网站网页上宣传销售的两款家纺产品在外包装、吊牌上分别使用了“”、“”和“”的标识,而上述标识与原告相应的注册商标一致,所售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属同一类别。据此,通州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合理费用共计9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本案中崇川区某家纺厂是典型的重复侵权,法院在裁判过程中援引《商标法》惩罚性赔偿条款,在确定损失金额的基础上,做出惩罚性赔偿判决。惩罚性赔偿机制的确立,让恶意侵权者面临得不偿失的沉重代价,有利于破解权利人维权成本高昂的困境,进一步激发权利人主动维权的积极性。作为南通地区目前少有的惩罚性赔偿案例,对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利器遏制商标侵权行为,进一步提升南通地区商标权保护水平和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03

上海某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诉中饮巴比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

原告上海某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先后于2011年、2014年10月21日申请注册了第8742331号“”商标、第12266295号“”商标,核定使用类别均为第30类:“咖啡;馅饼(点心);糕点;面条;豆浆;调味品”。2005年、2006年,被告中饮巴比某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平先后注册了第3762290号“”、第4167000号“”商标,核定类别亦均为第30类:包子。被告关联公司上海某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中饮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取得诸多荣誉,已具备较大影响力和市场规模。2006年,刘某平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第200630040827.1号包装袋(豆浆软袋)外观设计专利,其正视图上部有“巴比豆浆”字样。2007年,上海某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市版权局申请塑料包装袋图案美术作品版权登记,登记号09-2007-F-033号,塑料包装袋正视图上有“巴比豆浆”字样。被告加盟店面门头印有“”、“”标识,销售的甜豆浆上印制了“”标识。被告“巴比馒头官网”上也使用了“”标识,旗下产品包含豆浆、包子等。原告以被告侵害其商标权为由诉至法院。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使用行为并不会与原告商标造成混淆误认。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向江苏省高院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

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使用商标和被诉商标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使用商标和被诉商标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属于《商标法》所规定的导致商标混淆的情形。判断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关键要看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是否会对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行为人是否借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信誉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审查是否构成混淆时,要注意考量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诉商标的具体使用方式、被诉侵权人使用被诉商标的主观意图及权利人注册商标是否存在恶意等情形,在此基础上做出综合判断。

知识产权制度设立的初衷是激励创新,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行为人起诉的真实目的并非制止侵权、保护创新,而是意图通过看似正当的司法程序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通过消耗对手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侵害对方的经济利益、企业形象和商业信誉。面对已经严重妨碍他人选择和使用商标自由的大规模恶意抢注注册商标却不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即便法院在个案中无权否定注册商标的效力,但并非毫无作为,可以在商标侵权比对时从严审查,结合商标知名度、混淆的具体情形及当事人主观意图综合评价侵权与否。


04

苏州某牙博士口腔诊所有限公司诉如皋某牙博士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摘要】

原告苏州某牙博士口腔诊所有限公司于2016年注册了第14167559号“”商标,于2017年注册了第19400607号“”商标,核定类别为第44类,包括医疗诊所、牙科整形外科、远程医疗服务、牙齿正畸服务等。原告经长期发展,已成立二十二家连锁机构,并通过JCI(国际医疗卫生机构认证联合委员会)认证。被告如皋某牙博士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成立,经营范围为:口腔科、医学检验科等服务。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店外招牌上使用了“牙博士”、“牙博士口腔”字样,并将原告的关联企业列为被告连锁机构对外宣传。原告以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构成侵权,判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5万余元。被告向江苏省高院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商标、商号等商业标识是市场经营者的商誉载体,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重要标志。对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业标识,不得恶意攀附,否则将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进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并不当提升自身的竞争优势。案涉“牙博士”商标于2016年已获准注册,原告的核心字号“牙博士”经原告长期大量的宣传和广告投入,在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作为同业竞争者,并与原告处同一领域,在经营中对他人已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业标识有合理避让义务,但其明知申请“牙博士”字号会让相关公众造成误认,仍将“牙博士”登记为核心字号并对外经营,主观上具有攀附故意,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目前,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更趋向于严格保护,本案通过提升判赔额度,对企业不诚信经营行为给予严厉惩处。通过裁判的示范效应,鼓励企业诚信经营,形成良性竞争机制,营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有力氛围。


05

李某华与俞某军商标权权属纠纷

【案情摘要】

2015年,俞某军经核准受让了第6982259号“铁拳”商标。同年,南通铁拳某有限公司成立,俞某军、俞某美为公司股东,俞某美与本案原告李某华系夫妻关系,原、被告双方存在共同合作经营关系,后双方因故结束合作关系,并签订和解协议,在协议中约定铁拳商标为双方共同持有。后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案涉商标转让手续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将“铁拳”商标转让给双方共同共有。一审启东法院认为,被告签订协议后借故不予协助办理商标转让手续有失诚信,对原告诉请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后,被告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其重要作用是区分和识别商品来源。随着品牌意识以及知识产权意识的加强,商标在经济社会中发挥着巨大作用,让更多的企业以及个人认识到商标的价值。与商标注册相比,商标转让不仅在时间和效率上存在着诸多优势,还能减少受让人的推广运营成本。《商标法》在商标转让程序中设置一定的条件,但未规定其他主体可以为商标转让设置附加条件。本案判决明确了在双方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转让条件前提下,不得以经营行为或者产品质量等原因,为商标转让另行设置前置或者阻却条件,而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协助义务,以便使商标尽快发挥其经济功效。


06

南京某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开发区某琉璃鲸饮品店侵害著作权纠纷

【案情摘要】

2018年11月8日,案外人凤某向国家版权局申请办理了名为“鲸”、“琉璃鲸”两幅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载明创作品作完成及发表时间均为2018年4月16日。2019年,凤某与原告签订了《著作权转让合同》,将上述美术作品著作权转让给原告。被告的饮品杯及购物袋印有“鲸”及“琉璃鲸 The Whalet Tea”字样。此外,被告在大众点评网及美团网上均有“鲸”字样的宣传内容。被告使用的“鲸”字样与原告案涉美术作品“鲸”基本一致,使用的“琉璃鲸 The Whalet Tea”呈上下排列,其中“琉璃鲸”与原告案涉美术作品“琉璃鲸”基本一致。原告诉至南通中院,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被告在庭审过程中提交了国作登字-2018-F-00673205号《作品登记证书》,其载明美术作品“琉璃鲸”的作者和著作权人为上海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创作完成时间为2018年7月5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8年7月6日。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提供作品载明的首次发表时间晚于原告,亦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上海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创作、使用“鲸”和“琉琉鲸”美术作品的事实,故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包括合理维权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16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随着饮品市场的迅速发展,各类饮品加盟店如雨后春笋,然而并非每一个许可主体都是完整的著作权人,很多主体本身并非著作权人或者权利存在瑕疵。在此情况下,许可他人使用必然会造成加盟者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在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的前提下,作品登记证书不是当然的著作权权属证明。本案向经营者剖析了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法院对作品登记证书的效力认定以及认定著作权归属过程中的证据采纳问题。各经营主体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应全面、充分考察许可方权利,以免在支付高昂加盟费后,不仅不能享受相应的权益,反而会陷入无限讼累之中。


07

叶某某诉南通某绿博园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

2016年4月,被告南通某绿博园有限公司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发现植物之美”摄影大赛》赛事征集公告。同年5月,原告叶某某依大赛要求向被告指定的邮箱进行投稿,但至一审起诉时为止,被告未发布有关比赛结果消息,后原告发现被告微信公众号的多篇文章中使用了其投稿的作品。此外,被告还在其官网及在“叮勾网”、“南通旅游”微信公众号、“通州发布”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原告的摄影作品,用作自身景区宣传。原告以被告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法院,通州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使用方式超出了赛事征集范围,应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认为双方之间不构成委托创作关系,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其作品构成侵权。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企业经营过程中,经常会涉及到向社会公众征集摄影作品、广告标语等,既可以吸引公众的眼球、扩大自身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又可以通过汇集众人智慧获取满意的作品,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但如果不对征集作品的权利归属及使用方式进行明确约定,则可能产生著作权上的纠纷。著作权法上的委托创作合同关系,主体双方都应该是特定的,即委托人和受托人是明确、具体的,并以该双方的名义签订合同,直接规定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明确著作权的归属。本案被告发布的赛事征集广告无委托他人创作作品的意思表示,亦未对参赛作品归属及使用、报酬等事项作任何约定,不能认定被告据此取得作品著作权,其未经原告许可擅自进行商业性使用,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本案的判决对于企业向社会征集作品的行为具有法律上的指引意义。


08

田某与冯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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