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可以获得软件著作权?获得方式有哪些? 申请软件著作权条件有哪些?

概述:对于软件著作权的获得,很多人的第一想法是通过自己开发的原创软件申请著作权登记获得,其实这并没有什么问题,但这只是获得软件著作权的方式之一,那么,获得软件著作权的...

怎样可以获得软件著作权?获得方式有哪些?

我们精选了一下网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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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对于软件著作权的获得,很多人的第一想法是通过自己开发的原创软件申请著作权登记获得,其实这并没有什么问题,但这只是获得软件著作权的方式之一,那么,获得软件著作权的方式有哪些呢?在本文中,广州版权产业服务中心大家做一个详细介绍。

软件著作权是一个公司的重要无形资产,是和商标、专利同属知识产权的权利体系,对于企业的投资、入股、评高新等方面都起到重要作用。那么获得软件著作权的方式有哪些?

一:自主开发获得软件著作权

软件开发者自主开发的软件,其软件著作权属于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二:合作开发获得软件著作权

合作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应在签订书面合同中作出约定。根据合同约定,分配著作权。

如果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

如果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三:委托开发获得软件著作权

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软件著作权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或者协议约定,如果在开发完成前没有通过合同或者协议进行约定,那么,软件著作权归受托人所有。

四: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获得软件著作权

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其软件著作权由合同或者协议规定,如果没有书面合同或者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明,那么,软件著作权归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行使。

五:职务开发获得软件著作权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六:继受取得得软件著作权

所谓“继受取得”系指权利的取得是以他人既存权利为基础的派生性取得权利的情形。通过继受取得的著作权是部分的著作权,即仅涉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除非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著作权的继受取得主要包括如下具体情形:

(1)、因约定取得

(2)、因继承取得。

(3)、因法律规定取得。

以上就是广州版权产业服务中心对于如何获得软件著作权的介绍,如果了解更多软件著作权知识,可以通过官网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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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软件著作权条件有哪些?

我们精选了一下网友答案:

申请软件著作权条件,随着软件的开发,国家对软件的认可也会给予保护,软件也有著作权,相当于文学类的作者,商标发明的权利。那么申请软件著作权条件有哪些?申请软件著作权条件申请软件著作权条件:在一个软件的开发完成之后,就会产生软件著作权,这是一个根据软件的开发自动生成的一个权利,有着明确的属于权,登不登记不是最主要的。开发完软件之后需要向版权中心提出软件著作权的申请,版权中心在审核无误后会颁发一个软件著作权的版权证书,有了这个证书,就能证明你是这个软件的开发者,其他人无权不得侵犯。软件著作权申请登记所需要的材料:1、去到机关填写登记表2、带上能够证明版权的材料3、证明文件。整理有效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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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即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就自动产生,登记并不是权利产生的必要条件。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是指著作权人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出申请,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并发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的条件有: 软件著作权人主体资格证明,主体资格具体有: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软件著作权人自主开发软件证明即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归属证明和软件产品的相关资料(具体有:软件的源程序及文档;软件的名称及版本号、开发完成时间、发表时间;软件运行环境(指软件运行的硬件和软件环境);软件开发使用的编程语言的名称及版本号、源程序总行数;软件的主要功能、用途和技术特点作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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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分类梳理——民商类(含2020年新发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上半年民商事案例裁判要旨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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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走近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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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类案裁判统一趋势及案例指导规则的愈发完善,权威案例的参照指导性作用愈发明显,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其权威性与指导意义不言而喻,属应当参照适用的案例,应当重视。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25批指导性案例(第140-143号)。截止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25批143个指导性案例。为方便读者高效地学习了解,“走进民法典”特将143件指导性案例中的民商事案例筛选出来,并按民事类(包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商事类、程序类(包括执行)进行归类,每一类再按案由进行更加细致的分类,同时将案例对应的案号附后,便于进一步的查阅。 案例君转载如下:


01

民  事  类






(一)一般合同纠纷


1. 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2009)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508号


2. 指导案例72号: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并经对账清算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禁止的情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目的,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在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情况下,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对转化为已付购房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等证据予以审查,以防止当事人将超出法律规定保护限额的高额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


(2015)最高法民一终字第180号


3. 指导案例107号: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诉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各方所在国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应优先适用公约的规定,公约没有规定的内容,适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明确排除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则不应适用该公约。2.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的货物虽然存在缺陷,但只要买方经过合理努力就能使用货物或转售货物,不应视为构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根本违约的情形。


(2013)最高法民四终字第35号


4. 指导案例1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1.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2.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08)京二中民终字第00453号


5. 指导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


(2012)江宁开民初字第646号


6. 指导案例33号: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裁判要点:1.债务人将主要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其关联公司,关联公司在明知债务人欠债的情况下,未实际支付对价的,可以认定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与此相关的财产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适用于第三人为财产所有权人的情形,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普通债权的情况下,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令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原财产所有人,而不能根据第五十九条规定直接判令债务人的关联公司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返还给债权人。


(2012)最高法民四终字第1号


7. 指导案例51号:阿卜杜勒·瓦希德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1.对航空旅客运输实际承运人提起的诉讼,可以选择对实际承运人或缔约承运人提起诉讼,也可以同时对实际承运人和缔约承运人提起诉讼。被诉承运人申请追加另一方承运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许。2.当不可抗力造成航班延误,致使航空公司不能将换乘其他航班的旅客按时运抵目的地时,航空公司有义务及时向换乘的旅客明确告知到达目的地后是否提供转签服务,以及在不能提供转签服务时旅客如何办理旅行手续。航空公司未履行该项义务,给换乘旅客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航空公司在打折机票上注明“不得退票,不得转签”,只是限制购买打折机票的旅客由于自身原因而不得退票和转签,不能据此剥夺旅客在支付票款后享有的乘坐航班按时抵达目的地的权利。


(2006)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609号


8.指导案例64号: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1.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对某项商品或服务的限制条件,且未能证明在订立合同时已将该限制条件明确告知消费者并获得消费者同意的,该限制条件对消费者不产生效力。2.电信服务企业在订立合同时未向消费者告知某项服务设定了有效期限限制,在合同履行中又以该项服务超过有效期限为由限制或停止对消费者服务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011)泉商初字第240号



(二)物权纠纷


1. 指导案例65号: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门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为维护建筑物的长期安全使用而应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业主拒绝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并以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1)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908号



(三)侵权责任纠纷


1. 指导案例19号: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其机动车号牌不予制止,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353号


2. 指导案例98号:张庆福、张殿凯诉朱振彪生命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行为人非因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实施阻止不法侵害者逃逸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


(2018)冀02民终2730号


3. 指导案例99号:葛长生诉洪振快名誉权、荣誉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1.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2.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等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审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案件,不仅要依法保护相关个人权益,还应发挥司法彰显公共价值功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3.任何组织和个人以细节考据、观点争鸣等名义对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进行污蔑和贬损,属于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16)京02民终6272号


4.指导案例140号:李秋月等诉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红山村村民委员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第25批)


裁判要点: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私自攀爬景区内果树采摘果实而不慎跌落致其自身损害,主张经营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9)粤01民再273号


5. 指导案例141号:支某1等诉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第25批)


裁判要点:消力池属于禁止公众进入的水利工程设施,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共场所”。消力池的管理人和所有人采取了合理的安全提示和防护措施,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擅自进入造成自身损害,请求管理人和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9)京02民终4755号


6.指导案例第142号:刘明莲、郭丽丽、郭双双诉孙伟、河南兰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生命权纠纷案(第25批)


裁判要点:行为人为了维护因碰撞而受伤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劝阻另一方不要离开碰撞现场且没有超过合理限度的,属于合法行为。被劝阻人因自身疾病发生猝死,其近亲属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9)豫1503民初8878号


7.指导案例第143号: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晓兰诉赵敏名誉权纠纷案(第25批)


裁判要点:1. 认定微信群中的言论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应当符合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还应当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并结合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2. 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18)京03民终725号



(四)知识产权纠纷


1. 指导案例20号: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的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的被诉专利侵权产品不为专利法禁止的情况下,其后续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即使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不视为侵害专利权,但专利权人可以依法要求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2011)最高法民提字第259号


2. 指导案例29号: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裁判要点:1.对于企业长期、广泛对外使用,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可以视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2.擅自将他人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作为商业活动中互联网竞价排名关键词,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2)津高民三终字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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