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产品认定申报材料清单 申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什么条件

企业申报材料应围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作指引及北京市实施方案要求准备。高新认定材料一式五份,书式装订,其中一份为原件(在材料右上角标注“原件”),其余四份 为...

高新产品认定申报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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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报材料应围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作指引及北京市实施方案要求准备。高新认定材料一式五份,书式装订,其中一份为原件(在材料右上角标注“原件”),其余四份 为复印件,五份文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封面及骑缝)。

一、《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申请书》。按要求盖章、签字;需中介机构盖章、签字处必须盖章、签字。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经备案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 审计报告。 专项审计报告必须完整。

四、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 限);

注:审计报告必须完整,可以是复印件。如材料过多,可只附主报告。

五、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

1、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应提供知识产权清 单,并附相关证书复印件。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应提供企业人员花名册,其中科技人员、研发人员应提供其学历证书复印件,如人员太多可提供部分人员学历证书复印件。不用在申报材料中提供劳动合 同。

3、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证明材料:企业的技术成果如在近三年内形成产品、服务、样品、样机等,视为科技成果转化完成。本部分内容建议企业列表说明。

  (1)表格内容应包括:序号、成果名称、转化方式(如产品、技术服务、样品、样机)、转化时间(统一为:2007年—2009年)、转化结果(即 具体的产品、技术服务、样品、样机名称)、证明材料(对应于转化结果的检测报告、合同、销售发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

  (2)对应表格中“证明材料”项中的文件材料。

证明材料包括:技术合同(技术销售合同)、检测报告、3C认证、9000认证、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

4、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证明材料:

  (1)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研究开发项目应有立项报告。

  对每一个研究发开发项目情况表应对应提供一份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

  (2)研发投入核算体系

  结合公司管理制度,提供有关制度文件。

  (3)产学研合作研发活动证明

  提供与高校、科研院所的书面合作协议等。

  (4)研发机构及相应的设施和设备

  说明公司相关研发部门的机构设置情况,列出相应的研发设施和设备,并(对主要设备)提供资产证明(如购买时的发票等)。

  (5)建立了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奖励制度

  结合公司管理制度,提供有关制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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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什么条件

我们精选了一下网友答案:

一、申报范围
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内注册一年以上,2007年以前(含)被省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目前仍处于原认定有效期内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中第十条有关规定。
三、申报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四、申报程序
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申报;
1、申报企业按照上述申报材料要求,如实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与其他申报材料合订成册,册...一、申报范围
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内注册一年以上,2007年以前(含)被省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目前仍处于原认定有效期内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中第十条有关规定。
三、申报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四、申报程序
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申报;
1、申报企业按照上述申报材料要求,如实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与其他申报材料合订成册,册内提供材料目录。
2、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科技局统一负责区域内企业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填写高新技术企业审查意见表(见附件),并正式行文统一报送省科技厅,同时抄送所在省辖市科技、财政、国税、地税部门。
3、初审合格的企业申报资料(一式五份)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电子文档以国家级高新区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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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企认定办关于发布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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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分别简称为《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认定工作安排通知如下,请各区(功能区)组织好辖区内高企认定工作,请各企业做好申报工作。

  一、高企培育库

  2020年,不开展天津市市级高企认定工作。

  建立高企培育库,遴选符合标准的科技型企业入库精准培育。(高企培育库计划4月份开通上线,具体上线开通及操作指南另行通知)

  二、国家级高企认定

  各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企业进行宣传指导和服务工作,并对区内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推荐、汇总。

  (一)到期应重新认定高企

  1.范围

  2017年认定为高企,2020年应重新认定的高企(证书编号为GR201712000001—GR201712001611)。

  2.时间安排

  常态化受理,按一个批次评审,市高企认定办接收申报材料截止日期为7月30日。

  (二)新申报认定企业

  1.范围

  除上述到期应重新认定以外的企业。

  2.时间安排

  常态化受理,分两个批次评审,市高企认定办接收申报材料截止日期分别为8月31日和9月30日。

  (三)申报材料受理

  申报企业报送申报材料至所在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滨海新区内企业按经开区、保税区、高新区、其他区域进行划分,分别由所属地区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受理,具体以滨海新区高企认定工作安排通知为准。滨海新区以外企业由各区科技局统一报送(受理单位及报送地点另行通知)。各区科技主管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3。

  (四)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企业按照《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组织申报材料,纸质材料上报至所在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各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情况进行核实并填写推荐表,将企业纸质申报材料汇总后报送至受理单位。

  1.报送1本纸质高企申报材料(专项审计报告为原件),申报材料参考格式见附件1;

  2.书脊位置注明新认定/重新认定、企业名称、所属领域、所属区(功能区)。

  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利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系统中的200M附件,将整本纸质材料扫描上传,保证清晰。

  三、国家级高企更名或重大变化

  高企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申报高企又涉及更名的高企,需先完成更名程序,再提出申报。

  (一)时间安排

  2020年高企更名、重大变化等变更申请,常态化受理,分批次办理,其中今年需要申报高企重新认定又涉及更名的高企,变更申请接收截至日期为6月15日。

  (二)申报材料受理

  滨海新区内企业按经开区、保税区、高新区、其他区域进行划分,分别由所属地区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受理;滨海新区外企业受理单位及地点另行通知。联系方式见附件3。

  (三)申报材料要求

  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并将打印出的《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与相关证明材料报认定机构。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1.简单更名(只有企业名称的变化):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企业更名前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2.复杂更名或重大变化:除简单更名需提供的相关材料外,其他同认定提交材料。

  四、关于财务中介机构

  高企认定专项审计(鉴证)报告应由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财务中介机构出具,对于财务中介机构采用承诺制,由企业自行选择。财务中介机构应自查是否符合条件,并如实出具中介机构承诺书(样式见附件1)。市高企认定办将组织财务中介机构培训,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五、关于评审专家

  高企认定评审专家应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的专家条件,在专家系统注册、提交纸质材料、并经过培训后,方可参加高企认定评审。

  (一)专家系统注册

  符合条件的专家,登录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信息管理系统:218.69.114.215:8081/savant/#/login,填写个人信息,点击“保存并提交”,进行线上提交。

  (二)提交纸质材料

  在专家信息系统中,点击“打印”按钮,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库专家备案表》,加盖单位公章,并附“能够证明符合专家条件的高级技术职称、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报送或邮寄地址:和平区成都道116号2号楼201,联系人:卢姗,联系电话:58832972。

  (三)专家培训

  市高企认定办每年组织评审专家培训会,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六、其他事项

  请各区(功能区)按照有关政策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到业务办理“不见面”,相关纸质材料可统一安排待疫情结束后再行提交或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受理,请认真做好高企认定申报的培训、组织、推荐等工作。

  

  附件: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参考格式清单

  2.研发费用辅助账汇总表

  3.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19日

点击阅读原文,下载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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