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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朝阳区
对上年度首次经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不包含重新认定企业以及已获得过高新认定补贴的企业)
丰台科技园
对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大兴区
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金奖励。
怀柔区
对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和区外新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
延庆园
对认定为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密云区
对我区新引进或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当年区域综合贡献的10%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支持。
平谷区
上一年度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并获得证书,一次性资助10万元。
顺义区
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内,将工商及税务注册地由区外迁入我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支持。在我区首次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给予30万元支持。在科技部有备案,有效期满后再次申请并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给予10万元支持。
石景山区
对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资金奖励。
房山区
对年度内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金支持。
天津市
天津市
对首次获批的国家级高企,市财政和区财政按照各50%比例给予30-50万元奖励。
天津市经济开发区
对于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按其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2亿元(含)、2亿元以上三个档次,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奖励。
对通过认定或新迁入的天津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奖励。对通过重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奖励。
河北省
河北省
河北省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培育专项资金,对通过培育入库、成功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后补助资金,每家企业10万元以上。
石家庄市
首次认定奖励:20万;重新认定奖励:10万。
石家庄高新区
对首次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对重新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2008年以来曾经通过高企认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
承德市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不低于10万元奖励性补助,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不低于5万元奖励性补助,整体迁入我市且完成变更手续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不低于10万元奖励性补助,享受我市有关优惠政策。
邢台市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性补助,整体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直接享受省、市有关优惠政策并给予10万元奖励。
唐山市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邯郸市
对新认定、到期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级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研发资金补助,各县(市、区)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三河市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按廊坊市级奖补50%政策奖励)。
山东省
山东省
《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首次通过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小微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
济南市
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补助资金最高10万元。
青岛市
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再次通过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平度市
对首次认定的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全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青岛市中小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淄博市
首次通过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小微企业,省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市财政再给予10万元补助。
枣庄市
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资金10万元。
烟台市
烟台市入库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认定成功奖励30万。
山西省
太原市
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认定一次给予10万元补助;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补助。
大同市
依据山西省有关规定对首次通过或连续3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根据认定指标得分情况一次性最高奖励20万元。
临汾市
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连续3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追加奖励10万元。
忻州市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优秀企业进行重点培育,为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做好储备。对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朔州市
对首次通过、重新认定通过或连续3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20万元的奖励。
陕西省
陕西省
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西安市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补贴10万元,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补贴5万元。
西咸新区
对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给予3万元奖励。
杨凌示范区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研发投入2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财政奖励;对有效期满重新申报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汉中市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后补助奖励。
安徽省
安徽省
《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加速成长行动实施方案》: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连续3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根据认定指标得分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奖励企业研发团队。
合肥市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江苏省
江苏省
《江苏省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推动各市、县(市、区)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根据地方培育资金兑现情况,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对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培育奖励;省与各市、县(市、区)按照联动的原则,给予入库培育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不低于30万元的培育奖励,其中省级奖励额度不低于15万元,支持其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业态等领域创新活动。
南京市
进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再按省支持标准给予1:1共同支持,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50万元奖励。
徐州市
对首次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无锡市
对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入库企业在培育期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再一次性给予15万元补助。
太仓市
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10万元,再次认定奖励5万元。
苏州工业园区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奖励10万元,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20万元,重新申报并通过认定的奖励10万元。
浙江省
杭州市萧山区
对新认定和新引进的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最高15万元的资助(新引进的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财政贡献按一个会计年度计算)。
杭州市余杭区
鼓励支持企业创建各级高新技术企业,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80万元、30万元、10万元、2万元的奖励。
杭州市富阳区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或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临安市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杭州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
上海市
上海市
《关于加快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意见》:在降低企业技术创新成本方面,创新财政投入方式,实施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研发支持机制,对入库企业给予一次性20-200万元的支持。
湖北省
武汉市
《武汉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三年(2019—2021)行动计划》: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区两级财政将给予不少于4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每家补贴20万元。
黄石市
对当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宜昌市
对上一年度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荆州市
对新申报、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受益地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
仙桃市
对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
湖南省
《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经济贡献奖励办法》:对符合条件且贡献突出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不低于100万元奖励。
益阳市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
张家界市
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给予2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
邵阳市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个奖励10万元。
郴州市
经国家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收益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内蒙古
自治区科技厅制定的《关于科技创新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九项措施》:对被评为百强的科技型企业和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3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
呼和浩特市
对获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支持。
包头市
对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不高于50万元的资金支持。
鄂尔多斯市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通辽市
《通辽市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100万元的资金奖励。
呼伦贝尔市
对被评为百强的科技型企业和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3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
四川省
成都高新区
设立每年不低于10亿元的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资金奖励,每家达30万元。
泸州高新区
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补贴10万元;新迁入并承诺在泸州高新区持续经营5年以上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迁入当年补贴5万元。
乐山市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30万元,再次认定的奖励10万元。
广元市
首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
自贡市
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非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广东省
广州市
对当年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深圳市
《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通知》:对入库企业,按入库当年研发实际支出的10%的比例予以资助,资助额超过300万元的按300万元资助;对出库企业,按出库当年研发实际支出的10%的比例予以资助,资助额超过300万元的按300万元资助。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性补助5万元,重新认定企业奖励性补助3万元。
珠海市
对当年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资助。
珠海高新区
《珠海高新区促进科技创新扶持办法(试行)》: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最高给予奖励资金 20 万元;对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资金 10 万元。
汕头市
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区(县)财政配套奖励不少于4万元。
甘肃省
《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给予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20万元的奖励,给予复审及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5万元奖励。
兰州高新区
兰州高新区对认定通过和新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辽宁省
沈阳市
小微企业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助。
沈阳高新区
对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期满后再次获得认定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大连市
对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大连高新区
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获20万元奖励资金,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可获5万元奖励资金。
辽阳市高新区
对区内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对于重新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盘锦市
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补助10万元。
盘锦市高新区
对当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补助15万元,对重新认定的补助7.5万元。
云南省
省科技厅对通过认定、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的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补助。
海南省
《海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技术创新。
海口高新区
《海口国家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暂行规定》: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将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将专项用于企业技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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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具体近三年及申请当年须有授权的发明专利1件以上或实用新型授权6件以上或计算机软件登记6件以上,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前提必须拥有专利,企业可通过申请、转让、许可的方便获得专利权,前期签订服务合同,待获得专利证书申请认定)。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流程 第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第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③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④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数的比例说明; ⑤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⑥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第三,合规性审查。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第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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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为《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2018年度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认定工作安排通知如下,请各区(功能区)组织好辖区内高企认定工作,请各企业做好申报工作。
一、市级高企认定
各区(功能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市级高企申报的受理、审查、评审等工作,各区(功能区)须于6月30日之前完成本年度拟认定通过企业的公示并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国家高企认定
各区(功能区)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企业进行宣传指导和服务工作,并对区内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汇总,统一报送至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高企认定办)。
(一)到期应重新认定高企
1.范围
一是2015年经过复审,2018年应重新认定的高企(证书编号为GF201512000001—GF201512000180);
二是2015年认定为高企,2018年应重新认定的高企(证书编号为GR201512000001—GR201512000901)。
2.时间安排:常态化受理,按一个批次评审,市高企认定办接收申报材料截止日期为7月31日。
3.申报材料受理
(1)滨海新区(含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区)重新认定企业
受理单位:天津市科技服务业协会
地址:和平区拉萨道16号,和平区电子商务大厦308室
联系人:梁友(电话:58661502,58661503)
(2)其他区(滨海新区除外)重新认定企业
受理单位:天津市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
地址:和平区南京路305号,经济联合中心大厦406室
联系人:李竞强,姚瑞娟(电话:27221013,58832917)
(二)新申报认定企业
1. 范围:首次申请认定的企业
2. 时间安排:常态化受理,分两个批次评审,市高企认定办接收申报材料截止日期分别为8月31日和9月30日
3. 申报材料受理
受理单位:天津市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
地址:和平区南京路305号,经济联合中心大厦420室
联系人:李竞强,刁建超(电话:27221009,58832917)
(三)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企业按照《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进行程序组织和材料申报,纸质材料上报至所在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请各区(功能区)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后,按照统一格式出具汇总表并加盖公章,在规定时间内报送。
1. 报送一本纸质高企申报材料(专项审计报告为原件);
2. 书脊位置注明新认定/重新认定、企业名称、所属领域、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国税或地税);
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利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管理网”(www.innocom.gov.cn)系统中的15M附件,重点上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年度财务报表、专项审计报告、知识产权证书、人员花名册、成果转化能力证明材料、创新性证明材料等主要证明文件。
三、国家高企变更受理
高企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申报高企又涉及更名的高企,需先完成更名程序,再提出申报。
(一)时间安排
2018年高企更名、重大变化、整体迁移等变更申请,常态化受理,分批次评审。
(二)申报材料受理
受理单位:天津市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
地址:和平区成都道116号,天津市科委2号楼201室
联系人:卢姗(电话:58832972)
(三)申报材料要求
1. 简单更名(只有企业名称的变化):更名申请表、企业更名前后营业执照(复印件)、高企证书(复印件);
2. 复杂更名或重大变化:同认定提交材料;
3. 整体迁移: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完成迁入的相关证明及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证明等材料。
四、高企专项审计中介机构和评审专家
中介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加强对《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的学习,严格依据相关政策,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专项审计和申报材料进行专项审计和评判,出具真实审计报告和客观的专家评价意见。
中介机构和评审专家须严格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其他事项
(一)请各区(功能区)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政策的要求,认真做好高企认定申报的培训、组织、推荐等工作。
(二)市高企认定办委托天津市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天津市科技服务业协会承担我市2018年度高企认定申报材料受理和形式审查等工作。
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市科委高新处 谭振东;联系电话:58326719
2018年2月8日
来源: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www.tst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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