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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
企业根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初步判断是否达到认定条件的要求。
第二步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认定机构。认定机构核对企业注册信息,在网络系统上确认激活后,企业可以开展后续申报工作。
第三步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认定机构,并向认定机构提交书面材料。
第四步
认定机构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从专家库中抽取至少5名评审专家(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60%,并至少有1名财务专家) 组成专家组。进行审查
第五步
认定机构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可视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提出认定企业名单,报领导小组备案,报送时间不得晚于每年11月底。
第六步
经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由认定机构核实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对报备企业进行随机抽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交由认定机构核实情况,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步
经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由认定机构核实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对报备企业进行随机抽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交由认定机构核实情况,提出处理建议。
认定结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简称认定机构。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书面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对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五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5.企业职工总体情况说明与科技人员名单;
6.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注:(企业自选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具备执业资格(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的人员占职工全年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注:对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审查内容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合规性审查
审查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项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等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要求;
独立评价
每名技术专家单独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专家评价表》,主要对企业知识产权、研究开发活动、主营业务、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价打分;每名财务专家单独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财务专家评价表》,参照中介机构提交的专项报告、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和纳税申报表等进行评价打分;
综合评价
在各评审专家独立评价的基础上,专家组长汇总各位专家分数,按分数平均值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
注:具备条件的地区可进行网络评审。
专家库及专家选取办法
1.认定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实行专家聘任制和动态管理,备选专家应不少于评审专家的3倍;
2.技术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技术领域》内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及市场状况有较全面的了解;财务专家应具有相关高级技术职称,或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并具备相关职业资格;
3.认定机构根据企业主营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所属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并指定1名技术专家担任专家组组长 ,开展认定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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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条件与程序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三)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复审时应重点审查第十条(四)款,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一、 电子信息技术 二、 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三、 航空航天技术 四、 新材料技术 五、 高技术服务业 六、 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七、 资源与环境技术 八、 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具体你可以搜一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有更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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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条件与程序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三)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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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日
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省委推进“两聚一高”新实践、加快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的要求,按照市委实施创新驱动“121”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部署,培育和集聚一批名校名所名企名家名园区,打造综合性科学中心和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构建一流创新生态体系,推动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名城建设,现提出如下若干政策措施。
一、强化战略科技引领。设立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专项,重点支持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实验室、国家研究中心等平台建设,对特别重大的科创平台和多学科交叉研究平台可“一事一议”,给予特殊支持。成立南京创新名城建设理事会,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支持在宁高校院所等单位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或大科学工程,最高给予国际资助经费20%的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积极整合地方资源,支持在宁高校院所申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支持在宁企业参与或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按照实际到账国拨经费给予1:1支持。面向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特别是民生需求,围绕人工智能、大数据、生命科学等前沿领域和民生科技,设立市级重大科技专项。
二、支持名校名所与名城融合发展。通过构建融合发展平台,加强名校名所与地方双向融通,既让高校院所的创新成果走出来,也让地方的创新需求走进去。鼓励高校院所围绕南京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托优势学科和国家级平台,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围绕主导产业,设立和发展急需专业,培养紧缺人才,实现产学研融合。对与国际名校合作在宁举办特色学院和高端服务机构,最高给予1亿元支持。支持国内外研发机构、知名跨国公司等在宁落户或设立研发机构,最高给予3000万元支持。设立紫金山科技创新基金会,募集社会资金用于科技创新活动。定期举办紫金山科学家国际峰会。
三、推动科技成果和新型研发机构落地。探索建立成果转移转化新机制,促进科技成果、新型研发机构落地。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立人才(团队)持有多数股份,政府科技创新基金、投资平台和社会资本等多方参股的股权结构,政府股权收益部分不低于30%奖励高校院所,政府科技创新基金、投资平台所占股权可按协议约定转让。对新型研发机构按绩效择优给予每家每年最高500万元奖励。引进国内外知名科技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企业),按照投资总额及服务效能,最高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实行连锁经营的科技服务企业,允许企业总部及下属分支机构统一在市级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和经营审批手续。支持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在宁设立分中心,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建立国际技术转移专项基金,支持引进国际先进技术、成果和项目。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50万元以上的科研人员,根据其对地方经济贡献,实行一定比例奖励。对促成向本市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技术转移机构,按照年度合同登记认定的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主要用于奖励对技术转移作出突出贡献的团队。
四、大力发展创新型产业集群。支持高新园区和符合本市主导产业方向的企业建设省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中心,按国家或省拨经费给予1:1共同支持。围绕主导产业建设市级以上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根据运行绩效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标志性重大项目、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点行业国际国内标准制定、重大兼并重组、重大商业模式创新等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五、着力培育创新型领军企业。设立创新型企业培育专项,针对企业不同成长阶段分类精准施策。支持初创期科技企业发展,自获利年度起,三年内对本市经济发展贡献全部奖励企业。着力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对通过评价的企业,根据企业研发费用情况,给予最高10%普惠奖励。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进入市培育库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进入省培育库的再按省支持标准给予1:1共同支持,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拟上市企业,开设绿色通道,实行“一企一策”。支持研发服务企业发展,参照国家给予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给予支持。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建立企业研发机构绩效考核制度,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20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收购或投资设立海外研发机构,最高给予500万元奖励。国有企业科技研发投入、收购创新资源支出、创新转型项目培育期三年内亏损等视同考核利润,允许高层次人才薪酬、创新奖励、中长期激励在工资总额外单列。支持创新产品首购首用首保。
六、全力建设一流科技产业园区。支持高新园区集聚发展、特色发展和创新发展,逐步将园区主导产业集聚度提高到60%以上,纳入高新园区的考核体系。按照不低于省级高新区的标准推进市级高新园区建设,做到人权、事权、财权相匹配。高新园区实施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进一步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职能。对高新园区内科技型企业跨区转移,实行一窗办理,执行相应的跨区分成税收政策。对参与高新园区管理的社会化管理团队,按绩效考核最高给予500万元奖励。对列入省级众创社区备案试点的给予500万元建设资助。建立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纳入省级以上孵育计划的予以省拨经费1:1共同支持;在三年孵化期内每成功培育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含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载体运营机构20万元奖励。鼓励高校院所联合在宁企业建立面向大学生的“科创实验室”,每个实验室最高给予30万元支持。
七、加快形成创新创业空间新格局。以高新园区为主阵地,加大创新空间集聚力度,形成市域创新空间新格局。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实验室、国家研究中心等平台建设,可参照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对需采取出让方式供应的,出让起始价可按不低于同区域科研用地基准地价的20%执行。经市政府职能部门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落地在高新区范围内的,土地出让起始价可按不低于区域科研基准地价的20%执行(但不得低于相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允许高校利用存量土地新建新型研发机构,土地性质不变;落地在高校周边的,可按不低于区域科研基准地价的50%执行;利用存量工业厂房的,可按原用途使用五年,五年过渡期满后,经评估认定,可再延续五年。经市政府职能部门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符合本市主导产业方向,需使用工业用地的,可按不低于区域《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高新园区国有平台建设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根据是否允许分割转让,地价按对应基准地价的50%执行。分割转让比例不得超过50%,可转让部分,直接转让的比例不得超过30%,其余部分鼓励采用先租后让方式,在承租机构或企业的税收、就业、研发投入等指标达到设定要求后,再办理转让手续。新型研发机构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可统筹配建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15%的配套服务设施,配套服务设施按主用途供地。上述有地价优惠的项目,除明确可以分割转让的以外,土地不得分割转让,所建房屋不得转让、销售。项目竣工后确有剩余土地与房产,以及受让人终止项目不再需要土地与房产的,应由园区平台按约定的价格标准并考虑资金成本优先回购,也可经市政府职能部门同意转让给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和企业。
八、努力打造国际化创新创业人才高地。大力集聚科技顶尖专家,对全球顶尖人才领衔的高端创业创新团队或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资助额度上不封顶。对入选省顶尖人才顶级支持计划的,按1:1的比例,给予引才企业最高1亿元配套资助。实施“345”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用五年时间,重点引进30名急需紧缺的外国专家、40个海外高端创新团队,挂牌建设50个支持柔性引才的海外专家工作室,给予用人单位最高500万元资助。持续推进“创业南京”英才计划。设立市级企业青年工程师科研基金,重点支持企业青年工程师瞄准行业和市场需求开展技术研发。设立博士和博士后科技创新创业基金,支持企业创建国家、省级博站和市级“准博站”。实施青年大学生“宁聚计划”,每年吸纳20万以上大学生在宁就业创业,实行一条龙服务,积极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调整优化落户政策,研究生以上学历及40岁以下的本科学历人才,凭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技术、技能型人才,凭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办理落户手续。加大高层次人才激励力度,对新型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人员以及技术经理人、人才经纪人、天使投资人等年薪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根据其对本市经济贡献给予奖补。建立市场化社会化人才认定机制,引入人才“举荐制”,由龙头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中介、金融投资等领军人才组成“举荐委员会”,被举荐人才可享受相应举荐层次政策待遇;为非共识性人才在宁创新创业开辟绿色通道。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人才安居政策体系,采用租赁补贴、购房补贴以及购买共有产权房,承租人才公寓、公共租赁房等安居方式,为青年大学生、科技研发等各类人才提供安居保障。支持“双一流”高校、推进“两落地、一融合”成效显著的高校院所,加快建设人才公寓。
九、健全科技金融服务和财政支持体系。大力吸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落户,对新注册在本市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根据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和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等给予最高1500万元奖励,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池,对投资本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孵化器、加速器,按实际投资额和投资损失每年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投资奖励和最高600万元风险补偿。通过政府科技创新基金广泛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参与设立多种形式的基金,政府科技创新基金出资收益部分最高50%用于奖励人才(团队),参股天使投资形成的股权5年内可原值向天使投资其他股东和创业团队转让。创新国资创投管理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国有创投企业建立跟投机制,按照市场化方式确定考核目标及相应的薪酬水平;试行国有创投企业在国有资产评估中使用估值报告;对国资参股的投资项目发生非同比例增减资,而国资未参与增减资的经济行为,由企业股东会决策。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五年内市区财政至少安排专项资金100亿元,并建立市场化运作的科技创新基金100亿元,主要用于支持国家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和重大科技专项、“两落地、一融合”、创新型产业和企业培育、园区载体和创新空间建设、人才引进培育、社会创投机构集聚、创新环境营造等方面。
十、营造开放包容的优良环境。打造国际化氛围最佳的城市,建设国际学校和国际社区,建立人才健康绿色通道,接轨国际医疗服务体系。举办“赢在南京”系列国际创新创业活动,获奖并落地本市的项目最高可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在高新园区落户的获奖项目,给予政府科技创新基金投资扶持,并建立风险容错机制;进一步扩大外资市场准入领域,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服务;简化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手续,提高税收服务效能;支持科技创新类国际组织在宁设立总部、分支机构,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引导高校院所、社会组织与国际机构合作建立国际科技创新联盟,建设科技创新类国际组织集聚区。打造信息流动最快的城市,推动南京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优化升级和网络边缘智能化建设,推进重点公共场所、园区、高校等公共区域免费WiFi全覆盖,力争在全国首批部署5G商用,打造国际先进的未来网络创新基地和产业高地。高水平建设知识产权强市,建设中国(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立专利预审员制度。对提供专利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金融机构,给予实际融资额度的2%风险补助。对省级以上知识产权服务集聚区,给予1000万元支持。推动在宁公证机构拓展业务范围,开展知识产权相关公证服务。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快速反应机制,建立知识产权违法侵权举报制度,对查证属实的,给予投诉举报人一定奖励。完善知识产权法庭司法保护职能。对授权的发明专利、PCT专利给予奖励。打造创新文化最包容的城市,设立南京创新奖,表扬创新贡献突出单位和个人;弘扬企业家精神,实施创新型企业家培训计划;建立健全创新尽职免责机制;强化信用激励和约束,建立“红、黑”名单制度,营造更为优良的创新信用环境。
加强党对创新名城建设的组织领导,充分调动全市上下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形成推进创新名城建设的强大合力。市有关部门、各区(园区)要围绕创新名城建设,抓紧制定一批配套政策文件,形成可操作的具体实施计划和工作方案。加大各项政策落实力度,建立专项工作推进和督查机制,确保创新名城建设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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