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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高新技术企业?有什么意义?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意义
(1)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10%,可执行15%(认定前25%)的优惠税率。
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按照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专项资金与上市加分
申办瞪羚企业、专精特新、科技小巨人等政府专项资金必备的前提资质;各类上市过程中加分;
(3)市场与融资
重大竞标过程中,是企业投标时的重要条件(尤其是政府采购);
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8%的部分,准许税前扣除;
高新企业可申办无抵押信用贷款。
参考: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包含八大领域: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a.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b.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c.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4、高新技术企业方面的个人所得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4)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5)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6)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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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深圳除外)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非高企培育库入库培育企业; (二)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五)近两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广东省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七)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及规范的财务管理,已设立研究开发费辅助核算账或专账。 (八)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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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9年杭州市“雏鹰计划”企业和杭州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科技局、钱塘新区经发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科技型企业成长,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根据《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杭州市“雏鹰计划”企业培育工程的实施意见》(杭科高〔2019〕68号)和《杭州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杭科高〔2019〕3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19年杭州市“雏鹰计划”企业和杭州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和程序
杭州市“雏鹰计划”培育工程包括杭州市“雏鹰计划”企业(简称“雏鹰企业”)和杭州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简称“市高企”)两类企业的培育:
1.“雏鹰企业”的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等相关要求,详见阅读原文。
2.“市高企”的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等相关要求,详见阅读原文。
各申报单位请认真对照认定条件开展申报。
二、申报方式和时间
1.企业申报。通过杭州市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
(d.zjsti.gov.cn/ccphangzhou/)进行网上申报。推荐使用Chrome浏览器或360浏览器极速模式打开,企业用户点击“法人登录”,使用浙江政务服务网账号登录,无政务服务网账号的请先注册。登录系统完善基本信息后,选择“杭州市‘雏鹰计划’企业认定”模块或“杭州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模块进行填报。
2.申报截止时间:企业网上申报截止日期为2019年8月20日。申报截止后,不设材料补正环节。
三、其他事项
1.为有序推进杭州市“雏鹰计划”培育工程实施,根据当年市财政预算,原则上2019年“市高企”认定数量不超过1050家、“雏鹰企业”认定数量不超过850家。
2.本次评审采取网络评审,择优认定,请各申报单位认真核实网络填报数据。
3.为避免在申报截止日由于企业同时申报而造成系统无法提交材料的情况,请各申报企业早做准备,尽量提前提交网络申报材料。
4.新认定的“雏鹰企业”或“市高企”,在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时,“国高企”补助经费按补差处理。
“雏鹰企业”认定相关要求
1.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企业,符合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导向要求。
2.企业注册成立时间在2014年8月20日(含)至2019年2月20日(含)之间。
3.企业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至少一项Ⅱ类及以上知识产权成果或申请至少一项发明专利);拥有一支稳定的研发团队,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5%以上;研发经费单独建帐,研发投入占当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且上年度研发投入大于50万元(含),成立不足一年的企业,从成立之日起,累计研发投入大于50万元(含)。
4.企业在技术及商业模式创新上有优势;具备一定的技术与市场成熟度,市场化计划切实可行;市场开发潜力大,成长性好。
5.企业申报时上年度销售额在5000万元(含)以下;成立不足一年的企业,从成立之日起累计销售额在5000万元(含)以下。
6.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成立不足一年从成立之日起)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市高企”认定相关要求
认定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企业,且注册时间在2018年8月20日(含)前;
2.企业有一定的创新能力,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3,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6.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7.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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