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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快《浙江省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实施,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建设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省级研发中心”),进一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决定开展2019年省级研发中心建设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4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四)已经批准建立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
(五)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销售收入低于5000万元的,不低于6%;
2.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不低于4%;
3.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3%或1000万元。
(六)近三年内累计转化科技成果9项以上;
(七)有独立的研发机构,研发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5人(软件类企业30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
(八)能保证落实省级研发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并具备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科研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100万元以上);
(九)建立完整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体制,各项规章制度明确;
(十)近三年无环境污染事故、消防安全生产事故、偷税漏税和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二、申报程序
(一)为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切实减轻申报
企业负担,申报工作统一通过“浙江科技大脑”官网(www.zjsti.gov.cn)进行,不需要提交纸质材料。请申报企业用政务网帐号选择“法人登录”,进入“办事大厅”,选择“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依次点击“业务办理”-“业务申报”-“企业申报”进行填报。
如申报企业无政务服务网账号请先注册,注册成功后登录申报系统。
(二)各县(市、区)科技局在网上做好申报材料初审工作,统一查询出具申报企业的环境污染、消防安全生产、税收和知识产权等无违法行为证明,统一通过“浙江科技大脑”提交设区市科技局审核。
(三)专职研发人员、研发场地、科研资产原值和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情况可以计算到2019年3月底,相关数据须在专项审计报告中体现;近三年无环境、安全、税务和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是指2016年至申报前无上述行为。其他数据一律截止到2018年年底。
三、申报时间
请各设区市和义乌市、嘉善县科技局(委)及时组织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等相关审核工作,于2019年9月25日前将拟建省级研发中心名单正式文件纸质材料上报到省科技厅高新处(杭州市环城西路33号浙江科技大楼505室),并将电子版材料发送至邮箱linzj@zjinfo.gov.cn。
文章来源 | www.zjkjt.gov.cn/news/node01/detail0101/2019/0101_8754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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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2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3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2]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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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高新技术企业: 科学是发展的重要内在推动力,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它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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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认定条件是什么?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只有当自己的企业具备了以上的条件下次才可以申请高新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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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平台、镇街,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及时掌握拟在2021年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基本情况,切实做好培育与服务工作,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1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预申报工作,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余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规定的有关要求。
三、申报方式
请扫描下方二维码填写相关信息。
四、截止时间
12月6日。本次预申报企业将作为后续培训辅导及专家“义诊”的重点。请各平台、镇街做好本辖区内企业的摸底调研及推荐发动工作。
五、联系方式
高新技术产业科:86242942
附件:2021年拟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评表
点击阅读原文下载
杭州市余杭区科学技术局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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