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
高新企业认定的成功秘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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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有什么好处
1、税收优惠
(1)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15%,税率直接降低10%,比一般企业节税了40%。
(2)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次加计扣除50%或者75%,享受了加计扣除的高新企业,比一般企业多节税47.5%。
(3)高新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比一般企业多弥补亏损5年。
2、资本价值
(1)创业板融资上市的必要条件;
(2)创新研发企业对风投机构更有吸引力;
(3)更容易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
3、政府扶持
(1)政府补助:政府财政补贴基金申请更有优势,在国家支持的项目中更容易获得补助;
(2)优先立项:国家的重点项目科研经费优先立项;
(3)基本门槛:申请重要行业资质的基本门槛;
(4)人才引进:可办理北京工作居住证及积分落户。
4、市场价值
(1) 国家级的认证资质:是国家级别的硬招牌;
(2) 企业品牌形象:提升企业品牌的宣传影响力;
(3) 招投标的重要条件:是企业技术价值的直接证明。
提升高新企业认定成功率秘籍
1、可以通过申请软件著作权,专利或购买专利来实现,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就可以解决知识产权的问题,变劣势为优势;
2、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寻找像米粒企服一样的专业机构为企业制定出最可行、最有效、最专业的申报方案;
3、企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准确的自我评价或者邀请有经验的专家进行评价,以减少盲目申报的损失 ;
4、要明确自己手里到底有几个能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使用的科技成果转化材料;
5、企业的科技研发管理水平该如何全面的展现;
6、企业填写申报材料应注意哪些问题,才能赢得评分专家的认可;
7、理顺各专项材料之间的勾稽关系,避免出现前后矛盾。
高新企业认定的申请流程:
⊙申请 > ⊙受理 > ⊙评审 > ⊙公示 > ⊙备案 >⊙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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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机构办公室一栏怎么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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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网上申报的,认定机构一栏南京的就填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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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打114电话查询下就可以了,谢谢,网上没有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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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一般的手续是这样的:
1、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副本、所需退回税款的完税凭证及复印件、退税的帐号(公司的对公帐号,账户名与纳税人名称一致)、符合退税要求的资料(认定批复,证明你有资格享受优惠,符合退税条件)、公章等,到主管税务部门文书受理窗口,填写退税申请表。在此期间,可能还有其他资料需要提供,具体视乎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
2、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的申请后,会在规定时限内审理,在纳税人补充完所需资料后,税务机关就根据相关政策进行层级审批。
3、在审批完结后,税款就会退到纳税人提供的帐号。不过这个时间会稍微漫长。
4、如果条件符合,税务机关会建议你用以后的税款进行抵减,比退税操作容易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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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省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奖励的实施细则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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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省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奖励的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依据宁委发〔2018〕1 号第五条和宁委发〔2019〕1 号第一条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设立专项奖励资金,鼓励更多的企业积极参加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培育认定工作,重点支持技术研发水平较高、经营状况良好、发展潜力较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技术密集型服务企业。
第三条 在我市注册纳税的企业,凡在下列支持的范围内,均有资格享受该专项资金支持:
(一)进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二)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再按省支持标准给予1:1 共同支持。对进入省库而未进入市库的企业,按本条(一)款补齐;
(三)对新增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省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且未获得过该类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给予50 万元奖励。
第四条 符合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入库条件的企业每年应根据省、市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经专家评审取得入库资格后,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条 新增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企业无需申报,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相关文件给予奖励。
第六条 对既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又通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企业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 上述奖励由市区按1:1 的比例分担,江北新区企业资助金额由江北新区全额负担。
第八条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设立研发机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引进科技创新人才等。
第九条 对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 号令)相关规定处理,同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追回奖励资金。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我市此前相关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试行一年。
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服务事项办事指引
2.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备案流程图
3.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办理材料目录
4.省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流程图
5.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办理材料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