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就上查策网! 请问申请高新企业的流程是怎样?

查策网,是中国首家科技型企业专业服务互联网平台。本平台专门提供政府扶持政策资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线上辅助、政府扶持资金精准评估、具体项目申报信息查询等专...

高新,就上查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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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策网,是中国首家科技型企业专业服务互联网平台。本平台专门提供政府扶持政策资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线上辅助、政府扶持资金精准评估、具体项目申报信息查询等专业化服务。



政府扶持政策资讯涵盖了所有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区各级科技、经贸、工业信息化、商务、知识产权等扶持企业的政府主管部门的各类政策信息内容,实现了各政府部门扶持企业政策的全方面覆盖。

平台服务系统包括高新企业认定在线服务系统、企业项目申请自动评估系统、项目申报查询系统、贯标服务系统、知识产权系统、财税规划系统等等。



主要功能介绍:

1、项目申报评估系统

根据科技企业相关指标,智能评估出符合企业的项目申报报告。报告内容涵盖科技企业所在的区(县)、市、省、部委所有可申报项目。同时根据项目可行性,分可申报项目,具有较高的可行性项目、短期规划可申报项目、长期规划申报项目三类项目。

目的:企业可精准评估出可申报的政府扶持项目。项目申报不盲目、不随意,可有的放矢,进一步提升项目申报的成功率,减少无谓的人力、物力、财力消耗,提高工作准备效率。

2、国家高新企业认定服务系统

国家高新企业认定服务系统包括高新企业自评系统、高新企业认定模拟申报系统及全国各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查询系统。

①高新企业自评系统,可根据企业自身情况评估出是否符合国家高新相关要求,并自动计算出各项指标得分。可为科技企业国家高新企业认定前做有效的自我评判。

②高新企业认定模拟申报系统,是高新企业认定管理网申报系统相同的系统,填写的相关指标时,如不符合高新要求,会自动提醒或红色标识,且可避免前后数据不一致。可有效避免了因填报工作失误导致申报工作不通过。

③全国各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查询系统,可查询全国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含认定时间及认定编号。

3、全国各地资助项目查询系统

可根据关键词,查询全国各地的相关政府扶持企业的资助项目,且可点击查看项目相关的条件和扶持力度等。

查策网始终秉承诚信至上、用户第一的理念,助力企业健康发展。查策网依托于“中国政府资助信息网”,并在此基础上改良、升级,于2018年正式上线。

中国政府资助信息网从2008年开始运营,以准确而权威的资助信息为依托,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全面的政府扶持项目资讯服务。

经过十年沉淀,查策网目前的企业服务量将近2000家,服务区域已从早期的上海、广州、深圳、珠海、北京、东莞、惠州等地,逐步扩展到全国所有的三线以上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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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申请高新企业的流程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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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一)《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三)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包括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明细、高新技术产品利税明细、开发经费支出明细(包括研发用仪器购置明细、原材料购置、元器件购置、模具开发费、试验测试费、研发人员工资及费用等)、研发人员名单及学历证明等科目;申请服务型的还应提供技术服务合同和用户认可或验收报告。
  当年成立的公司到申请时已达到申请条件的可提供自成立之日起到申请前1个月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  
  (四)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或入网证;对生物医药、医疗器械、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高新技术产品,申报时必须提交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的复印件;若环境污染的项目需提交环保达标证明。
  (五)知识产权方面有关证明或可说明技术来源的相关材料(如:专利证书、专利授权使用证明、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为了帮助评审专家了解情况,申报单位还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提交下列材料,对申报表和必备材料未充分说明的内容做进一步阐述:
  (一)市级以上科技产品和技术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
  (二)产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开发软件的企业需提供:该产品的软件需求说明书、系统设计报告、测试报告和用户试用报告等材料)。
  (三)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以及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四)用户使用意见相关材料。
  (五)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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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便利化来了!上海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目标客户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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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解读作者 金融监管研究院 外汇部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解读部分内容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发布了《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新技术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业务的通知》(上海汇发〔2020〕16号在上海自贸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以下来源:外汇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新技术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业务的通知

上海汇发〔2020〕16号

 

上海市各银行: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上海科创中心,促进高新技术企业投融资便利化,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现将《中国(上海)自贸区高新技术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业务操作指引》(详见附件)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负责具体实施试点。各银行应做好相关政策宣传、数据统计和信息报送工作,确保试点顺利实施。

二、各银行应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及市场主体对政策的反响,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报告重大和异常情况。

具体业务办理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分局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上海)自贸区高新技术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业务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2020年4月3日


附件

 

中国(上海)自贸区高新技术企业

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的批复》(汇复〔2020〕19号)要求,便利试点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试点区域是指中国(上海)自贸区。


第三条  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是指对注册地在试点区域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工艺先进、市场前景良好、净资产规模较小、全口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低于等值500万美元的创新型企业,可在所在地外汇局核定规模内借入外债,核定额度最高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


第四条  按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政策借用外债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在中国(上海)自贸区的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除外),成立时间满一年(含)以上且有实际经营业务活动。

(二)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取得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资格的企业。试点企业如为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

(三)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企业,且拥有知识产权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

1、拥有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I类知识产权不少于1件;

2、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等II 类知识产权不少于3件。

(四)企业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60%(含)以上,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的60%(含)以上。

(五)近两年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 (成立不满两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


第五条  已获批外债便利化额度的试点企业,不得再通过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或“投注差”管理模式借用外债。


第六条  试点企业按外债便利化试点政策办理外债逐笔登记业务时,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含企业基本情况、自身资产负债情况、拟申请的外债便利化额度、外债资金使用计划、近两年(成立不满两年的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的承诺、风险防控措施等)。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高新技术证书处于换领期的试点企业可凭相关证书延期证明材料办理外债签约登记业务。证书延期手续办理完成后,试点企业应及时补交换领后的高新技术证书。

(三)借款合同正本和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合同为外文的应另附合同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

(四)营业执照。如为2020年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

(五)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六)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外债签约登记业务时,试点企业应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除申请书、合同中文译本外,其余材料原件验后返还,外汇局留存复印件。


第七条  试点企业外债资金使用原则上应在经营范围内真实、自用。若超出经营范围用于境内股权投资,需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逐笔外债签约登记后,方可结汇用于符合规定的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金融企业投资除外),且应在外债合同中予以明确;不得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与试点企业经营相关且所投项目真实合规;所投资企业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证券投资。试点企业一年内未实际发生外债提款的,外汇局将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八条  外汇局负责对中国(上海)自贸区内外债便利化额度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统计监测。对银行和试点企业的外债便利化额度业务进行非现场和现场核查检查。

外汇局可根据地区国际收支形势及试点企业业务开展情况,对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实施宏观审慎调控。


第九条  银行、试点企业未按本指引及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试点业务的,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外汇局可约谈相关主体、向其出具风险提示函。试点企业存在违规行为的,外汇局可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十条 其他未明确事项,适用现行外债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负责解释。



End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外债便利化试点最大的意义在于:即便是外债额度不足的企业也可以凭借外债合同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额度可以超过全口径跨境政策融资中净资产的要求。

  • 最高不超过500万美元,按签约日汇率,不用区分长期或短期。

    (相比全口径跨境融资,相当于短期外债、外币外债也不用多占额度)

  • 额度登记可以直接满额申请,也可逐笔根据需求逐笔申请

  • 申请便利化额度不能用框架协议,做外债登记和便利化额度申请时要用正式外债合同

  • 获批外债额度便利化的企业不再有全口径或投注差外债额度(小企业以后做大可以退出便利化额度试点)


这对于处于初创期的高新技术企业来说意义重大,因为这些中小微企业往往本身净资产规模较小,从而没有足够的外债额度从境外融资。


试点企业有哪些?


上海符合条件的自贸区企业可在外汇局核定外债额度,最高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

  • 企业注册地在试点区域内(上海自贸区,也包括临港新片区)

  •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这是另一个关键的要求,也可通过上海市科委网站查询企业名单辅助验证。

    (小编OS:银行营销目标客户名单在此,可以快点去查询了)



怎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


如果还不是高新技术企业的,也可以争取先入上海的培育库,入库培育企业可获得一次性培育支持20至200万元不等。具体要求见《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试行)》(沪科规〔2018〕10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根据2016年2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注册时间、知识产权、研发人员比例、研发费用比例、高新收入比例、创新能力评价等方面的要求:


  •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具体可至“上海一网通办”网站办理


办理流程图


申请材料


证书样本



外债用途有什么要求?


  • 外债资金使用原则上应在经营范围内真实、自用。若超出经营范围用于境内股权投资,需到外汇局办理逐笔外债签约登记后,方可结汇用于符合规定的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金融企业投资除外),且应在外债合同中予以明确。外汇局登记后签约情况表上会注明可以用于股权投资,银行看到签约情况表后可直接为企办理相关业务。

  • 不得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与试点企业经营相关且所投项目真实合规

  • 所投资企业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证券投资


大原则还是经营实需+防止投机(禁止炒房炒股)

上海的外债便利化试点同北京的试点一样,允许外债资金用于境内股权投资,但如经营范围内没有“投资”字样的,需要在外汇局逐笔办理登记,并在外债合同中注明。还明确了不得投向房地产、金融企业。

不违反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则是2019年便利化十二条的要求,例如房地产企业、私募基金等情况虽然不在负面清单内,但很可能也需要个案沟通。


试点意义


放开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债额度,体现了国家政策对科技创新的扶持,有利于解决其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一方面,由于境内外金融机构的风险偏好不同,放开外债额度可以更方便中小企业境外融资;另一方面,也为那些初创科技企业引入境外资金带来便利。这些企业以往为了境外融资,往往需要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再加VIE协议控制等方式将境外资金提供给境内实际运营企业使用,其过程耗时耗力,而且还可能面临额外的税负成本。


在外商投资法实施后中外资一致的背景下,由于外资企业在境外融资有着天然优势,准入前国民待遇有可能变成“超国民”待遇。因此,也应当为境内企业境外融资提供更多的便利。今年以来,无论是各地的资本项目便利化扩大范围,还是人行的全口径参数调整扩大企业外债额度,再加上本次的外债便利化试点,都是朝着这一方向在发展。

而如今境外央行为了对冲疫情纷纷大幅放水,这也为国内企业的海外融资提供了更好的融资环境,能够降低其融资成本。

目前广东、北京等地都已开始外债便利化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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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本项目便利化扩大至上海全辖!试点银行免责!纳入银行外汇考核!

  • 资本项目便利化扩大至上海和北京全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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