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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好申请吗?一直是企业关心的话题,我的公司经营的也不错啊,能不能申报高新企业呢?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企业已经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要求的申报领域了,还需要其他条件吗?
高新技术企业好申请吗?那要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企业的要求有哪些:
注册公司满一年
近三年内有自主知识产权
专科以上科技人员占总人数10%以上
无重大违法乱纪行为
综上所述,高新企业认定对企业的要求还是很好实现的,看来申报高新企业并不难。
除了对企业的基本要求外,申请高新企业需要什么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四)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五)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总投入60%以上。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企业一旦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成功,通过登记机构的公示,可以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企业。想要更多的了解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咨询华财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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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不知道你们的技术达到了什么水平,你可以参考这个资料: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8]172号)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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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省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奖励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宁委发〔2018〕1号第五条、宁委发〔2019〕1号第一条、宁委发〔2020〕1号第一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设立专项奖励资金,鼓励更多的企业积极参加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培育认定工作,重点支持技术研发水平较高、经营状况良好、发展潜力较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技术密集型服务企业,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上规升级。
第三条 在我市注册纳税的企业,符合支持范围的,均有资格享受该专项资金支持。
第二章 支持标准
第四条 省市高企培育库合并,对进入省高企培育库的企业,原则上按照省级奖励标准给予1:1配套奖励。
第五条 对新增的高新技术企业且未获得过该类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1000万元且研发投入小于200万元的,结合省级奖励标准,省市两级共给予30万元奖励;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之间,或研发投入在200万元(含)至600万元之间的企业,结合省级奖励标准,省市两级共给予40万元奖励;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大于2000万元(含),或研发投入大于600万元(含)的企业,结合省级奖励标准,省市两级共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对有效期内整体迁移到我市行政区域内并通过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市外迁入高企,参照“第五条”标准给予奖励。
第七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上规升级,对高新技术企业中新增列入统计的规模以上企业,按照其对地方经济发展新增贡献部分的5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对新增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且未获得过该类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最近一年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大于500万元(含)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最近一年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大于100万元(含)小于500万的企业给予40万元奖励;最近一年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小于100万元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九条 新增的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或技术先进型企业无需申报,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相关文件给予奖励。
第十条 对既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又通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企业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第二章支持标准中第四、五、六、八条由市区按1:1的比例分担,第七条由市区按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分成比例分担,江北新区企业资助金额由江北新区全额负担。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设立研发机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引进科技创新人才等。对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相关规定处理,同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追回奖励资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我市此前相关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附件:市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省认定技术先进型
服务企业给予奖励的实施细则办事指引
附件
市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省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奖励的实施细则办事指引
一、办理时间及时限
办理时间:以省科技厅正式公布当年通过高企及高企培育库入库名单时间为准。
办理时限:三个月内予以奖励。
二、办理地点
南京市科技局(南京市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
三、所需材料
兑现奖励无需申报
四、责任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袁日灿,(025)68786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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