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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关于优化创新创业环境的若干政策》(高新党发〔2018〕14号),进一步细化政策内容,理顺政策操作规程,确保政策依法合规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01
支持原则
本政策支持对象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和要求:
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均在高新区,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按时上报统计报表,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的独立法人企业和机构。
本政策支持的平台或平台依托单位,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以开放共享为原则,围绕高新区产业共性、关键性技术和需求提供公共服务支撑,并经高新区主管部门认定并通过年审。
开展平台建设的企业、高校或科研院所需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科研院所从事行业领域应符合高新区重点产业方向;
2、参与平台建设的高校或院所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基础;
3、新建平台股权结构中无形资产出资比例不得超过30%;
4、新建平台中高新区出资比例不超过30%。
二、申报规程
1
知识产权创造奖励
1.支持标准
对当年申请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2000元奖励;申请发明专利20件以上的知识产权重点培育企业,每件给予4000元奖励。对当年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3000元奖励;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1000元奖励;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500元奖励。
对申请PCT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后,每件给予2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欧美日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其它国外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3万元奖励;获得欧美日注册商标的,每件给予3万元奖励;获得其它国外注册商标的,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同一专利、商标支持不超过3个国家。
2.申报材料
(1)《西安高新区知识产权资助申请表》;
(2)专利受理通知书或授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通过PCT途径申请外国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的,应提交《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105表)和相应国家的受理通知书,已经授权的,提交授权证书;
(4)以上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骑缝章。
3.本条政策咨询电话
029-88265938
2
新设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奖励
1.支持标准
对国内外品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园区新成立独立法人机构,一次性给于20万元奖励。
2.申报材料
(1)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名单;
(2)以上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骑缝章。
3.本条政策咨询电话
029-88265938
3
知识产权优秀代理机构奖励
1.支持标准
对年专利申请代理量超过1000件的机构,择优给予每家最高300万元的奖励。
2.申报材料
(1)西安高新区知识产权优秀服务机构申请表;
(2)申请代理及授权专利汇总表;
(3)专利代理合同书首页原件及复印件;
(4)以上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骑缝章。
3.本条政策咨询电话
029-88265938
4
知识产权维权保护奖励
1.支持标准
探索建立知识产权维权保护综合管理与服务体系。支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服务联盟发展,对为区内企业提供法律援助的服务机构,依托平台以竞标采购方式,按每服务一家企业资助5万元标准给予机构资金支持。
2.申报材料
(1)知识产权维权保护奖励申请表;
(2)法律援助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以上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骑缝章。
3.本条政策咨询电话
029-88265938
5
专利技术成果和有效技术需求挂牌奖励
1.支持标准
以采购服务方式鼓励和支持服务机构围绕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开展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对依托平台,开展专利技术成果和技术需求信息挂牌,经评估有效的,按每个项目1000元给予平台奖励。
2.申报材料
(1)挂牌项目基本资料;
(2)挂牌公示文件;
(3)以上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骑缝章。
3.本条政策咨询电话
029-68518798
6
促进高校院所专利技术成果转化奖励
1.支持标准
对依托平台,以委托开发、技术转让、独占许可、技术入股等方式成功转化本地高校院所专利技术成果的企业。按照当年实际技术交易额20%或按技术入股占比的10%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申报材料
(1)促进高校院所成果转化奖励申请表;
(2)技术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提供经过备案的专利许可或转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提供购买技术的合法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4)技术入股需提供无形资产评估报告和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5)国家知识产权军民融合平台开具的证明材料。
(6)以上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骑缝章。
3.本条政策咨询电话
029-68518798
7
技术经理人机构奖励
1.支持标准
对撮合技术成果交易转化的技术经理人机构,按实际技术交易金额的2%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或机构每年最高支持50万元。
2.申报材料
(1)技术经理人机构奖励申请表;
(2)技术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技术转移服务委托代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提供已交易项目的合法票据(发票、银行转账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5)以上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骑缝章。
3.本条政策咨询电话
029-68518798
8
支持技术交易奖励
1.支持标准
对当年新增技术合同交易金额5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技术交易额新增部分的3%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或机构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本年度比上年度新增技术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按技术交易额新增部分的3%给予奖励支持,每家企业和机构资助金额最高为50万元。具体资助标准如下:
新增技术交易额1000万元以内,按3%奖励;
新增技术交易额1000—5000万元,奖励35万元;
新增技术交易额5000万元—1亿元,奖励40万元;
新增技术交易额1亿元以上,奖励45万元;
新增技术交易额10亿元以上,奖励50万元;
年度技术交易额基数的核定,以认定日期在当年度内的所有技术合同为准(包含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等四类),年度技术交易额基数是以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认定的所有技术合同为准。
当年新认定的技术贸易企业,以50万元为基数,计算新增技术交易额。技术交易额最终确认,以省、市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实际技术交易数据为准。
2.申报材料
(1)技术贸易奖励申请表;
(2)《技术贸易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当年和上一年度技术合同认定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单或认定页(写认定结论并盖认定机构章页)原件及复印件;
(4)当年和上一年度挂牌且认定的技术合同明细表;
(5)以上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骑缝章。
3.本条政策咨询电话
029-68518798
9
鼓励采购科技服务
1.支持标准
建立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服务产品目录。以创新券方式支持区内企业购买目录内机构提供的研发设计、技术转移、检测验证、知识产权、评估认证等专业化科技服务,按照企业实际购买专业服务金额的75%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
2.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参照创新券支持细则。
10
国家级高新企业认定奖励
1.支持标准
对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纳入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库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申报材料
(1)《西安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兑现申请表》;
(2)上年度获得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以上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骑缝章。
(4)高新区创新发展局提供的企业入库文件作为审核依据。
3.本条政策咨询电话
029-89199030
11
西安市高新企业认定奖励
1.支持标准
对首次通过西安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尚未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纳入西安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库的企业,给予每家3万元一次性奖励。
2.申报材料
(1)《西安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兑现申请表》;
(2)上年度获得的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以上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骑缝章。
(4)高新区创新发展局提供的企业入库文件作为审核依据。
3.本条政策咨询电话
029-89199030
12
鼓励大企业申请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1.支持标准
对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上年度销售收入过亿元以上(含),并纳入西安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库的企业,给予每家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上年度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含),并纳入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库的企业,给予每家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申报材料
(1)《西安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兑现申请表》;
(2)上年度获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高新区创新发展局提供的企业入库文件作为审核依据;
(4)以上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骑缝章。
3.本条政策咨询电话
029-89199030
13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服务代理机构奖励
1.支持标准
对每年帮助区内企业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10家及以上的中介机构,给予中介机构2000元/家的奖励;认定20家及以上的中介机构,给予中介机构3000元/家的奖励;以此类推,每家中介机构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2.申报材料
(1)《西安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机构申请表》;
(2)代理机构出具已服务企业的服务合同、合法票据(服务发票、税票等);
(3)高新区创新发展局提供代理机构出具的服务企业名单备案文件作为审核依据;
(4)以上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骑缝章;
(5)如有被服务企业投诉一经核实将不得享受此政策;
(6)代理机构的奖励政策从2019年度起实施。
3.本条政策咨询电话
029-89199030
14
新认定新型服务机构给予奖励
1.支持标准
对当年新获批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科技部等国家部委(含国防类)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平台,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获批省级创新型平台,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2.申报材料
(1)国家级或省级产业技术平台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以上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骑缝章。
3.本条政策咨询电话
029-89199027
15
对企业设立院士工作站的奖励
1.支持标准
对于高校或科研院所的两院院士在区内企业设立院士工作站,从事产学研合作技术成果转化的,给予建站企业100万元无偿资助。
2.申报材料
(1)院士与企业签订的设立院士工作室站的合作协议或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2)以上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骑缝章。
3.本条政策咨询电话
029-89199027
16
企业自建或与高校院所共建平台
1.支持标准
对于企业自建或与高校院所以股权投资形式合作共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平台,高新区可以优先股或普通股方式,给予平台最高5000万元投资支持。
2.申报材料
(1)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平台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与高校院合作共建的平台,提供股权投资协议合同复印件;
(3)以上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骑缝章。
3.本条政策咨询电话
029-89199027
17
技术研发平台
1.支持标准
对从事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的研发中试平台,按照平台当年签订对外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实际到位资金的30%(关联交易除外)给予奖励,每个平台每年最高支持100万元。
2.申报材料
(1)技术研发平台奖励申请表;
(2)平台当年签订对外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复印件、实际到位资金的相关银行流水证明;
(3)以上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骑缝章。
3.本条政策咨询电话
029-89199027
18
设备共享平台
1.支持标准
对提供第三方检验检测服务类平台,仪器设备共享率达到50%以上的,按照当年实际服务收入的10%(法定检测收入除外),给予每个平台每年最高50万元支持。
2.申报材料
(1)公共服务平台运营奖励申请表;
(2)已获得的国家、省级、市级资质认定证书或文件;
(3)审核备案的共享设备对外提供服务的合法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4)以上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骑缝章。
3.本条政策咨询电话
029-88265938
19
服务电商平台
1.支持标准
对年度交易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科技服务类电商平台,按平台实际促成交易金额的1%给予奖励;对年度交易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商品贸易类电商平台,按平台实际促成交易金额的万分之一给予奖励。每个平台每年最高支持100万元。
2.申报材料
(1)电子商务平台奖励申请表;
(2)平台建设与运营情况说明及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相关交易流水证明;
(3)以上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骑缝章。
3.本条政策咨询电话
029-88265938
20
鼓励企事业单位参加标准化组织
1.支持标准
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关专业秘书组的企业,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奖励;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所在单位,给予每家30万奖励;国家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所在单位,给予每家15万奖励;国家和行业专业标准化工作组(WG)所在单位,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
2.申报材料
将以下材料的原件按下列顺序扫描成一个PDF文件(以企业名称命名,如“XX公司.pdf”):
(1)承担有关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正式文本;
(2)企业承担ISO、IEC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及对口工作组的企业,需提供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际合作部的相关证明材料(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际合作部盖章),并提供该组织当年仍在工作中的证明材料(如会议纪要、当年制修订的标准等);
(3)企业承担ITU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需提供工业与信息化部的相关证明材料(工业与信息化部盖章),并提供该组织当年仍在工作中的证明材料(如会议纪要、当年制修订的标准等);
(4)企业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需提供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证明材料(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盖章),并提供该组织当年仍在工作中的证明材料(如会议纪要、当年制修订的标准等);
(5)企业承担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及工作组(WG)的企业,需提供分技术委员会的相关证明材料(分技术委员会盖章),并提供该组织当年仍在工作中的证明材料(如会议纪要、当年制修订的标准等)。
3.本条政策咨询电话
029-89580232
21
支持企事业单位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内及行业标准研制
1.支持标准
对主导和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项标准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对主导和参与制定国家标准的,分别给予每项标准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主导和参与制定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每项标准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主导和参与制定省级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每项标准5万元和2万元奖励。
对获批国家、省、市标准化试点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15万、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申报材料
将以下材料的原件按下列顺序扫描成一个PDF文件(以企业名称命名,如“XX公司.pdf”):
(1)对主导和参与制修定标准的企业,需提供国家发行的标准正式文本(该标准的发布日期、实施日期至少有一个是上一年度的,该年才予以受理,每年一季度仅受理并完成上一年度的技术标准资助工作,过期不予受理,每个标准仅可申请一次奖励;该标准起草单位须是单位名义,不得以个人名义申报标准的奖励扶持);其中,属于国际标准的,还需提供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际合作部部出具的申报企业是标准主导或参与制定单位的证明材料。
(2)对获批国家、省、市标准化试点单位的企业,需提供国家、省、市质监局出具的认定标准化试点单位创建完成的证明材料(质监局盖章),每年一季度仅受理并完成上一年度的标准化试点资助工作,过期不予受理,每个标准化试点项目仅可申请一次奖励,同一企业不同项目可另外申请。
3.本条政策咨询电话
029-89580232
22
名牌奖励
1.支持标准
对首次获得陕西省或西安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分别给予每个产品5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通过省、市名牌复审认定的,分别给予每个产品3万元、1万元的奖励。
2.申报材料
将以下材料的原件按下列顺序扫描成一个PDF文件(以企业名称命名,如“XX公司.pdf”):
获得省、市名牌的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如省市政府认定名牌的红头文件;或省市政府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内的公示文件)。
3.本条政策咨询电话
029-89580232
三、审批流程及监管(申报流程、补贴程序)
(一)申报流程
1.在线申报
(1)登陆“高新区金融与信用服务平台”政策申请页面进行申请
(2)在线填报“企业信用评估”信息。
(3)在线填报相关申请表格(最近一年财务数据以2017年底数据为准)。
2.原件审核
在线申报后,当申请状态变为“二审通过”后,请务必在指定时间带上传材料的所有原件营业执照、国地税登记证、企业资质原件在西安科技大市场窗口审验。
(二)补偿程序
由西安高新区金融办通过高新区电子政务网等宣传渠道统一发布政策申报通知,由金融办利用信用金融服务平台统一审核受理,对通过管委会政策专题会审议的政策补贴方案,由西安高新区信用金融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按无异议公示结果,由西安高新区信用服务中心会同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给予资金拨付。
(三)受理时间
该政策条款受理时间以每年企业信用平台通知时间为准。
四、解释说明
申请本补贴的机构应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将在西安高新区电子政务网站予以通报并纳入高新区信用黑名单,永久取消其享受西安高新区管委会所有优惠政策的资格。对于给国家、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追究。
声明:以上政策信息来源由创新发展局(自贸办)发布,由华壹创服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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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精选了一下网友答案:
不知是你是哪个省的,大至的材料如下: 第一条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我国的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国家科学技术部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电子与信息技术; (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四)先进制造技术; (五)航空航天技术; (六)现代农业技术; (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八)环境保护新技术; (九)海洋工程技术; (十)核应用技术; (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国家科学技术部根据以上高新技术范围制定颁布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并根据世界高新技术的发展对高新技术范围和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适时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 (一)从事本细则第一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国家科学技术部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范围。 (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四)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五)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新办企业(指注册不满1年的)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应占总投入60%以上。 (六)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内的企业年总收入1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企业年总收入200万元以上,销售利税率10%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15万元/人·年以上(新办企业除外)。 (七)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重视技术创新,具有管理能力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港、澳、台资企业。 第四条 国家及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须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向企业所在地的市、行署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书》,并报送以下材料(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可同时申请认定,也可分别申请认定): 1、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的章程复印件); 4、企业的技术、生产、财务管理制度; 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个人材料(身份证或有效护照,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 6、企业职工学历结构、职称结构证明(须经档案所在单位审核盖章); 7、反映所从事的技术及其产品的技术水平和知识产权的材料(产品或技术鉴定证书,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用户的评测报告等。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须提供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新药证书等;技术来源于其它单位或个人的,须提供技术合同和相关材料); 8、企业上一年度和近期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和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须经当地主管税务局审核盖章);新办企业的投资方案,包括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项目立项批文等; 9、其它有关文件、证明。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书》一式3份,申请报告等材料一式1份。 第五条 市、行署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报告及上述材料后提出审核意见报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通过后审批认定。对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 国家及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须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书》,并报送第六条所列材料,由高新区管委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后,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 对企业集团(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公司)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应分别审查、认定。 符合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可申请认定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须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向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书》,并报送有关材料,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家科学技术部审批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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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 自行选择符合《工作指引》条件要求的中介机构,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等内容进行专项审计;提出认定申请,将以下材料报送所在地设区市科技局: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经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承担省级以上科技项目证明;环保达标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认定四批。每年的一、四、七、十月的最后一天分别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设区市科技局每批次推荐申报材料的截止日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企业的申报材料,按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选择不少于5名的相关专家进行评审,然后报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并在“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填写审批备案汇总表,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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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线上申请的首年,
还增加了“企业注册”的环节。
从即日起至2020年6月5日,
各企业请及时指定
一位共有产权住房企业对接人,
登录凤凰计划线上申请系统
(14.29.69.132:9093)
并注册企业账号,
就可以等待共有产权房申请权限的发放!
温馨提示:
已注册过凤凰计划线上申请系统的企业
无需重复注册
晚于6月5日才进行注册怎么办?
虽然可以提交,但会错过集中审核期,可能会对后续企业及个人的申请工作开展造成延误。所以建议各企业积极响应,抽出5分钟的时间,动动小手早点注册!
具体如何操作
我们也贴心地为你们准备了攻略
打开浏览器,输入网址进入系统登录界面。(14.29.69.132:9093)
点击登录页上的企业注册,填写注册信息,带红色星号的表示必须录入的内容,如下图:
▼
(企业注册信息审核通过后登录系统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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