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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概述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又称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申报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好处: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成功后,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40%的优惠政策,即根据国家新税法,高新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如果企业销售额5000万以上,一年省下来的税收在几十万。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成功后,荣誉度比较高,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与企业一定的资金奖励,促进企业发展。
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购买土地时候,可享受当地政府高新技术企业用地优惠政策(低于同等地价5%-25%的优惠)。
4、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也是很多资助类、认定类科技项目的基础,资助类如重大专项、国内国际合作、创新基金等,认定类如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工程中心等,所以很多科技项目都需要具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基础上申报。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及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占比专项审计报告,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成功后,可以无形中提高企业招投标资质水平,同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也是企业上市的加分条件。
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满一周年的中国境内大陆企业;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注:专利一件,实用新型专利8件以上,外观专利,软著8件以上(满足任一条件即可)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四、申报材料要求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查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及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占比专项审计报告,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月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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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了好久,应该还不是很全,也没分布,但实在找不到更好的了。。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 ◇新兴产业(含出口加工区2平方公里) ◇光机电一体化、电子信息、新材料和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 及其相关联产业 ◇高端传统产业(文具、包装印刷、水暖器材)及相关联产业 0577-86996617 0577-86996610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整合现有产业 0577-86996617 0577-86996610 ·温州鹿城轻工产业园区 ◇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工业、高端的传统产业(眼镜、剃须刀、金属外壳打火机业)及其相关联产业 88031000,88031001 ·浙江省瓯海经济开发区 ◇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高端的传统产业(制锁业、眼镜、金属制品)及其相关联产业 6362200 ·浙江省瑞安经济开发区 ◇机械制造、汽摩配件、高分子材料及其制品,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品;改造提升现有产业 65605128 65605538 ·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 ◇新型电气元件、高中压电器及成套设备、电子专用设备及仪器仪表、通讯、网络产品、计算机软件及应用系统等相关联产业 62052701 62052700 ·瓯北泵阀工业园区 ◇泵阀、高端鞋服及相关行业,应用高新技术及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现有产业 67363801 67363805 ·温州扶贫经济开发区 ◇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改造提升现有传统产业 6635301 6636360 ·浙江省平阳经济开发区 ◇包装机械、金融设备、医用明胶及高性能、绿色精细化工产品系列,承接温州市区梯度转移产业 63626418 ·苍南工业园区 ◇自动化仪表、印刷、家具业、承担扶持西部山区经济 等综合工业,承接温州市区梯度转移产业 64707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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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屿中国鞋都一二三期,双屿鹿城工业区,鹿城轻工业特色园区,瞿溪镇巨溪工业区,瓯海炬光园,瓯海娄桥工业区,新桥镇前花工业区,瓯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瓯海梅屿工业区,瓯海仙岩工业区,龙湾农业开发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湾扶贫开发区,龙湾滨海园区···
这些基本上就是温州市的一些比较大的 人比较多的工业区了,其他一些小的就不说了, 还有温州市区周边的 工业区也不一一列举,像永嘉镇、水头镇、瑞安市、乐清市···,很多 很多,一一列举不过来,希望了解 ,觉得答案满意的话 记得补充下满意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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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不超过3%,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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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温州门槛进一步降低,将吸引更多人才来温发展。日前,《温州市区户口迁入规定》经市政府公布,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提高全市新型城镇化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9〕70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6〕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申请户口迁入温州市区适用本规定。
国家、省对落户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民的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和整户迁移的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
第四条 户口迁入市区分为人才引进落户、亲属投靠落户、居住社保(就业)落户、政策性落户四种类别。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人才引进落户:
(一)《温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ABCDE类人才、大专(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人员,可以在市区先落户后择业。
(二)前项之外的下列人员,可以在就业地落户:
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的创新团队和创业项目成员。
经市级科技部门认定的地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完成人。
经市级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紧缺工种技能人才。
其他由市级职能部门或者区委(区政府)核准并经市委人才办同意引进的人才类人员。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亲属投靠落户:
(一)父母一方为市区家庭户口的,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投靠落户。
(二)夫妻一方为市区家庭户口的,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可申请投靠落户。
(三)成年子女为市区家庭户口的,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可申请投靠落户。
(四)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的,如在市区无成年子女照顾,可允许成年子女投靠(照顾)迁入户口。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居住社保(就业)落户:
(一)在市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市区落户。
依本款取得落户资格要求在所居住的已备案租赁私房落户的,需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按“同一住址同一成套房屋内立为一户”的原则办理。
(二)在市区具有合法稳定就业2年、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年并持有市区居住证的,可在市区落户。
(三)在市区投资办企业、个人创业并缴纳税款,且取得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的,可以在房产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落户。
(四)在市区有合法稳定就业的退役军人,可以在就业地落户。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政策性落户:
(一)经批准调入市区工作的,或被正式录用的在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
(二)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同意的驻市区部队现役军人的随军家属。
(三)经市级体育部门审核同意后引进的运动员。
(四)考取市区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的新生,入学时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学校的学生集体户;毕业时户口在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就(创)业地、居住地或原籍地。
(五)市区生源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可以申请户口从省内学校学生集体户迁回位于市区的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现家庭所在地。
(六)被区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部门评定获得相关称号未超过2年的下列人员,可在当地落户:
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
获得优秀农民工称号的。
获得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的。
获得“最美温州人”称号的。
被评为市级以上志愿服务先进典型的五星级志愿者。
被评为省级以上“最美家庭”的家庭成员。
(七)经市红十字会认定的,对促进温州市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遗体、组织)捐献事业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第九条 根据本规定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应在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内落户。
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可在被录(聘)用单位集体户或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户内落户。
不具备前两款条件的,经社区同意可在经常居住地的社区公共集体户落户。
第十条 按照本规定迁入户口的人员,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可随迁落户;本科以上学历人员随迁的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经单位同意后可以落户单位集体户。
规上工业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按需向企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设立企业单位集体户。
第十一条 市区户口人员在市区城镇地区之间的户口迁移,依据人户一致的原则,可将户口迁入其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
市区户口人员因土地征收、房屋征迁、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住址登记条件,且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市区没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市区城镇地区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无处投靠的,可以迁至现户口所在地社区集体户。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指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本人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者由政府提供给公民使用的具有使用权的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已经连续居住2年的已备案租赁私房。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执照,且依法进行就业登记、参加工作所在行政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指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本规定所指“未成年子女”包括未满18周岁的子女、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成年未婚子女。本规定所指年限是指连续年限;本规定所称“以上”“未超过”,均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供的落户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存在欺骗、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落户的,予以注销并通知其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
第十六条 对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违法犯罪嫌疑、需要接受调查处理的人员等情形应当暂缓办理户口迁移,由当地国家安全部门和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调查核实后决定是否准予迁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温州市区户口迁入暂行规定》(温政办〔2018〕91号)同时废止,国家或浙江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全面取消落户限制、全面放宽重点群体落户、放开租赁住房落户的要求,对本地迁移政策予以调整完善。
来源:温州发布
资料:市公安局
编辑/版式:屠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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