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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国家高新企业流程
随着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补贴更高,全国各地一些优惠政策频出,
现高新企业多受广大老板的欢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又称国家级高新
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
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基础,是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国家竞争力的生力军,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十几年来,高新技术企业一直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国家和地方主要采取税收减免、股权激励、科技计划、项目用地、金融保险、出口信贷等多种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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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2、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3、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4、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符合要求,其中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占全部研发费用比例不低于60%5、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当年总收入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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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分为国家高新和中关村高新。一般中关村高新稍微好申请一些。国家的高新很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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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声明 | 本文作者 金融监管研究院 王志毅;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网站及公众号转载摘抄解读部分内容。
今年3月1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官网发布“扩展外债便利化试点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跨境融资”,
将外债便利化试点从北京扩大至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广东及深圳(粤港澳大湾区)等省、市,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进一步提高北京市中关村科学城海淀园区的外债便利化水平
外债便利化试点最大的意义在于:即便是外债额度不足的企业也可以凭借外债合同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额度可以超过全口径跨境政策融资中净资产的要求。
这对于处于初创期的高新技术企业来说意义重大,因为这些中小微企业往往本身净资产规模较小,从而没有足够的外债额度从境外融资。
今日,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司长叶海生在中国外汇发表文章:改进外债管理 便利企业跨境融资,在文中指出:
自试点以来,中关村共有40家高新技术企业受益于该项外债便利化试点政策,新增境外融资规模近50亿美元,估计一年可为企业节约财务成本11亿元人民币。
试点政策开展也促进了银行扩大国际业务结算量和中间业务收入,提升了其国际化经营水平。整体来看,该项试点较好地满足了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需求,显著提升了企业借用外债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结合北京市中关村试点的实际情况,将中关村科学城海淀园区内试点企业的外债便利化额度由原来的500万美元提高到1000万美元
上海符合条件的自贸区企业可在外汇局核定外债额度,最高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
注册地在试点区域内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技术和工艺先进
市场前景良好
净资产规模较小
全口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低于等值500万美元
创新型企业
并且,采用外债便利化试点核定额度的企业就不能再通过“全口径”或“投注差”模式借外债。
企业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一)注册在上海自贸区的非金融企业,并且不适用于房地产企业和政府融资平台,成立满一年及以上且有实际经营
(二)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取得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资格的企业;如果是贸易类企业货物贸易分类为A类。
(三)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企业,且拥有知识产权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
1、拥有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I类知识产权不少于1件;
2、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等Ⅱ类知识产权不少于3件。
(四)企业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60%(含)以上,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的60%(含)以上。
(五)近两年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两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
根据2016年2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注册时间、知识产权、研发人员比例、研发费用比例、高新收入比例、创新能力评价等方面的要求: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可以看到,国家高新标准中已经包含了: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也就是说,只要符合上海试点企业要求中第(二)项满足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就自然符合第(三)项关于所属高新领域以及第(四)项关于高新收入和研发费用的要求。
其中,《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包括八大产业—— 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第(三)项关于知识产权的要求并不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内,但《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试行)》(沪科规〔2018〕10号)中含有相同的规定,满足条件的当年度非高新技术企业的居民企业可以申请入库,入库培育企业可获得一次性培育支持20至200万元不等。
可见,此次上海试点对于高新企业的认定标准,既考虑了国家通用标准,又体现了地方要求。
外债资金使用原则上应在经营范围内真实、自用。若超出经营范围用于境内股权投资,需到外汇局办理逐笔外债签约登记后,方可结汇用于符合规定的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金融企业投资除外),且应在外债合同中予以明确
不得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与试点企业经营相关且所投项目真实合规
所投资企业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证券投资
大原则还是经营实需+防止投机(禁止炒房炒股)
上海的外债便利化试点同北京的试点一样,允许外债资金用于境内股权投资,但如经营范围内没有“投资”字样的,需要在外汇局逐笔办理登记,并在外债合同中注明。还明确了不得投向房地产、金融企业。
不违反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则是2019年便利化十二条的要求,例如房地产企业、私募基金等情况虽然不在负面清单内,但很可能也需要个案沟通。
放开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债额度,体现了国家政策对科技创新的扶持,有利于解决其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一方面,由于境内外金融机构的风险偏好不同,放开外债额度可以更方便中小企业境外融资;另一方面,也为那些初创科技企业引入境外资金带来便利。这些企业以往为了境外融资,往往需要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再加VIE协议控制等方式将境外资金提供给境内实际运营企业使用,其过程耗时耗力,而且还可能面临额外的税负成本。
在外商投资法实施后中外资一致的背景下,由于外资企业在境外融资有着天然优势,准入前国民待遇有可能变成“超国民”待遇。因此,也应当为境内企业境外融资提供更多的便利。今年以来,无论是各地的资本项目便利化扩大范围,还是人行的全口径参数调整扩大企业外债额度,再加上本次的外债便利化试点,都是朝着这一方向在发展。
而如今境外央行为了对冲疫情纷纷大幅放水,这也为国内企业的海外融资提供了更好的融资环境,能够降低其融资成本。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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