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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对新认定的生产性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二免八减半"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这么多福利,你还不快点来申请认定?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研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查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签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签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月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请表。
三、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1、电子信息技术
2、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3、航空航天技术
4、新材料技术
5、高技术服务业
6、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7、资源与环境技术
8、先进制造与自动化技术
四、公示及颁发证书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审批备案汇总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机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五、复审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六、申请享受税收政策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对新认定的生产性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八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现有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原有"二免六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外,增加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实,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之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引进技术经过消化、吸收的新项目投产后,不论该企业以前是否享受过所得税减免优惠,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批准,该项目所获利润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来源丨中策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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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六个方面的认定条件,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企业的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评价时采用百分制打分,其中:知识产权占30分,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占30分,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占20分,企业成长性占20分。四项指标合计得分须达到70分以上。 企业准备并提交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经具有资质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认定机构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按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并将电子材料(隐去企业身份信息)通过网络工作系统分发给所选专家。认定机构收到专家的评价意见和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并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上述工作应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审批备案汇总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机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同时在项目申报、科技融资、企业上市等方面享受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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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高新技术企业: 科学是发展的重要内在推动力,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它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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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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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工信局、开发区工业主管部门:
按照《太原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资金疫情期间规上企业复产增效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启动2020年上半年疫情期间规上企业复产增效奖励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对象
在太原市域范围内依法成立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2020年上半年太原市统计部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名录库(已列入年度淘汰关停计划的企业除外)。
二、奖励标准
2020年上半年产值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企业,产值增速15%以上(含15%),奖励30万元;上半年产值1亿—10亿元(含10亿元)的企业,产值增速15%以上(含15%),奖励50万元;上半年产值10亿—50亿元(含50亿元)的企业,产值增速10%以上(含10%),奖励200万元;上半年产值50亿—100亿元(含100亿元)的企业,产值增速10%以上(含10%),奖励300万元;上半年产值100亿元以上的企业,产值增速7.5%以上(含7.5%),奖励500万元。
三、申报材料及认定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须从统计联网直报系统中打印带水印的2020年6月“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报表(表号B204-1),打印时将内容打印到一页纸上,加盖企业公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字后,连同《疫情期间规上企业复产增效奖励申请书》(附件1)和《承诺书》(附件2),提交所在地县(市、区)工信局、开发区工业主管部门。
2、各县(市、区)工信局、开发区工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初审责任,既要积极组织企业申报,也要结合前期统计部门对统计数据的核查情况,严格对辖区内申报企业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把关,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允许上报,并将初审情况汇总行文报市工信局。
3、市工信局同有关部门联合对各县(市、区)工信局、开发区工业主管部门上报的通过初审的企业进行审核确认。
四、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工信局、开发区工业主管部门于10月16日前,将相关材料纸质版两份报市工信局运行科,扫描件电子版汇总发送至邮箱tysgxjyxk@163.com,逾期不予受理。
2、对骗取奖励资金、违法违规使用奖励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3、有关申报奖励过程中相关问题解释权归市工信局所有。
联 系 人:邢小燕
联系电话:2022259
附件:
1.《疫情期间规上企业复产增效奖励申请书》
2.《承诺书》
太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10月9日
(来源 太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官网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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