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思路 审计报告有哪几种类型?每种类型的审计报告

面试高级审计员岗位时经常会被要求简述如何做一个项目,那到底怎么做呢......其实简单点说就是前期接了业务,评价业务风险,风险可控情况下承接项目签订合同,中期,编制总体审...

审计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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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高级审计员岗位时经常会被要求简述如何做一个项目,那到底怎么做呢......其实简单点说就是前期接了业务,评价业务风险,风险可控情况下承接项目签订合同,中期,编制总体审计计划,具体审计计划,然后进场,最后出报告等。那用稍微专业点说法应该如何描述呢?

首先,初步业务活动环节:确定是否承接业务,首次承接/连续审计?如果是首次承接,要了解审计目标,报告用途(这个真的非常非常重要,一定要弄清楚报告用途)、审计范围(签合同前一定要确定审计范围,一年和两年收费差异很大的^_^)、出报告时间,报告收费,管理层声明书等;了解客户及其环境,首次承接的要征得被审计客户同意后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如果连续审计,相对于首次审计可以减少很多步骤,不过该关注的还是要关注。最后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其次,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所处环境,这个环节就是了解一下被审计单位及其所处环境(重要性水平、会计政策、特殊考虑的领域等),了解内部控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然后,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最后,审计计划(总体审计策略+具体审计计划):

总体审计策略,包含了很多详细内容:

1、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在实操中我们一般都先通过企查查,天眼查等查询被审计单位历史沿革,行业,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诉讼情况等,对企业有一个初步完整的认知,结合与客户沟通,了解企业主要产品或商业模式,所处市场,政府政策,税收优惠等关键信息。

2、审计工作范围:主要是了解企业财务报告编制基础,采用的企业会计准则(新准则、旧准则区分清楚,大部分账务处理存在差异),使用审计准则,与财务报告相关的行业特别规定,本次审计工作涵盖范围,集团内哪些组成部分需要审计,地点,时间安排等,审计/审阅?合并报表范围,了解有些不并表原因,并入合并报表的话要看看是否合理,是否实际控制?

3、被审计单位业务及所处行业本期的重大变化:特别关注企业所处的行业是否有政府政策扶持等,比如新能源汽车行业?房地产行业?了解企业本审计期间是否有收购、兼并重组等重大事项存在,是否关键人员变动比较频繁等特殊事项。

4、报告目标、时间、人员安排及所需要的沟通:特别注意时间节点,有些合同签订时已经标注好时间节点,特别是国企,上市单位这些,审计报告初稿时间,终稿时间,公布时间各个节点都必须严格把控好。人员安排主要是结合项目难度复杂程度安排,当然成本许可的话一个项目组安排4个有经验审计员更好了额,这样大家干起来更有效率哈哈,不过一般都是会带小朋友一起,建议项目安排进场前系统培训小朋友们,这样效率更高。人员安排的还需要考虑是否需要利用专家工作,嗯,有些特殊行业确实需要专家大神来指导,毕竟术业有专攻。

5、初步判断整体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6、总体分析程序结算;

7、初步识别重大错报风险领域:可能是舞弊啊等等,总之保持审计怀疑。

8、初步设定重要性水平: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未更正错报名义金额(记得第一年刚入审计工作时,看了金鑫松老师审计课,然后发现跟实操差异好大,跟着做了一个年审都不知项目重要性水平是多少,还不敢问SB一枚......),不过如果不同时期座采用的比率数据来源如果存在比较大差异,记得一定要在底稿备注清楚。

9、识别的重大交易类别和重大披露流程及审计策略;

10、识别的重大账户、披露及综合风险评估;

11、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的考虑:要关注企业近几年是否存在资不抵债,如果多年资不抵债的那审计意见可要好好写,不是所有审计报告审计意见都是无保留意见哈哈。

11、重大会计问题及应对措施:这个步骤一般会对财报做分析,和客户沟通,大致把账务过一过,找出比较重大问题出来。

12、与治理层沟通的重大审计问题,也是审计报告上关键审计事项;上市实体应按照CSA1504号准则的要求,就哪些事项可能属于审计中重点关注领域困而可能构成关键审计事项形成初步看法,按照CSA1151号准则要求与治理层进行沟通和讨论,针对审计范围和时间安排的计划。非上市实体不需要按照CSA1504号准则的要求,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但仍然应按照CSA1151号准则要求与治理层沟通重大审计问题,就审计范围、时间安排沟通的结果进行记录,考虑沟通结果影响及应对措施。

13、出具内控审计报告的特殊考虑;

14、预审后更新总体审计策略;

1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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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有哪几种类型?每种类型的审计报告各适用于什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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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类型按照注册会计师发表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审计报告可分为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我国审计实务中,通常将无法表示意见理解为一种意见类型,这种理解是不准确的。 根据审计理论,无法表示意见是注册会计师放弃发表意见的情况,并不对会计报表是否合法与公允反映发表意见,因此它不是一种意见类型。例如,美国“报告准则”第四条指出,报告应当包含针对财务报表整体发表意见,或声明不能发表意见。对审计报告也给出了类似定义,审计报告是指一份文件或记录:该文件或记录是根据为检查发行证券的公司对证券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的审计所编制的;在该文件或记录中: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报告或其他文件发表意见,或声明无意见可表达。从国外审计文献看,尚未发现将无法表示意见作为一种审计意见。实际上,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构成了四种审计报告类型,而不能笼统地说四种意见类型。 区分审计报告类型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是最普通的审计报告。据国外文献统计,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90%以上都是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我国的比例可能低一些,主要与企业的质量有关。假如注册会计师认为会计报表符合合法性与公允性,没有在审计过程中受到限制,且不存在应当调整或披露而被审计单位未予调整或披露的重要事项时,应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决定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假如认为审计报告不必附加任何说明段、强调事项段或修正性用语,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即标准审计报告。保留意见适用于被审计单位没有遵守国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只有当注册会计师认为会计报表就其整体而言是公允的,但还存在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才能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假如注册会计师认为所报告的情形对会计报表产生的影响极为严重,则应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因此,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被视为注册会计师在不能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况下最不严厉的审计报告。只有当注册会计师确信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和歪曲,以至会计报表不符合国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未能从整体上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注册会计师才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依据充分、适当的证据,进行恰当的职业判定,确信会计报表不具有合法性与公允性时,才能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据文献统计,注册会计师很少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只有当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至无法确定会计报表的合法性与公允性,注册会计师才可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不同于否定意见,它仅仅适用于注册会计师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形。假如注册会计师发表否定意见,必须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论无法表示意见还是否定意见,都只有在非常严重的情形下采用。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能通过增加一个强调事项段修正审计报告,而该事项在会计报表中得到更具体的披露和广泛的讨论,增加这一强调事项段并不影响审计意见。因为从理论上讲,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并不对会计报表构成任何保留,也不影响审计意见的类型,只是增加信息含量,提请会计报表使用者关注。遗憾的是,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为了满足上市公司的要求或屈从于客户压力,随意改变审计意见的性质,或将本应发表审计意见的事项仅仅作为强调事项加以说明,以此达到既不得罪客户、又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目的。因此,审计准则只规定存在持续经营能力问题或其他重大不确定事项时,注册会计师才应当或应当考虑增加事项段。中对持续经营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不再赘述。关于不确定事项,是指其结果依靠于不在被审计单位的直接控制之下但可能影响会计报表的未来行动或事项。当不确定事项符合以下条件时,即使会计报表附注已作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也应当考虑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很可能的不确定事项,并且是重要的;可能的不确定事项,并且是极为重要的。 区分审计报告类型的重要依据注册会计师在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要判定不符合国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或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是否影响重大,往往离不开重要性水平。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重要性水平是考虑审计报告类型的重要依据。假如某项错报或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影响并不重要,预计也不会对未来各期会计报表产生重要影响,注册会计师就可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1、错报金额与重要性水平的比较根据,重要性是指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错报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影响会计报表使用人的判定或决策。在确定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以及评价审计结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运用重要性原则。注册会计师对重要性水平的评估取决于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会计报表项目的性质和自身的专业判定。注册会计师在运用重要性原则时,应当考虑错报的金额和性质,并合理选用重要性水平的判定基础,采用固定比率、变动比率等确定会计报表层次的重要性水平。重要性水平的判定基础通常包括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例如注册会计师可以采用资产总额的0。5%1%,净资产的1%,营业收入的0。5%1%或净利润的5%10%等,确定重要性水平。注册会计师可以对会计报表确定一个重要性水平,也可以根据不同的行业确定两个重要性水平。验证重要性水平是否合适的方法是将其纳入计算财务指标体系中,观察对财务指标的影响。测试时,运用的财务指标既涉及资产负债表又涉及利润表和其他财务资料时更加有效,如净资产收益率。下面将错报金额与重要性水平进行比较,以判定出具审计报告的类型。错报金额不重要当错报金额或审计范围受到限制而影响的金额不大,远远低于重要性水平,不至于影响会计报表使用人的决策,因而注册会计师认为该金额是不重要的,就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例如,被审计单位办公用品直接作为治理费用,因其金额很小,错报就不重要,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错报金额重要但就会计报表整体而言是公允的当错报金额或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的金额超过重要性水平,在某些方面影响会计报表使用人的决策,但对会计报表整体而言仍然是公允的,注册会计师可以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例如,被审计单位在资产负债表日拥有的存货金额较大,已将其用作商业银行贷款抵押品,但没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假如其他商业银行利用该会计报表进行贷款决策,因不了解存货已作抵押就会受到一定影响。但存货的错报并不影响现金、应收账款和其他会计报表项目以及整个会计报表,因此,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是合适的。错报金额非常重大且影响非常广泛以至会计报表整体公允性存在问题当错报金额或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的金额非常重大且影响又非常广泛,将会全面影响会计报表使用人的决策,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例如,被审计单位在资产负债表日拥有的存货金额很大,远远超过重要性水平。假如存货出现错报,对会计报表许多项目乃至整个会计报表都会产生影响。因此,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存货错报对净资产、流动资产、营运资本、资产总额、销售成本、利润总额、所得税、税后净利润的综合影响。在判定综合影响时,必须考虑该项目对会计报表其他项目的影响程度,亦即牵扯性。现金和应收账款之间的分类不当只会影响这两个账户,因此并无牵扯性;而一项重要的销售业务没有人账则影响应收账款、流动资产、资产总额、销售收入、所得税、利润总额、净利润、留存收益等,因此牵扯性很广。一项错报金额或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的金额产生的牵扯性越广,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可能性就越大。例如,注册会计师可能对现金与应收账款的分类不当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而对相同金额的销售业务没有人账则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2、判定错报金额产生的影响在实际工作中,确定错报金额或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的金额对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并不轻易,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假如因会计政策的选用、会计估计的作出或会计报表的披露不符合国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判定错报金额产生的影响:将错报金额与重要性水平比较。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的错报金额与推断的尚未发现的错报金额综合起来,判定是否对会计报表使用人的决策产生影响,并重点考虑错报金额的牵扯性。确定错报的可计量性。有时,错报金额是难以计量的。例如,被审计单位拒绝披露当前的诉讼案件或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购入的公司。在此情况下,注册会计师要判定事项涉及的金额可能对会计报表使用人决策造成的影响。确定错报的性质。错报性质的不同对会计报表使用人的决策产生的影响不一样,对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类型的影响也不一样。假如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将由此引起的错报与重要性水平进行比较,并考虑其牵扯性。与前一种情况引起的错报相比,注册会计师判定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引起的错报更加困难,主观性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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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保留意见(1、标准的,2、带强调事项段的,3、带其他事项段的,4、2和3都带的),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 你发的这题目,可能主要是看那个汇总数,有没有超过财务报表层次重要性水平,第二个没写汇总数,默认就没有超过。财务报表层次重要性水平应该和所有报表项目错报的总数比较,这块内容你可以看下2016年的注会审计教材31页的内容,说了哪些错报需要累计,比如明显微小错报不需要累计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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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全符合相关要求 2.有小部分不符合相关要求 3.不符合相关要求 4.无所适从,左右都是有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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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超长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背后故事,时隔两年上市公司终于领到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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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T凯迪)于2018年5月7日收到了证监会《调查通知书》(鄂证调查字2018005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20年4月23日,*ST凯迪收到了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凯迪生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凯迪生态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2018年4月18日,凯迪阳光台账等相关资料仍未交给审计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审众环),函证和盘点工作仍未落实,中审众环会计师王某向时任凯迪生态总裁助理汪某表示,因凯迪阳光的资料一直未提供,中审众环无法在期限内完成审计,另有一些关联关系难以判断,所以要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018年4月22日,时任董秘办主任赵某询问汪某公司是否能按原定日期(4月25日)披露年报,汪某表示需要延期,延期披露的理由是审计工作没有完成。赵某请示李林芝(时任凯迪生态董事长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务)后,发布了年报披露时间延期至4月27日的公告。同日,汪某告知张海涛(时任凯迪生态总裁、财务总监)年报需要延期披露。


2018年4月23日,王某将审计报告初稿发给汪某,明确出具的是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说明了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原因。24日,汪某将中审众环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况向李林芝和张海涛汇报。王某也致电张海涛,表示中审众环将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说明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原因。


2018年4月24日,凯迪生态董秘办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布了2017年度董事会、年度监事会会议通知。通知称公司拟定于2018年4月26日9时30分在凯迪生态708室召开年度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2017年年报,但由于中审众环的审计报告还没出来,2017年年报需26日开会时才能提供现场审阅。


2018年4月25日21时30分,张海涛、张某国(时任独立董事)、唐某明(时任董事)、徐某生(时任独立董事)、汪某、胡某栋(时任职工监事)、赵某等人与王某、范某铭(凯迪生态签字会计师之一)开会,针对审计意见进行详细沟通。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计机构与审计委员会、公司治理层正式沟通。王某、范某铭向参会人员告知了将对2017年年报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并报告了导致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各项问题。王某、范某铭离开会场后,凯迪生态方人员继续开会,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计委员会与公司部分治理层的磋商。与会人员认为,对于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结论是无法接受的,决定针对审计机构提出的各项问题继续提供补证或予以解决。


4月26日9时30分,因董秘办仍未收到财务报告定稿,原定年度董事会和年度监事会无法召开,会议取消。同时,凯迪生态审计机构与凯迪生态部分人员开会。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计机构与审计委员会、公司治理层正式沟通。参会人员包括李林芝、张海涛、江林、唐某明、张某国、徐某生、罗某元、汪某、胡某栋、赵某、王某、范某铭等人。主要议题为针对审计机构提出的各项问题明确了工作责任人和完成工作的截止期限,会议记录显示补充审计所需资料的截止日期在4月30日之后。


4月26日21时,凯迪生态董秘办仍未收到经签字批准的2017年年报。赵某通过电子邮件请示李林芝审批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了无法于2018年4月27日披露2017年年报的公告。21时30分,凯迪生态部分人员再次召开会议。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计委员会与公司部分治理层沟通。参会人员包括张海涛、张某国、唐某明、汪某、赵某等人。会议通报了与监管部门的沟通情况:公司方表达了年报延期到4月30日之后披露的决定,监管部门告知了公司方公司不按期披露年报会引发的后果。


2018年4月27日下午,赵某通过电子邮件请示李林芝审批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报了《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及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2018年4月28日,凯迪生态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及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称: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截至2018年4月30日,凯迪生态未披露2017年年报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2018年6月29日,凯迪生态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对凯迪生态2017年财报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其中“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内容长达数页(具体请见本文末附)。


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同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两次年报延期披露事项均由李林芝审批后公告。李林芝前期并未主动关注年报编制和披露进展,直到2018年4月24日汪某汇报才了解相关情况。李林芝在已知悉审计机构拟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况下,并未给予足够重视,临近年报截止日期的4次年报工作会议,只参加了第3次会议,且是在会议快结束时才参加,后续也未参与和审计机构、监管机构的持续沟通协调。


凯迪生态时任总裁兼财务总监张海涛前期参与了与审计机构的沟通,并参与了关于年报披露和审计意见的4次会议,熟悉年报披露进展和面临的问题。但其在4月25日的会议上关注的重点是审计意见对公司的影响,主张待审计机构变更审计意见后再披露年报。对于26日会议安排的补充审计资料工作明显无法达到4月30日之前披露年报的要求,也未坚持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事项。


凯迪生态时任副总裁江林,同时担任凯迪阳光董事长,凯迪阳光未及时提供相关合同及台账是审计机构拟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重要原因。


以上事实,有凯迪生态相关公告、定期报告、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情况说明以及相关当事人的邮件与微信沟通记录、询问笔录和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凯迪生态未在2017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凯迪生态未在2018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信披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的行为。


根据《信披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关于时任董事长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务的李林芝、时任总裁兼财务总监张海涛以及时任副总裁江林,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上述人员应该对凯迪生态未及时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承担责任,其中李林芝、张海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江林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李林芝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三、对张海涛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江林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附: 

2017年年度审计报告节选


二、 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 


1、 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四)3 所述,凯迪生态 2018 年到期的有息债务本息为 147.53 亿元,集中兑付金额巨大,期后已经发生多起债务违约,并导致多起诉讼及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因流动性危机,大部分电厂停机待料,出现拖欠员工工资以及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等情形,且资产重组进展不明朗,导致公司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截至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凯迪生态管理层虽已对改善持续经营能力拟定了应对计划,但我们未能就与改善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应对计划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因此我们无法判断凯迪生态在持续经营假设的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是否合理。同时也无法判断在此种情况下凯迪生态的所有非货币资产计价是否合理。 


2、 武汉市公安局向我们调取证据 


我们于 2018 年 5 月 4 日收到武汉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武汉市公安局侦办的“有关案件”需调取我们 2014 年 6月 30 日凯迪生态资产重组审计报告及底稿、2015 年和 2016 年凯迪生态年报审计报告及审计底稿。我们就上述事项已于 2018年 5 月 16 日向凯迪生态提交工作联系函,要求凯迪生态向我们书面回复:①该“有关案件”是否系凯迪生态或凯迪生态之关联公司报案;②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请凯迪生态告知我们该案件案由,以供我们判断该事项是否对 2017 年报产生影响。 


2018 年 5 月 25 日,我们收到了凯迪生态就上述事项的回函,凯迪生态经与母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核实,凯迪生态及关联方公司向公安部门报案的有关案件是:①李晓波涉嫌职务侵占(共犯)案;②北京德图投资有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案。另相关案件还处于侦查阶段,按司法程序需要保密。此外无其他主动报案案件或举报。 


凯迪生态对我们的回函中并未直接说明报案方,未提及相关案件的具体内容,也未向我们提供报案的相关材料,因此我们无法得知“有关案件”的具体内容,无法判断该事项对凯迪生态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3、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凯迪生态于 2018 年 5 月 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凯迪生态进行立案调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调查正在进行中。由于该立案调查尚未有最终结论,我们无法判断立案调查的结果对凯迪生态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4、 与关联方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工程”)的交易及往来余额的准确性


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凯迪生态因越南升龙 EPC项目应收凯迪工程合同分包款为 115,436.01 万元,列报至应收账款;凯迪生态及其子公司预付凯迪工程因承建生物质电厂、风水电项目的工程款净额为 131,236.51 万元,列报至其他非流动资产。在审计过程中,我们就上述往来款余额直接向凯迪工程财务人员递交了往来询证函。凯迪工程一直未予回函。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三)1 所述,2018 年 6 月 25 日,凯迪工程向凯迪生态提交了《2017 年度生态本部及子公司与工程公司往来询证函的回函》,同时,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三)2 所述,凯迪工程委托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向凯迪生态提交了签署日期为 2018 年 6 月 20 日的《律师函》。在上述资料中,凯迪工程对于凯迪生态关于越南升龙项目EPC 交易的项目完工进度、合同义务的履行情况等提出了异议,同时对凯迪生态预付凯迪工程因承建生物质电厂、风水电项目的工程款等往来余额提出异议。 


截止本报告出具日,因凯迪工程对上述交易及往来余额提出异议的时间晚,凯迪工程说明的出现异议的原因复杂,且凯迪工程与凯迪生态未能就上述交易完成结算或对结算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我们无法判断上述事项对凯迪生态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5、 诉讼事项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二)2(1)所述,凯迪生态发生多项诉讼、仲裁,因涉诉案件中的金额、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的金额还未最终判定,凯迪生态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止本报告出具日,凯迪生态未能向我们提供完整的凯迪生态及其子公司的诉讼、仲裁资料,我们无法判断已发生的诉讼、仲裁对凯迪生态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同时,我们无法实施满意的审计程序对凯迪生态及其子公司已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的完整性作出合理保证。 


6、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计量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一)7(1)所述,凯迪生态于 2015 年 5 月以 214,452.89 万元的股权转让价格向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长江”)收购林业资产,因该部分林业资产截止评估基准日(2014 年 6 月 30 日)并未实际开展经营,为保证重组不损害凯迪生态及凯迪生态全体股东的利益,凯迪生态和中盈长江于 2015 年 4 月 13 日签订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参考评估机构对林业资产出具的收益法评估结果,中盈长江承诺: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经审计的林业资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不低于 8,055 万元、28,985 万元和 30,000 万元。如果林业资产在盈利补偿期间未实现中盈长江在补偿协议承诺的净利润额,中盈长江应就未实现的差额部分对凯迪生态进行现金补偿。 


2017 年度,上述林业资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 2,594.42 万元,与中盈长江承诺的 30,000.00万元差异为 27,405.58 万元。中盈长江应就未实现的差额 27,405.58 万元对凯迪生态进行现金补偿。 


截止本报告出具日,凯迪生态未取得中盈长江就 2017 年业绩补偿金额 27,405.58 万元的确认文件,中盈长江也未向凯迪生态提供支付计划及对应的保障措施。因此,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确定是否有必要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作出调整,也无法确定可能涉及的调整金额。


7、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合理性 


(1)子公司河南蓝光环保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光电厂”)发电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合理性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13 台统调燃煤发电机组实施超低排放停机改造的通知》(豫气攻坚办[2016]45 号)的要求,凯迪生态子公司蓝光电厂对其燃煤发电机组于 2016 年 9 月实施超低排放停机改造,拟将其燃煤发电机组改造为生物质多元多态联合超净发电机组,公司与河南省政府相关部门沟通至今一直未能取得技改批文。 


2017 年度,凯迪生态对蓝光电厂燃煤发电机组等相关发电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为 66,768.68 万元。减值测试中,凯迪生态管理层预计的可收回金额系基于重置成本法评估的相关资产价值。由于蓝光电厂目前处于停工状态,能否获取技改批文和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判断蓝光电厂发电资产未来产生现金的方式以及对应可收回的金额。 


因此,我们无法判断凯迪生态管理层在减值测试中采用的重置成本确定可收回金额的恰当性,也无法实施满意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蓝光电厂上述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合理性。 


(2)子公司祁东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祁东电厂”)发电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合理性因政府规划调整,凯迪生态子公司祁东电厂因需实施易地搬迁于 2017 年 8 月停产。凯迪生态目前正在与当地政府协商搬迁事宜。 


2017 年度,凯迪生态对祁东电厂发电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为 16,622.86 万元。减值测试中,凯迪生态管理层预计的可收回金额系基于重置成本法评估的相关资产价值。由于祁东电厂目前处于停工状态,与当地政府因搬迁事宜的协商结果尚不明确,我们无法判断搬迁工作是否能够顺利实施以及可能获取的补偿金额。 


因此,我们无法判断凯迪生态管理层在减值测试中采用的重置成本确定可收回金额的恰当性,也无法实施满意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祁东电厂上述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合理性。


8、 关联方及其关联交易的完整性,以及部分交易的实质 


由于凯迪生态与关联方识别相关的内部控制出现重大缺陷,且我们获取了一些事实,对 2017 年度部分交易涉及的交易对手与凯迪生态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交易的实质产生了重大疑虑,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我们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消除我们的疑虑。这些事实包括: 


(1)与洋浦长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浦长江”)的交易 


① 2017 年 6 月 14 日,凯迪生态与洋浦长江签订了两份《股权转让协议》,分别收购洋浦长江持有的洪雅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雅凯迪”)和松桃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桃凯迪”)100%股权。洪雅凯迪和松桃凯迪在洋浦长江控制期间,由凯迪生态母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提供担保,分别向中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售后回租方式融资 25,000.00 万元,并与阳光凯迪发生频繁的资金往来。


② 2017 年 12 月 26 日,凯迪生态与洋浦长江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凯迪生态将持有的松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原凯迪”)51%股权以零对价转让给洋浦长江。虽然处置股权时松原凯迪的净资产为零,但本次股权转让未对凯迪生态享有松原凯迪的债权 59,112.20 万元做出安排。松原凯迪就本次股权转让于 2017 年 12 月 27 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同时自 2017 年 12 月 27 日起,凯迪生态不再将其纳入合并范围。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2018 年 5 月 7 日松原凯迪股东又由凯迪生态持股 49%、洋浦长江持股 51%变更为凯迪生态持股 100%,凯迪生态重新将松原凯迪纳入 2017 年的合并范围,不再将松原凯迪作为 2017 年处置的子公司。


上述事实让我们对管理层认定洋浦长江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产生重大疑虑,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消除我们的疑虑,也不确定是否有必要对关联交易作出补充披露,同时也不确定财务报表是否有必要对 2017 年从洋浦长江购买的洪雅凯迪、松桃凯迪按照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原则进行调整。 


(2)与嘉兴凯益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凯益”)的交易 


①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2016 年 12 月 30 日凯迪生态子公司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薪源”)将持有吉林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 100%股权,分别转让给嘉兴凯益 50%、凯迪生态 20%、吉林东鼎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30%;2017 年 1 月 6 日格薪源将持有的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 100%股权,分别转让给嘉兴凯益 50%、凯迪生态 20%、南昌百川新晟科技有限公司 30%。截止本报告出具日,格薪源在未收到任何股权转让款情况下,对上述两家公司均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但格薪源在 2017 年度仍将上述两家公司作为子公司按照 100%的比例合并财务报表。 


②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2017 年 1 月 4 日格薪源将持有的格薪源生物质燃料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格薪源”)100%股权,分别转让给嘉兴凯益 50%、凯迪生态 20%、合肥薪昇众成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薪昇”)30%;2017 年 1 月 6 日格薪源将持有的湖南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格薪源”)100%股权,分别转让给嘉兴凯益 50%、凯迪生态 20%、长沙众薪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众薪城”)30%。安徽格薪源、湖南格薪源在下述 2017 年 12 月重新调整股东结构前,格薪源在未收到任何股权转让款情况下,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且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凯迪生态对其持股为 20%,格薪源一直将其作为子公司按照 100%的比例合并财务报表。


③ 2017 年 12 月,嘉兴凯益、凯迪生态、合肥薪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安徽格薪源的股东结构调整为嘉兴凯益持股 95%、合肥薪昇持股 5%,并于 2017 年 12 月 26 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2017 年 12 月,嘉兴凯益、凯迪生态、长沙众薪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湖南格薪源的股东结构调整为嘉兴凯益持股 95%、长沙众薪城持股 5%,并于 2017 年 12 月 27 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2017 年 12 月,格薪源、嘉兴凯益、武汉市薪晟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薪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格薪源将持有的湖北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格薪源”)100%股权,分别转让给嘉兴凯益 95%、武汉薪晟 5%,并于 2017 年 12 月 27 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 2017 年 12 月安徽格薪源、湖南格薪源和湖北格薪源(以下统称“三家格薪源公司”)的股东结构调整中,嘉兴凯益 2017 年 12 月 28 日向格薪源支付股权收购价款 8,500 万元。格薪源于 2017 年 12 月将安徽格薪源、湖南格薪源和湖北格薪源作为处置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范围。 


上述交易完成后,三家格薪源公司形成对凯迪生态及其子公司的净债务为 173,512.27 万元。凯迪生态向我们提供的 2017 年 12 月三家格薪源公司股东结构调整的股权转让协议中没有对凯迪生态及其子公司的净债务 173,512.27 万元做出清偿安排,安徽格薪源、湖南格薪源股东结构调整的股权转让协议中没有约定转让对价。格薪源根据三家格薪源公司 2017 年 11 月 30 日的净资产(合计为 16,726.91 万元)作为交易对价确认投资收益。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嘉兴凯益的股东为武汉中经凯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经凯迪”)和武汉薪合成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薪合成”)。中经凯迪股东为洋浦长江;武汉薪合成股东为曾鑫(担任多家格薪源区域子公司之董事)等。 


上述事实让我们对嘉兴凯益与凯迪生态不存在关联方关系产生重大疑虑,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消除我们的疑虑,也不确定是否有必要对关联交易作出补充披露;2017 年 12 月三家格薪源股东结构调整后,形成对凯迪生态及其子公司的净债务 173,512.27 万元未作出清偿安排及保障性措施,对其可回收性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同时截止本报告出具日,格薪源、嘉兴凯益尚未对我们关于交易对价的询证函进行复函,我们无法确定格薪源根据三家格薪源公司 2017 年 11 月 30 日的净资产作为交易对价确认投资收益是否恰当,也无法对凯迪生态或格薪源将三家格薪源公司不再纳入财务报表合并范围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与关联方中薪油武汉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油化工”)的交易 


2017 年度,凯迪生态子公司松原凯迪向中薪油化工累计支付款项 42,454.29 万元。在审计过程中,直至 2018 年 5 月 16日,凯迪生态才向我们提供了与上述支付款项相关的工程总承包合同。该合同系 2016 年 9 月松原凯迪与中薪油化工签订的年产 20 万吨合成油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在合同生效后 10 日内,松原凯迪需向中薪油化工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20%,即 61,260.00 万元。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松原凯迪累计支付该合同项下的工程款为 42,454.29 万元(资产负债表日后增加付款 16,554.00 万元)。2018 年 5 月,松原凯迪根据中国轻工业武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松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年产 20万吨合成油项目”造价审计报告》核定的上述合同项下已实施工程造价调整了 2017 年财务报表,将上述审定的已施工的工程造价 2,659.59 万元由预付账款调入在建工程,调整后松原凯迪截止 2017年 12 月 31 日对中薪油化工的预付账款为 39,794.70万元,列报至其他非流动资产。中薪油化工系凯迪生态关联方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和丰盈长江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控制的公司,凯迪生态一直未就上述关联交易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综上所述,我们无法确定上述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可靠性,无法实施满意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上述交易实质做出判断。


(4)与关联方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科技”)的交易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一)5(6)①所述,2017 年 11 月 28 日凯迪生态代子公司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薪源”)向关联方金湖科技支付 29,400.00 万元(因为涉及多关联主体之间的投资、债权债务关系,最终具体支付方式为由凯迪生态向关联方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 29,400.00 万元)减资款,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上述 29,400.00 万元列报至预付账款。


截止本报告出具日,凯迪生态没有向我们提供与本次减资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及关联交易审议文件,本次减资也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该事项是否构成减资,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无法对上述交易实质做出判断。 


(5)与武汉百瑞普提金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百瑞普提金”)的交易 


2015 年 12 月 1 日,凯迪生态、百瑞普提金及其他格薪源股东签订的《关于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约定:如果格薪源未能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上市目标,百瑞普提金有权在 2017 年 3 月 31 日前要求将其持有的格薪源全部股权转让给丰盈长江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盈长江”)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并同时约定了转让价格。2016 年 12 月,百瑞普提金、凯迪生态与格薪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由凯迪生态受让百瑞普提金持有的格薪源 4.0677%股权。同时约定转让对价按照格薪源 2016 年度审计报告为基准的股权评估价履行。2017 年,凯迪生态收购百瑞普提金持有的格薪源 4.0677%股权实际按照上述 2015 年 12 月 1 日签订的《关于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约定的对价执行,共支付的交易对价为 13,715.82 万元,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凯迪生态支付的 13,715.82 万元交易对价列报于预付账款。凯迪生态收购百瑞普提金持有的格薪源股权是否为关联方丰盈长江指派实施的回购义务,并构成关联交易,我们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同时,截止本报告出具日凯迪生态没有向我们提供与本次股权转让相关的格薪源董事会、股东会的确认文件,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上述交易实质做出判断。 


综上所述,在审计中我们无法实施满意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识别凯迪生态的全部关联方,我们无法合理保证凯迪生态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的相关信息得到恰当的记录和充分的披露,以及无法判断这些交易的实质和可能对凯迪生态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 


9、 凯迪生态控股股东的认定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三)3 所述,阳光凯迪在对凯迪生态的函件中提到,阳光凯迪目前持有凯迪生态 1,142,721,520 股,占凯迪生态总股本的 29.08%,既不持有凯迪生态 50%股权,也无法支配凯迪生态超过 30%的表决权,亦无法通过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根据凯迪生态《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凯迪生态对董监事的选举未采取累积投票制,阳光凯迪在凯迪生态所能支配的表决权不足以决定董事会过半数成员的选任。根据《上市规则》第 18.1 条的规定,阳光凯迪不是凯迪生态的实际控制人。 


阳光凯迪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持股比例为 28.47%,截止本报告出具日,阳光凯迪在 2017 年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后,对凯迪生态的持股比例增加至 29.08%。凯迪生态在 2017 年的公告中均称阳光凯迪为控股股东或母公司,阳光凯迪一直未提出异议。


截止本报告出具日,我们无法得知阳光凯迪、凯迪生态对上述控股股东的认定出现分歧的具体原因,以及产生分歧的时间。上述事项让我们对凯迪生态在 2017 年财务报表中认定阳光凯迪为其控股股东产生了疑虑,我们无法实施满意的审计程序以消除这一疑虑。

  • 发表于 2020-11-19 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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