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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图,带你从0学审计。大家好,欢迎来到我们课程的第二章“一张图搞定审计全流程”。在上几节课中,老师给大家介绍了审计要素中的前四个要素:三方当事人、财务报表、财务报表编制基础和审计证据。
今天我们要学习第五个要素也是最后一个要素:审计报告。就像汽车制造业企业要向客户交付整车一样,注册会计师既然收取了客户的审计费最后也需要向客户交付工作成果,那就是我们的审计报告。
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符合适当的财务报表编制基础,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发表能够提供合理保证程度的意见。
那审计报告长什么样呢?老师从上交所下载了贵州茅台2016年的审计报告,以此为例子为大家讲解一下审计报告。
很多人可能存在误区,觉得大型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可能长达百页,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无论公司规模大小,审计报告一般都是1-2页,最长一般不会超过3页,请大家千万不要把审计报告和后附的财务报表及附注混为一谈,我们在审计的要素之三方当事人中就提到了:按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是管理层的责任,所以后附的财务报表及附注都是管理层的,只有前面1-2页的审计报告正文才是属于注册会计师的。
标准的审计报告其实大多数都是标准的格式条款,需要注册会计师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地方很少。首先审计报告要1)标题,名字就是审计报告;2)收件人,以上面这份报告为例,收件人就是贵州茅台有限公司全体股东,那这是不是就代表这份审计报告的预期使用者只有全体股东呢?不是的,我们前面的课程中已经提到了注册会计师无法识别所有的报表预期使用者,在上市公司审计实务中,一般就是以XX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报告的预期使用者。3)审计意见:包括正文第一段和最后一段。4)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主要体现在注册会计师责任中的三段话。5)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6)注册会计师的责任。7)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的事项(并不是适用于所有报告,在茅台的审计报告中就不存在)。8)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9)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和盖章。10)报告日期。
那么到这里,我们对于审计的五要素的讲解就结束了。这五要素将贯穿我们审计学习的始终,在后面章节的学习中,像审计证据,审计报告等要素仍然会反复出现,这就需要大家不断温故知新,跨章节地归纳、记忆。今天的课就到这里了,我们下节课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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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审计报告主送单位的要求,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一系列审计底稿抽取等工作后,出具相关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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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做审计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开户银行的对账单或汇算表 2、银行凭证原件 3、合同原件、涉及费用支出发票及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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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全部 审计报告的大致结构:正文(关于本次审计事项的简要阐述)、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附注、资质证书(审计机构的相关证件及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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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玉石买卖纠纷,当事股东抽逃公司资产5000万港币。
昨天上午,温州中院发布《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防止逃废债行为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有29条规定,分别就严把破产案件立案审查关,支持监督、引导规范管理人依法全面履职,加强执行和破产程序衔接,严明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予以明确。这是为了防止企业在破产重整中,动歪脑筋转移资金,掏空企业。
【入选理由】
公司法定代表人从公司领取了大量款项,在公司破产而不能证明已经偿还该款项的情况下,应当负有清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26日,龙湾法院裁定奥昌公司重整,于2013年5月20日裁定宣告奥昌公司破产。奥昌公司管理人持有领款凭证若干份,在领款人处有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洪杰的签名。奥昌公司管理人凭领款凭证及审计报告认为张洪杰和其妻子姜方芳尚欠奥昌公司3642126元,遂成诉讼。
一审判决,张洪杰偿还奥昌公司5000元及逾期利息,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奥昌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温州中院审理认为:根据奥昌公司提供的相关领款凭证、收款凭证、专项审计报报告、现金明细账以及张洪杰二审期间接受法院谈话时对相关领款凭证、收款凭证所涉款项收支真实性的自认等证据,足以认定张洪杰陆至今尚有3042126元债务尚未向奥昌公司清偿的事实。故判决:一、撤销原判;二、张洪杰、姜方芳应向奥昌公司管理人清偿尚欠奥昌公司的款项304212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入选理由】
破产企业在偿还银行176万元借款时企业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破产企业的该还款行为属于《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偏颇性清偿,应当予以撤销。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12日,瑞安法院受理对浙江中一特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一公司)破产清算申请。管理人在审核中一公司账目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之前六个月内向某银行瑞安市支行支付了176万元,用于清偿部分债务。为此,该公司管理人要求撤销该清偿行为并要求银行返还176万元清偿款。
瑞安法院审理认为:中一公司清偿银行借款的行为发生在该公司被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之前六个月内,该行为发生时中一公司已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而该行为未能使企业财产受益。故判决:1、撤销中一公司于2013年8月10日清偿银行176万元债务的行为;2、银行一次性返还中一公司176万元。
【入选理由】
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责任人员若对向身份不明的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导致无法追索的后果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26日,龙湾法院裁定奥昌公司重整,于2013年5月20日宣告奥昌公司破产。经审计发现,奥昌公司于2012年6月20日至2012年9月2日归还丁建国借款金额合计3318910元。
龙湾法院判决:一、被告张洪杰于赔偿原告奥昌公司3318910元。
奥昌公司提起上诉,温州中院审理认为,被告奥昌公司监事长及财务主管郑玉平、奥昌公司监事及股东张洪迪应属奥昌公司向丁建国个别清偿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判决:一、撤销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3)温龙开商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二、张洪迪、张洪杰赔偿上诉人温州奥昌合成革有限公司3318910元;三、郑玉平对第二项判决款项在2404410元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入选理由】
破产企业与银行之间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是破产企业对既存债务提供额外担保的行为,符合可撤销的条件。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23日,瑞安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瑞安市长城漆包线厂(以下简称长城厂)破产清算一案。2011年7月8日,长城厂与某银行瑞安支行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2013年3月12日,长城厂和银行协商将上述抵押物的价值从原来的715万元提高到1800万元,同时双方签订最高抵押金额为1085万元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将此前已经发生的二笔贷款、三笔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转入此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而后于2013年3月14日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期限自登记之日起至2015年3月12日。为此,长城厂管理人要求依法撤销银行与长城厂于2013年3月12日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瑞安法院认为:2013年3月12日设立的抵押系长城厂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当事人在主观上存在明显恶意,其后果直接造成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得到公平受偿,且该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依法应予撤销。故判决:撤销银行与长城厂于2013年3月12日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入选理由】
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在公司的股东和控股股东拒不提供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的,应当判定上述人员对于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26日,瓯海法院裁定受理温州市瑞盛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盛公司)破产清算一案。7月30日,该院依法通知瑞盛公司股东陈朝阳、陈朝辉、付美红在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公司财产、印章和财簿、文书等资料,但股东陈朝阳等人均未向管理人提交账册及提供财产。为此,林绍武等八位原告要求陈朝阳等人共同支付其经确认的无争议债权及赔偿利息损失。
瓯海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朝阳等人至一审法院作出裁判时亦未能提交账务账册、凭证等材料,故判决:陈朝阳、陈朝辉、付美红应支付林绍武等八位原告经法院确认的无争议债权。
陈朝阳不服上诉。温州中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入选理由】
公司的股东和控股股东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又拒不提交公司的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情况下,可推定公司股东存在重大过错,判决其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01年2月25日,潘小凤、蒋筱民共同组建温州圣佳乐鞋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圣佳乐公司),而圣佳乐公司于2013年2月28日被吊销了工商营业执照,且圣佳乐公司欠温州市大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南公司)货款290000元,大南公司以已向永嘉法院申请执行,至今执行不能,同时潘小凤、蒋筱民至今未向法院提出清算申请为由,向鹿城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圣佳乐公司欠大南公司290000元的债务由潘小凤、蒋筱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同时请求判令潘小凤、蒋筱民支付逾期利息。
鹿城法院审理认为: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大南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能举证证明潘小凤、蒋筱民对公司债务负有个人连带责任的约定和存在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灭失或存在恶意处置公司财产、虚假清算等对大南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故判决:驳回大南公司的诉讼请求。
大南公司提起上诉,温州中院审理认定潘小凤、蒋筱民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圣佳乐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事实。故判决:一、撤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3)温鹿西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二、潘小凤、蒋筱民对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2012)温永瓯商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确认的圣佳乐公司结欠大南公司货款290000元及利息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大南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入选理由】
对于破产企业人去楼空的破产案件,法院在宣告债务人破产并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时,应在裁定书中告知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可依法向破产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张权利。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27日,浙江信达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管理人向温州中院以信达公司已经停止经营,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无法提供债务人的实际财产状况及账簿、文书等资料,导致管理人无法追查债务人的财产,亦无法进行清算,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为由请求温州中院宣告信达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温州中院经审理认为:信达公司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宣告信达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立案后,信达公司人去楼空,未向管理人提交任何财产、账册,导致无法全面清算。债权人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依法向破产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张权利。故裁定:一、宣告浙江信达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浙江信达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入选理由】
对于部分公司的关系人利用隐匿、销毁账册等行为通过破产程序逃废债的,应以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账册、会计凭证罪,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瑞安法院于2012年10月26日依法裁定受理生活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活秀集团)破产清算一案。后该院于2012年11月8日向生活秀集团法定代表人陈少丰发出通知,要求其于15日内向该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截至2013年3月18日,生活秀集团有限公司未向该院提交全部账册以及会计凭证。后该院发现生活秀集团存在私设账外账的行为,财务混乱。并且有证据表明该公司的账外账和大部分会计凭证已经被生活秀集团故意销毁或者隐匿,故瑞安法院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后经公安局立案,检察院公诉,瑞安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少丰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入选理由】
在被判决偿还债务而企业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法院可引导债权人依法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
【基本案情】
温州中院于2012年8月14日判决温州艳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艳宇公司)向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偿还信用证垫款本金人民币23051669.55元及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银行向该院申请执行,但因未发现艳宇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并告知银行可以向法院依法提出对艳宇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3年4月28日,银行向该院申请对艳宇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该院于2013年7月30日裁定受理。
温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本案立案之后,艳宇公司未向管理人提交任何财产、账册,导致无法全面清算。债权人可依法向公司股东主张权利。故裁定:一、宣告温州艳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温州艳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入选理由】
公司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1)杨方云抽逃出资案
2009年12月31日,被告人杨方云与江苏扬州经济开发区开发总公司合资成立扬州中扬担保有限公司(中外合资公司,以下简称中扬公司),杨方云在公司登记成立后,在未取得变更许可的情况下,为将5000万港币归个人使用,于2010年8月以扬州中扬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与林春华故意制造买卖玉石的民事纠纷,通过温州中院的民事调解书,将5000万港币结汇成人民币4270余万元,汇至林春华的个人账号,后林春华将该款返回给杨方云,最终使杨方云投入的注册资金得以全部转移,归其个人使用,至今未归还公司。
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方云身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抽逃出资罪,应予惩处。故判决:被告人杨方云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2)林春华帮助伪造证据案
2010年5月20日,被告人林春华受杨方云指使,以卖方身份与杨方云签订了一份由中扬担保公司(实际由杨方云控制)作为担保方的虚构的玉石买卖合同并向温州中院提起诉讼,后经调解,将中扬担保公司中的注册资金港币5000万元结汇成人民币4270余万元,转至林春华账户后再转出归杨方云自己使用,最终使杨方云投入的港币5000万元注册资金得以全部抽逃。
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春华受他人指使参与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应予惩处。故判决:被告人林春华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作者:潘贤群
小编:倪传芬 王锦灵
来源:温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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