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汇算清缴报告、注销清算报告如何 审计报告有哪些基本内容

当企业进行某一项特殊变动时,财务总会提醒需要出具某类报告,例如审计报告、汇算清缴报告、注销清算报告等等。在一些列的报告中,哪一些报告是必须做的?什么时候出具什么报...

审计报告、汇算清缴报告、注销清算报告如何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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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企业进行某一项特殊变动时,财务总会提醒需要出具某类报告,例如审计报告、汇算清缴报告、注销清算报告等等。在一些列的报告中,哪一些报告是必须做的?什么时候出具什么报告?这些报告到底是有何作用的?作为一个企业老板,估计现在对这些五花八门的报告还是一知半解或者懵逼的。


那如何区分审计报告、汇算清缴报告、注销清算报告呢?


一、审计报告

指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说白了就是一份证明被审计单位这个财务报告里说的都是真的书面文件。审计报告可能只有一页纸或者几页纸,但是背后却有几十箱的底稿和会计资料。


那么什么情况下需要出具审计报告呢?以前很多类型的公司都需要出具审计报告,因为根据财务制度,公司每年都需要审计报价,对一年的账进行审计。但是现在都免去了,只有外资企业、代表处、民间协会,这些团年年审需要出具审计报告,其它的公司除了有具体用途,例如:贷款、开股东大会、招标担保等等,都需要出具审计报告,其它的没有强制要出审计报告。


二、汇算清缴报告

指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依照相关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说白了就是对企业一年内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也不是所有的企业都需要出具汇算清缴报告的,所以建议以下几种类型的公司都出具汇算清缴报告:

1、一般纳税人企业

2、年度营业额超过100万的企业

3、连续亏损额的企业或当年亏损超过5万的企业

4、享受退税

5、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

6、当年亏损且要将亏损额转到下年度弥补的企业

7、房地产企业

8、税局通知需要出具汇算清缴的企业

9、想对降低税务风险,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自查的企业

因为这些企业被查账的概率较高,等到被查了才出报告就来不及了,所以年度汇算报告一定要出。那出具了汇算清缴报告有哪些好处呢?由专业的税务人员对企业财务情况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规避财务漏洞。还可以转嫁财务风险,减少税务部门的查账风险。


三、注销清算报告

指公司由于各种原因终止经营或企业破产的时候,对其债务债权的清偿、资产变现、清算期间的收益、支出等作出审计和鉴证。说到这个清算报告,要注销公司的老板都不会陌生。想要进行税务注销,除了要三年内的账本、报税资料外,还需要提供企业清算报告。


那这三者又有什么区别呢?

审计报告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且可以全国通用的。而汇算清缴报告和注销清算报告是由税务师事务所出具,且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税审报告则有地方保护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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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有哪些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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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1)标题;(2)收件人;(3)引言段;(4)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5)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6)审计意见段;(7)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8)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9)报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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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是指审计人员根据有关规范的要求,在对约定事项实施必要的实际程序后出具的,用于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 一、标准审计报告的基本要素 标准审计报告的基本要素(九个基本要素) 1.标题(1-标题); 2.收件人(2-收件人); 3.引言段(3-引言段); 4.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4-责任段); 5.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5-责任段); 6.审计意见段(6-审计意见段); 7.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7-签名和盖章); 8.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和盖章(8-名称、地址和盖章); 9.报告日期(9-报告日期)。 二、审计报告日期 1.审计报告日不应早于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包括管理层认可对财务报表的责任且已批准财务报表的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的日期。 2.确定审计报告日期应考虑的条件 (1)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所有报表(包括相关附注)已编制完成; (2)被审计单位的董事会、管理层或类似机构已经认可其对财务报表负责。 3.审计报告日期的确定 (1)注册会计师在正式签署审计报告前,通常把审计报告草稿和已审计财务报表草稿一同提交给管理层; (2)如果管理层批准并签署已审计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即可签署审计报告; (3)注册会计师签署审计报告的日期通常与管理层签署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日期为同一天,或晚于管理层签署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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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是会计师事务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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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权威解读!3月1日起,扬州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新规实施!这些变化你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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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最新修订的《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扬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将于2019年3月1日起颁布实施,原三个“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今天上午9点30分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召开新闻发布会

对新出台即将实施三个办法

(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提取管理办法和贷款管理办法)

进行了解读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01

《缴存办法》制定目的

原《扬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由市公积金管委会二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1年3月18日印发实施。《缴存细则》实施以来,我市的社会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也面临许多新的情况。一是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提出了“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等要求。十九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新市民住房问题。因此,发展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支持以新市民为代表的更多群体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是本次修订的主要目的之一。二是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三去一降一补”五大结构性改革任务,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多次出台政策文件,要求进一步为企业减负、降成本。因此,明确企业单位在5%-12%区间自主选择缴存比例,进一步规范和简化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程序,也是本次修订的主要目的之一。三是自原《缴存细则》实施以来,中心结合情况变化以及工作实践,也陆续制定、实施了一些更加符合实际的政策措施,如出台港澳台在扬就业人员缴存办法,转发和下发贯彻“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和“阶段性为企业减负、降成本”等重要文件。此外,随着省、市“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入,住房公积金不见面审批(服务)工作不断推进,网上缴存业务正在快速发展,目前我市有近200家单位已开通了网上缴存业务,而有关网上缴存的相关规定亟待完善。因此,梳理和整合缴存相关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和简化业务流程、补充制定网上缴存相关规定,也是本次修订的主要目的之一。


02

《缴存办法》主要内容


共6章42条,包括总则,缴存,账户设立、变更、转移、封存、启封及注销,网上缴存,监督,附则。


03

《缴存办法》

与现行规定相比的主要变化


缴存范围(第六条):

1、缴存单位范围新增“外国及港澳台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社团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2、将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籍人员以及港澳台人员纳入缴存对象。规定:与本市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且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台港澳居民居住证》等证件的外籍人员以及港澳台人员,所在单位和个人可以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3、明确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缴存主体。规定: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4、新增支持“优秀人才”的缴存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单位可按本市最高缴存基数和比例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5、规定:个人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所涉相关税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执行。


6、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缴存基数(第七条):

1、为准确表述,规定:职工工资总额的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执行(1990年1月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


2、规定: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其自行申报,并符合本办法上、下限规定。


缴存比例(第八条):

1、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别为5-12%。即单位可以在5-12%区间自主选择缴存比例,低于5%的,需要履行降低缴存比例审批程序;行政、事业单位仍执行12%缴存比例。


2、个人缴存者的缴存比例由其自行申报,缴存比例为10-24%。


月缴存额(第九条):

对一些特殊情形,加以明确规定:


1、规定:职工退工当月工作时间满半个月的,单位应当为其按上月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即职工离职的当月,当月工作时间满半个月的,单位应为其缴纳全月住房公积金;未满半个月的,离职当月的住房公积金是否缴存,由单位与职工自行协商决定。


2、规定:对部分实行承包、提成等薪酬制度的职工,因无法统计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可以申请按与职工协商确定的月缴存工资基数缴存,所确定的月缴存工资基数应当符合本办法上、下限规定。


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第十三条):

1、为进一步规范和简化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的审批程序,按照建金[2018]45号《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精神,由市公积金管委会授权市公积金中心审批单位提出的降比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2、明确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的条件和手续材料。即连续亏损6个月及以上且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规定下限以下或缓缴。市公积金中心按照授权办理审批,并报市公积金管委会。


3、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需提供的材料有: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审批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职工大会)或工会决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及本期财务报表截止日的审计报告。


4、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的材料有: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审批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职工大会)或工会决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前两年及本期财务报表截止日的审计报告。


5、对单位降低缴存比例至规定下限以下或缓缴的期限做出规定,即降比和缓缴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期满后,单位应当恢复正常缴存比例或恢复正常缴存,仍需要继续降比或缓缴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重新办理申请手续。单位效益好转后,还应当为职工补缴降比或缓缴期间少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账务调整(第十五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账务调整行为,新增“账务调整”条款,明确办理账务调整的类型和程序。


有效凭证和缴存证明(第十六条):

为更好的服务缴存职工,新增“有效凭证和缴存证明”条款,即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因申请异地贷款等需要的,可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已在本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正常缴存的单位因拟上市、融资或审计等需要的,可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个人账户设立(第十九条):

新增外籍、港澳台人员和个人缴存者的个人账户设立办法。单位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时,职工为外籍人员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职工为港澳台居民的,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个人缴存者持身份证、户口簿、房屋权属证书(或暂住证)和本地社会保险近一年缴纳明细材料到所在辖区分支机构申请个人缴存。审核通过后,填写《扬州市个人缴存者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申请(登记)表》,并签订《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


账户转移(第二十二条):

按照住建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异地转移接续文件要求,新增“转移接续”条款内容,规定了“转入”和“转出”两种类型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的条件和办理流程。


1、职工劳动关系由外省市调入本市单位工作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市公积金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为职工办理账户信息和资金的转移。职工提供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下列资料到所在辖区分支机构申请办理。


2、职工由本市调往外省市工作,已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在本市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且个人账户未冻结的,可向外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至外省市。


职工账户并户(第二十三条):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内控审计要求,加强多账户合并要求,规定“住房公积金一人一户”。自2017年7月1日,新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上线以来,已在系统开设个人账户的职工原则上不能再另设新户,应将已开设的原个人账户转移至新单位。


同时规定:在同一单位内的一个职工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当办理个人账户合并手续;一个职工在多个单位有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当先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手续,待转移至同一单位后,再办理个人账户合并手续。并户账户和被并账户职工姓名和身份证信息完全一致的,分支机构可直接办理并户;信息不一致的,职工或单位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先办理职工个人账户信息变更手续,再办理账户合并手续。


网上缴存(第四章):

为加快推进中心网上业务办理,着力推进住房公积金不见面审批(服务)工作,补充和完善网上缴存相关规定。明确了网上缴存业务开展原则、审核标准和监督管理。


单位开通网上缴存的手续:单位授权委托书;《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开通申请表》;网上业务操作员身份证;《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服务协议》。


监督(第五章):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和监督,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补充完善相关条款:


1、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加强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等行为,市公积金中心应当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2、参照劳动仲裁相关规定,调整了住房公积金申请补缴的时效。规定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申请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原“细则”为6个月)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3、对于违规办理缴存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情节严重程度分别实施惩戒。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时弄虚作假的,市公积金中心依法将单位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职能机关处理。


4、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01

《贷款办法》制定目的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由市公积金管委会二届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0年3月23日印发实施。《贷款细则》实施以来,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和我市房地产市场环境不断变化。一是党的十九大提出了“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坚持“房住不炒”不动摇,继续深化住房公积金使用供给侧改革,围绕在满足刚性住房需求的基础上,把握好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的尺度原则,支持和促进缴存职工刚需型住房消费,是本次修订的主要目的之一。二是自原《贷款细则》实施以来,中心结合上级要求以及工作实践,陆续出台过一些政策措施,如: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和管理环节操作“三直接”等文件,因此,梳理和整合贷款业务相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贷款业务全流程管理,也是本次修订的主要目的之一。三是近年来,住房公积金骗贷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给住房公积金管理带来一定的风险,影响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安全。加强贷款风险防控,引入贷款征信审查机制,打击骗贷违法行为,制定相应的失信、违规、违法行为的惩戒机制也是本次修订的主要目的之一。基于上述目的,为确保我市公积金贷款管理的规范运作,防范贷款风险,提升贷款服务效能,更好地体现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及适应我市房地产市场环境的变化,公积金中心在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新的《贷款办法》。


02

《贷款办法》主要内容


共11章56条,包括总则,贷款对象与条件,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贷款程序,贷款材料,贷款担保,贷款偿还,合同的变更和终止,贷后管理,监督,附则。


03

《贷款办法》

与现行规定相比的主要变化


总则:

为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所提出的“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要求,规定公积金贷款发放和管理环节操作应当严格遵照市委、市政府“三直接”的规范要求(第五条);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挂钩、互助互济、利率法定”的原则(第七条);借款人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依法合规”的原则(第八条);公积金贷款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高效便民、风险可控”的原则(第九条)。


贷款对象:

规定公积金贷款的对象为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有6个月(含)以上缴存余额,缴存状态为正常的职工。职工因工作调动或劳动就业关系变化,申请贷款时,近6个月内,账户欠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3个月(第十条)。由于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比率(目前为95%)远超部、省警戒线(85%),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购买自主住房申请贷款的,暂不受理。待资金流动情况允许后,适时调整。



贷款条件: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所提出的“房住不炒”精神,适应国家和我市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借款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第十一条):

1、符合上级及本市出台的调控政策规定;

2、持有合法的身份(居住)证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与还贷意愿;

4、借款人及配偶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或者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其他债务;

5、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买卖契约)或者职能部门批准的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手续;

6、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

7、能够提供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8、符合市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予贷款的情节:

为加强贷前审查,防控贷款风险,规定借款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第十三条):

1、已办理过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2、为他人提供公积金贷款担保尚未解除责任的;

3、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存在严重不良记录的;

4、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6、最近10年内因以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被市公积金中心纳入个人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或者最近10年内因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公积金贷款被纳入市公积金中心个人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

7、申请贷款时单位欠缴缓缴状态3个月(含)以上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的;

8、申请贷款时所购住房房款已全部付清的;

9、直系亲属之间房屋买卖的;

10、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管理情形的。



  • 发表于 2020-11-18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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