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有不少网友问我,审计报告能不能自己做啊?怎么弄?听了这样的问题总是哭笑不得,今天就这些问题给大家做一个审计的基础知识的巩固,顺便回答大家的一些疑问! 首先审计报...
审计报告如何弄?这需要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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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有不少网友问我,审计报告能不能自己做啊?怎么弄?听了这样的问题总是哭笑不得,今天就这些问题给大家做一个审计的基础知识的巩固,顺便回答大家的一些疑问!
首先审计报告能不能自己做?答案是不可以,如果说你的报告要起到鉴证作用比如说你要把这个报告用作招投标、报送税务局的审计报告都需要找到具有资质的审计公司,自己弄是不具有相关的法律效力和鉴证作用的,只能是作为自己的一个参考,再一个审计报告涉及很多的审计知识,如果你不清楚,那你是没有能力做出来这个审计报告的,再一个只有具有相关从业证书的税务老师才有权利出具报告,你没有证书是没有办法出审计报告的。
再来看看第二个问题,审计报告如何弄?这完全是一个小白的问题,首先需要我们知道自己想要出具哪一种审计报告,再去咨询相应的审计公司进行沟通,告知审计的需求,准备相应的审计材料,审计公司会依据你的审计需求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如果说你想要自己去弄,还是算了吧,毕竟这个东西是需要一定的知识储备。如果说你是什么也不懂得小白,那么你需要提前在网上先对相关的审计做做功课,起码在和审计公司杀价的时候可以砍砍价,可以多咨询几家然后找一家砍砍价,还需要综合的比较一下这些公司的实力,可以通过办公地址,人员配备等方面。
第三个问题,审计是干什么的?这要是放在高考这就是一道送分题啊,首先审计的第一个作用就是鉴证作用,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对公司税务状况以及财务状况的证明,例如验资报告,第二个就是用来核查企业内部存在的问题,比如说财务审计,这种审计一般是给投资者和股东看的,因为股东和投资者不知道公司运营的实际情况,所以为了了解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如果说公司需要出具一份鉴证报告那么基本上可以找一家普通的审计公司就可以,如果说公司想审查内部问题,那么就需要找比较专业的事务所。
通过上面的讲解,小编觉得大家对上述基本问题都了解清楚了,最后还是希望大家在平时多多学习相关的知识,才能应对这快速发展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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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应该由什么机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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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的是不可以出审计报告的。
因为他们的独立性受到影响。
审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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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司法机关的审计报告,一般称为司法会计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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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要看你具备了什么要求,
其实工商开业登记只用23元。但如果你其它资料问题要解决的,不止这个数也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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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融资担保监管条例即将落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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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全省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推动《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落地落实,进一步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依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3号令)及配套制度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起草了《江苏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拟于今年出台。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20年11月20日前,以传真(025-83398927)或电子邮件(1724167432@qq.com)的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建议。附件:江苏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加强全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制度和中国银保监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四条 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是全省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全省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设区市监管部门)、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市、区)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辖区内融资担保公司及融资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本细则所称住所地监管部门,是指省、市、县(市、区)属融资担保公司所对应的监督管理部门。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完善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建立新型政银担合作关系和风险分担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第六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当建立健全省融资担保行业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的信息管理,依法公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第七条 地方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融资担保行业监管人员的培训,提升监管能力;组织开展融资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提升管理水平。第八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全省融资担保公司及省外融资担保公司驻本省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及终止的审查批准等工作;设区市监管部门、县(市、区)监管部门接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委托,承办代收行政许可相关材料、提出拟办意见等工作。融资担保公司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向住所地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住所地监管部门逐级上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批。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未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亿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设立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外商投资管理相关手续。第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应当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和本细则关于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规定。合并、分立前后的融资担保公司债权债务责任明确;已经书面通知债权人(含合作银行)且在住所地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合并、分立事项满四十五日。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应当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第十二条 融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和本细则关于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规定;已经书面通知债权人(含合作银行)且在住所地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减少注册资本事项满四十五日。融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第十三条 省外融资担保公司在本省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二)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三年以上,且最近二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第十四条 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完成之日起五日内,在省融资担保行业监管信息系统填报变更信息;自变更事项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省内融资担保公司在本省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书面告知融资担保公司住所地监管部门。第十五条 融资担保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者增加注册资本金等重大变更事项的,设区市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信息之日起十日内开展备案核查,核查结果应当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告。第十六条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发生变更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依法重新申请领取新证。第十七条 融资担保公司注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不解散的,应当向住所地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监管部门逐级上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核。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认为注销符合法定条件的,在门户网站或者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并在十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注销后,融资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变更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变更后的公司名称不得含有“融资担保”字样,经营范围不得包含融资担保业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自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注销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营业场所相关标识的清理或变更工作。第十八条 融资担保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住所地监管部门报告情况并注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清算过程应当接受住所地监管部门监督。第十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被注销的,其分支机构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一并注销。第二十条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在门户网站或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并在十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融资担保公司应当自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十日内,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交回住所地监管部门。第二十一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布办理行政许可和备案等事项所需的申请材料以及格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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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8 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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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