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人员适当使用武力的方式因情况和国家而异。在美国,警察从他们受雇的各个机构接受有关使用武力的指导和培训,似乎没有统一的标准来规定何时使用武力或使用多少武力。相反,如果武力是必要的而不是过度的,通常认为是适当...
执法人员适当使用武力的方式因情况和国家而异。在美国,警察从他们受雇的各个机构接受有关使用武力的指导和培训,似乎没有统一的标准来规定何时使用武力或使用多少武力。相反,如果武力是必要的而不是过度的,通常认为是适当的,人身约束必须是必要的,并且要与环境相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执法人员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他们的政府允许他们使用适当的武力他们可能面临可能对自己或他人造成伤害的情况,而做出决定的时间很少,大多数指导方针都是基于特定警察机构的经验、警官所履行的职能以及他们所能得到的任何州或联邦的指导

如果警察被判断为使用不当的过度武力,则可能会取消治安。大多数警察美国和其他国家的军官,在一个连续的武力体系中行动,必须决定(有时很快)使用何种级别的武力从仅仅是军官在场到分散局势,再到使用致命武力,在这两者之间是口头命令、使用身体约束、警棍、化学喷雾剂、泰瑟枪和非致命武力。每一种武器的使用都必须是必要的,并且要与环境相称

各个机构将提供有关适当使用武力的培训和指导方针。国际上对如何使用武力达成了一些共识警察使用武力。联合国的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执法人员使用武力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包括政府机构制定有关使用武力和武器的条例。非致命性和丧失能力的武器应尽量使用使用致命武力。任何类型的武力都应加以限制,并以尽量减少伤害的方式实施,并尽快提供必要的医疗护理。

执法人员在制服不守规矩的人群时可以使用更多的武力在大多数司法管辖区,在没有必要遵守合法的警察指令的情况下,武力被认为是不适当和不合理的。当使用的武力超过了实现合法警察目的所需的数量时,武力就变得过度了使用致命武力需要对官员或平民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威胁。当警察实际可用较少侵入性手段时,致命性使用武力被认为是不必要的。美国法院判决不当案件使用致命武力要看是否存在严重人身伤害的威胁以及使用致命武力来防止这种威胁的必要性。法院还认识到,在没有机会考虑其他致命武力的替代品时,可能会出现极端情况

在审问嫌疑人时,执法人员需要限制使用武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