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的罪行必须在法庭上证明,超出合理怀疑例如,一个陪审团在案发当晚听取了关于被告人下落的相互矛盾但合理的证词,就有机会怀疑指控。当陪审团不确定时,他们不能投票支持定罪,相反,他们必须根据短语所体现的基本原则为被告人找到证据从本质上讲,这一概念直接与许多法律制度的核心联系在一起,尊重人们在被证明有罪之前是无辜的这一信念,被告受到法律的重大保护,如果没有法律保护,就不能认为被告有罪证明有罪的供词或审判。无罪推定在审判结束前必须存在,即使看起来被告是有罪的。检察官的任务是建立消除所有不确定性的案件,使陪审员和法官不能在最后的审议中适用于杜比奥案这一概念的另一个应用是在审判期间和预审动议中。每当法官必须对一项模棱两可的法律作出裁决时,她必须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裁决,这就是所谓的宽大原则,被告人的权利必须得到最宽大的法律解释的保护,而不是任何更严厉的解读。这是对站在被指控犯罪的法官面前的可能是无辜的人的保护的一部分即使在细节上,疑点几乎总是以有利于被告的方式来决定。有些国家不存在这一概念。原告有权利,被告几乎自动地被视为罪犯。甚至有些国家建立在无罪推定基础上的司法体系仍然难以公平适用。美国的批评者指出,某些族裔群体的定罪比例过高,这表明陪审员可能更倾向于忽视对被告人的怀疑,而被告人是非高加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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