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护令是大宪章下的一项法定权利,1215年由英国国王约翰签署。人身保护令是防止国家官员滥用职权的保障措施。在古代,君主和地方统治者可以而且确实没有正当理由地监禁政敌、政策批评者,甚至个人敌人。不幸的是,这种侵权行为仍然在世界各国发生。人身保护令是为了确保当一个人被监禁时,法律程序不会被规避,它通常被用来确保囚犯获释,或通过要求警方提交正式指控(可在法庭上提出抗辩)来加快法律程序。
在美国,没有正当理由不能逮捕和拘留一个人人身保护令(habeas corpurse)是拉丁语,意思是扣留尸体,是完整法律短语的缩写,要求为关押囚犯提供正当理由。拉丁语是中世纪欧洲的一个保留语,当时所有受过教育的人都用拉丁语书写;这就是为什么科学、医学,法律术语在现代仍然用拉丁语书写。人身保护令是中世纪英国的一项法律权利,并被纳入13世纪的《大宪章》(Magna Carta)中,大宪章为后来的许多法律章程制定了标准。人身保护令也是美国宪法的一部分,在第一条在世界上许多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中,这是一项基本权利。一旦令状送达,国家往往有义务举行听证会,以确定囚犯是否被合理监禁政府代表必须在听证会上证明适用的法律管辖权,否则法院将要求释放囚犯。在许多情况下,警察或法院将通过起诉或释放囚犯来消除此类听证会的需要,有时甚至在令状提交之前。许多国家,包括美国在内,允许在发生战争、入侵或其他国家危机时暂停人身保护令。
宪法第1条提到人身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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