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14年以前,大多数商业伙伴关系没有得到规范,法律纠纷在没有在合伙企业之前起草合同的情况下很常见,声明任何企业的合伙人将平等地分享利润和财务责任。一个主要的例外情况是在合伙企业成立之前订立合同,因为无论其中提到什么条款,都将推翻统一法案
统一合伙法是一套定义美国商业伙伴关系的指南。《统一合伙法》也定义了商业伙伴关系的一些其他方面。根据UPA,财产由合伙企业的所有成员平等拥有,除非另有说明该法还包括了决策,规定如果一名合伙人采取了一项行动,如用合伙企业的财产偿还债权人或进行仲裁,则其他合伙人不承担责任,除非他们事先会面并同意该决定声明所有其他成员都要承担责任。在1990年代初期,为了更好地为现代商业中的合伙企业服务,《统一伙伴关系法》进行了多次修订,其结果是修订后的《统一合伙法》。这项新法案更好地反映了当前的商业世界,主要是因为自最初的法案制定以来,合伙企业的理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统一合伙法》与修改后的《统一合伙法》最大的区别是专门针对合伙人退出协议的问题,但现在合伙人可以脱离集团,这种合伙关系可以继续存在。修订还给予合伙人更大的自由,限制其他合伙人的权利,只要这一点在联盟成立之前就写在合伙协议中。有些事情是不灵活的,不能包括在其中协议,如对公司记录的限制,以及拒绝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的权利。
UPA定义了合伙人在商业情况下的行为的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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