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假时间是美国法律关于公立学校制度和允许在公立学校上课时间进行宗教教学的一个方面。只要宗教教学符合一定的条件,这种想法就不被视为违反政教分离的行为。有几个州实行放学公立学校系统中的时间计划;摩门教学生构成...
放假时间是美国法律关于公立学校制度和允许在公立学校上课时间进行宗教教学的一个方面。只要宗教教学符合一定的条件,这种想法就不被视为违反政教分离的行为。有几个州实行放学公立学校系统中的时间计划;摩门教学生构成了美国最大的"释放时间计划"参与者社区之一。

美国最高法院已经判决了两起关于公立学校放假时间的案件。1905年,关于开放时间计划的第一次讨论开始了。支持者建议公立学校每周多关闭一天,以便希望接受宗教教育的学生可以在公立学校大楼以外的地方接受一天的教育。这一想法被证明非常受欢迎,到了20世纪40年代,有150万学生参加参与发布时间程序。两个著名的最高法院案例最终对发布时间程序的长期流行产生了重大影响。发布时间程序不被视为违反教会和州法律。这是因为所有释放时间程序必须遵守的三个因素。第一,所有的宗教教育都必须在校外进行,不能利用任何公立学校的建筑物或财产。第二,公共资金不能支持一个释放的时间计划的教学。最后,参加该计划的学生必须得到他们父母的完全同意。这些条件在很大程度上是形成的1945年,麦考伦诉教育委员会(McCollum v.Board of Education)涉及一名母亲起诉她儿子的学校,因为他在拒绝参加一个已释放的时间项目后受到学校管理人员的骚扰和恐吓尽管这个项目在学校上课时间在公立学校大楼里举行,这明显违反了法律,但所有下级法院的裁决都支持该校。然而,最高法院的看法不同,他们的判决是支持麦考伦夫人的。因为公共建筑和税收被用于该项目,法院裁定,学校的行为是违宪的。第二个提交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是几年后的1952年,当时佐拉赫诉克劳森(Zorach v.Clauson)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挑战纽约州的教育法。这起案件再次质疑了已发布的课时课程的合宪性,但这个案件的细节与麦考伦案大不相同。在这起案件中,没有学校建筑或纳税人的钱来支持宗教教学;公立学校只是允许学生应家长的要求,在上课时间在校外使用一个已发布的时间计划。法院判决纽约州的支持和法律得到了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