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迫使,当事人请求法院作出命令,迫使另一方当事人遵守具体的法律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经常使用这些动议,当对方当事人没有及时提出证据开示请求或者另一方当事人对书面提出的问题不完全答复时质询。强制执行的动议...
为了迫使,当事人请求法院作出命令,迫使另一方当事人遵守具体的法律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经常使用这些动议,当对方当事人没有及时提出证据开示请求或者另一方当事人对书面提出的问题不完全答复时质询。强制执行的动议可适用于任何类型的证据开示请求,包括要求出示文件和供词的请求。

在强制执行的动议中,诉讼当事人要求法院下达命令,迫使案件的另一方遵守具体的法律要求。通常,在强制执行的动议中,动议方必须说明案件的性质,列明对方隐瞒了哪些信息或者没有出示哪些文件。动议方必须列出对方当事人提供不充分发现答复的原因,并说明答复不充分的方式。动议结束时,移动方必须正式请求法院下达命令,强制不遵守协议的一方按照管辖权规则的允许参与发现过程批准当事人的强制执行请求,而被请求人不遵守命令的,违法的一方可能面临法律制裁,这些制裁可能包括藐视法庭罪如果提出动议的诉讼当事人没有在动议中要求制裁,法院一般不会考虑对不遵守法律的一方实施制裁。在美国,强制执行的动议受联邦政府管辖《民事诉讼规则》(FRCP)第37条。根据第37条,要求披露或披露的动议必须说明,提出动议的一方在涉及法院之前已采取善意措施取得文件,提交强制执行动议的当事方还必须向案件的其他当事方发出通知,证明他们已提出此类动议并要求作出开示答复强制执行在地方和州审判法院以及州上诉法院审理的案件。这些规则通常与FRCP不同。例如,一些州法律允许口头动议,如果它们是在审判期间或听证会上提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