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的《计算机安全法》是美国国会于1987年颁布的,旨在为国家政府拥有的新一代计算机建立安全标准。该法的另一个目标是在立法上承认存在一种不存在的信息被称为“机密”,但值得在国家计算机系统上进行保护。通过建立...
1987年的《计算机安全法》是美国国会于1987年颁布的,旨在为国家政府拥有的新一代计算机建立安全标准。该法的另一个目标是在立法上承认存在一种不存在的信息被称为“机密”,但值得在国家计算机系统上进行保护。通过建立安全协议和培训来实现这一认可是1987年《计算机安全法》的主要内容,同时还指定了一个单一的联邦实体,国家标准局,为了监督和协调整个联邦政府的这些努力,国会通过了《计算机安全法》,以期为国家拥有的新一代计算机建立安全标准政府。在20世纪80年代早期,当时被称为个人电脑的东西被认为是强大的工具,而万维网仍处于形成阶段,但是,计算机的全部潜力和弱点只是猜测而已。联邦政府已经是台式计算机的主要用户,无论是独立的还是联网的,但是没有一个中央机构负责监督安全和培训问题,而是负责联邦所有的计算机,他们所储存的信息,被随意地分配给了三个机构为联邦政府制定计算机安全政策是管理和预算办公室的职责,商务部负责制定政府购买的计算机的处理和计算标准,负责在联邦计算机上保护机密信息。这三个机构之间不存在协调工作,地盘争夺战很常见。1984年,罗纳德·里根总统签署了一项指令,建立了一个结构,国家安全局、国防部(DoD)和国家安全委员会在制定计算机安全标准方面负有重要责任,但他们的活动似乎把民用和国防问题混在一起,同时也危害了公民获取政府记录的机会。里根的命令在1987年的计算机安全法案听证会上被撤销,由于未能在1985年通过旨在分配给国家标准局制定和执行联邦计算机安全标准的立法而被搁置四个具体的领域。首先,它建立了一个新的安全等级:“敏感”,是指那些应该被保护但没有上升到“机密”级别的信息。第二,它要求为保存敏感材料的联邦计算机系统制定统一的安全政策和做法,例如第三,该法案要求对被指派操作这些系统的人员制定统一的培训标准该法案最终赋予国家标准局任务,在国家安全局的协助下,为所有联邦计算机和计算机系统的安全制定可接受的最低标准,1987年的《计算机安全法》最终被2002年的《联邦信息安全管理法》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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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8-25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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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