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营销是一种基于公司通过独立承包商网络分销产品和服务的商业模式,以及分层营销。全球最著名的网络营销公司有安利公司、沙克利、玫琳凯、特百惠和雅芳。网络营销也被称为多层次或联盟营销。要了解网络营销是如何运...
网络营销是一种基于公司通过独立承包商网络分销产品和服务的商业模式,以及分层营销。全球最著名的网络营销公司有安利公司、沙克利、玫琳凯、特百惠和雅芳。网络营销也被称为多层次或联盟营销。要了解网络营销是如何运作的,想想一种大多数消费者都熟悉的商业模式,特许经营可能会有所帮助。在特许经营中,所有者向公司支付使用该公司产品、服务和名称开展业务的权利。母公司同意向所有者提供培训、发展,广告和营销支持。虽然大楼外面的名字是母公司的名字,实际地点是由一个独立的企业主私人拥有。独立承包商是网络营销商业模式中的主要分销商。虽然网络营销实际上不是特许经营模式,但它的工作方式与此类似。事实上,一些大型传销公司非正式地参考了其商业计划在网络营销中,一家公司通过独立企业主(IBO)分销其产品和服务,而独立企业主又将这些产品和服务推销给自己的客户。使网络营销如此具有吸引力的关键因素是,独立企业主不仅有能力将产品和服务销售给他们自己的零售客户也可以通过在自己的企业中设立其他人来扩大自己的业务,这在传销行业中通常被称为“赞助”赞助他人不仅可以让企业主从他直接销售的产品中获利,还可以让他从他所赞助的公司的销售产品中获利。这里有一个传销企业如何运作的例子:假设一号老板是一个现有的IBO,每月销售价值100美元的商品他赚取的零售利润他每月还收到销售额的奖金。一号业主决定扩大他的业务,并赞助二号业主。二号业主发展的业务每月还销售价值100美元的货物。和一号业主一样,二号业主的销售额加上他所赚取的任何零售利润的奖金。通过赞助二号业主,创造了100美元销售额的业主一也将获得业主二号产生的100美元收入。因此,业主二号的总业务销售额被视为200美元。如果业主二号决定扩大其业务,业主二号的总业务销售额将被视为200美元赞助商3号,业主2号,所有人3号产生的销售额都会被记入贷方。最后,因为业主一赞助业主二号,一号业主的销售额还可以归功于二号业主和三号业主的销售额。正是这种从多个来源产生收入流的能力,使得网络营销成为许多人的热门和盈利业务。由于网络营销业务的结构,许多人误认为所有传销公司是非法的传销组织。事实上,合法的网络营销公司不是金字塔。传销公司是非法传销组织的观点可能在1975年就已经广泛流行了,当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指控安利公司为非法金字塔时,1979年,一名美国联邦法官认定安利采用的网络营销计划确实是一种合法的商业模式,这一决定反过来又帮助其他传销公司合法化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声称是合法企业的公司都是。考虑网络营销的企业家应该考虑以下因素:公司经营时间的长短、创业的前期投资。许多信誉良好的公司不需要大量的启动费公司的产品退货政策。合法公司通常允许退货。IBO可获得的培训和开发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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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8-09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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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业务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