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监管投资公司(RIC)是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注册的美国投资公司,美国国会为回应对金融市场的担忧和对某些类型的金融公司定义不清的问题而通过的一项法律。根据管理受监管投资公司的规则,公司可以直接向股东分配利润,...
受监管投资公司(RIC)是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注册的美国投资公司,美国国会为回应对金融市场的担忧和对某些类型的金融公司定义不清的问题而通过的一项法律。根据管理受监管投资公司的规则,公司可以直接向股东分配利润,如利息、资本利得和股息,股东对这些收益按个人水平征税,而公司则不征税,这一制度的目的是消除双重征税,即公司要纳税,投资者要对同样的收益再次纳税

IRS条例M与受监管投资公司的运作有关。共同基金通常是受监管的投资公司,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也有可能根据该法案进行注册。为了保持注册,公司需要满足政府规定的某些要求,并能够证明遵守了这些要求。必须满足其他要求,以避免双重征税;只需注册,换句话说,这并不能免除受监管投资公司的纳税义务。为了避免缴纳联邦税,受监管的投资公司必须将其90%的利润支付给投资者。但是,该公司仍需缴纳4%的消费税,除非支付98%的利润这类公司可以向投资者收取费用,以支付基金的运营成本,包括从股票转让费到需要提交的法律文书手续费等一切费用对受监管投资公司的运作而言。当投资者向受监管的投资公司投资资金时,投资者必须对支付的款项缴税,即使这些款项是再投资的。这就确保了在收入产生时征税,防止了可能被用来隐瞒的避税策略在大多数情况下,双重征税被认为是不公平的,因为即使是由两个不同的个人或两个不同的个人缴纳,对同一个收入要付两次税是不合理的建立一个受监管的投资公司可以让金融公司避免这个问题,这反过来意味着它们可以为投资者创造更多的利润,因为它们不需要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