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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曾撰文指出《审计报告》不能作为书证使用,同时也指出《审计报告》存在不能作为法定证据使用的情形。但是司法实践中,仍有法院将《审计报告》作为鉴定意见采纳和辩护律师将其参照鉴定意见质证。笔者认为,在《审计报告》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前提下,不能一概认为属于鉴定意见来认定案件事实,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加以甄别并质证。据此,《审计报告》存在着作为专家证言和作为鉴定意见质证的两种情形。
一、作为专家证言质证
当侦查机关并未按照鉴定程序委托进行审计(如未出具鉴定聘请书,未将鉴定意见告知案件当事人),此时则不能参考鉴定意见予以质证。而应将《审计报告》认为是一种特殊的证人证言,即专家证言予以质证。此种情形下的《审计报告》不能参考鉴定意见质证,是因为其与鉴定意见相差甚远,司法实践也不认可《审计报告》是鉴定意见。
如: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黄某诈骗案一审判决书【(2013)古刑初字第274号】,认为,控方指控被告人黄某诈骗的主要证据就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不仅不是司法会计鉴定,依法不能作为案件的鉴定结论,而且没有考虑被告人黄某偷漏纳税部分和实际补贴情况,不能客观地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因此控方指控被告人黄某诈骗金额不能予以采信。
笔者认为《审计报告》不能参考鉴定意见质证有更深层次的理由:
其一,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依据的是审计程序规范与标准,而非司法鉴定规范与标准。《审计报告》由侦查机关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出具,被应用于刑事诉讼之中,若将其作为鉴定意见,理应与鉴定人一样按照司法鉴定规范与标准进行审计活动。然而,现实情况是《审计报告》经常按照审计规范和准则进行,有的注册会计师在出具的《审计报告》指明适用的是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更准确的说,适用的是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中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之所以会引用该标准,原因在于《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 注册会计师执行司法诉讼中涉及会计、审计、税务或其他事项的鉴定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然而这条规定会导致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时完全脱离刑事诉讼规范与标准,如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注册会计师有权自行调查、获取证据,这相当于注册会计师可以代替刑事侦查去获取检材,这决定是不允许的,即使是鉴定意见,其检材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因此,一份不按照刑事诉讼法律规范进行的《审计报告》,如何能将其与鉴定意见相提并论。
其二,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活动,要求在执行会计、审计鉴定业务时参照以审计标准为主要内容的鉴证准则办理,混淆了社会调查活动与司法诉讼活动。鉴证准则适用于单位、企业的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反映被审计单位过去一段时间内发生的经济事项,或者过去某一时点的经济状况或情况,目的在于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信息是否真实可靠,值得第三方信赖。而鉴定意见是需要通过对专业问题的分析查明案件事实,比如,通过对涉案主体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定,来查明涉案金额的多少。于朝老师曾以《病历》举例。一个人若在医院死亡,通常死因会体现在在《病历》之中,但若其死亡涉及刑事案件,侦查机关则会在侦查中启动法医学病理鉴定,从医学角度收集死因的司法鉴定意见,不会直接采用《病历》中关于死亡原因的结论性意见。此时病历记载的结论性意见与审计意见具有相通性,其内容都是诉讼以外的社会调查结果。
其三,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采用的是一套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标准,而非司法鉴定标准。如此会导致《审计报告》完全只是现金流水的统计,难以通过财务会计资料反映整体财务状况,无法对涉案金额出具明确的审计意见。此种情况的产生,本质上是因为《审计报告》不在于查明案情,也不在于发现财务会计信息,而是为了说明被审计单位根据财务会计信息制作的财务报表是否具有可理解性、相关性、可靠性和可比性。
如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丰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鲁0881刑初248号】: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问题,由于客观上存在资料不完整及缺乏连续性等缺陷,专项审计报告亦未能全面客观反映整体财务状况,因此,本院未完全采纳该审计结论。
其实,审计主体未按照鉴定程序形成的《审计报告》根本就不可能具备鉴定意见的属性,也不能要求《审计报告》的出具主体按照鉴定意见的标准进行鉴定,如果以鉴定意见的标准去衡量此时的《审计报告》,那么其不可能作为定案依据,因为根本就不会存在鉴定意见标准上的《审计报告》。如果存在,那就是鉴定意见而非《审计报告》。
基于此,笔者将《审计报告》定位于专家证言,一方面因为《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发表对财务会计事实意见的物质载体,作用在于增强财务会计事实的可信度。另一方面是因为具有实践意义。实践中辩护律师可以向法院申请注册会计师出庭,通过对其发问来查明案件事实;同时可以削弱《审计报告》的证明力,因为专家证言并非法定诉讼证据,其只能作为定案的参考。只要有其他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则不能将《审计报告》作为定案依据。只要《审计报告》与涉案其他证据有矛盾之处,就不得作为参考证据。
如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关于姜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鲁1302刑初103号】指明:关于审计报告能否作为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依据的问题。经审理认为,审计报告不能单独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但结合本案中相关书证、电子数据、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可以作为本案中对各被告人量刑的参考。
《审计报告》定位于专家证言,辩护律师的质证重点应转移到其所收集的财务会计资料等书证,而非针对《审计报告》本身进行质证。因为《审计报告》的可信度取决于财务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与关联性。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根据财务会计资料做出的证明案件事实的证言,无论财务会计资料是否可靠,真实,都不需要对其负责,《审计报告》中的免责声明就是例证。因此,作为专家证言的《审计报告》的质证重点在于所依据的银行结算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财务会计资料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层面。
二、作为鉴定意见质证
如果《审计报告》是按照鉴定程序且是按照司法鉴定标准形成的或者已经被办案机关作为鉴定意见予以出示,则应以鉴定意见质证(鉴定意见的质证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进行,笔者不再阐述)。之所以如此处理,一方面是因为此时的《审计报告》已经具备了鉴定意见的实质,只是其形式没有采用鉴定文书而已。另一方面,是出于便利之策,办案人员已经明却《审计报告》是鉴定意见,那么就不会出现证据属性不明,能够避免辩方认为是鉴定意见,控方认为不是鉴定意见的局面,进而能够在同一轨道上充分的质证。
综上,由办案机关委托第三方主体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常出现在司法实务中,而办案机关往往会不加甄别的将其作为证据采信,这不仅会导致错误的认定案件事实,还会违反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因此,办案人员以及辩护律师应当准确识别《审计报告》的证据属性,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进行质证,进而将不符合刑事诉讼证据标准的证据材料排除在刑事诉讼体系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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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审计收费通常采用基本收费+追加收费两部分组成,基本收费一般定为建设单位送审总造价的0.1--0.3%左右,追加收费一般定为中价机构审减金额的4--9%左右。 审计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在工程投资中单独列支(国家财务部有相关规定)。 现在对工程审计收费标准,国家不做硬性规定,只是做指导价,具体价格可以与具体审计部门协商 但是在现在在聘请审计机构时或者签订建筑合同时,会同时约定核减比例超过一定比例后,超过部分比例部分应付的审计费由施工单位支付。防止施工单位与审计单位联合舞弊。 急速通关计划 ACCA全球私播课 大学生雇主直通车计划 周末面授班 寒暑假冲刺班 其他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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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审单位的需求量上再多加两份。被审单位股东人数不同 会需要数量不同。当然股东太多也不可能每个股东一份。还有银行、工商、税务都需要。所以审计报告装订几份没有规定,关键看被审单位想要几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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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会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和企业业务复杂的程度,来确定审计工作需要花多大的工作量,再决定多久能完成,一般小企业收费看企业的注册资金(相当于起步价)来收取多少审计费用。 另外事务所的规模也决定了它价格的高低,小型事务所价格低廉,但质量参差不齐,大型事务所能够保质保量,但价格较高(上市公司的年报中有审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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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一般来说,公司审计的费用有以下标准。 1.2万元以内的按基准价执行,不得下浮收。 1.2—3万元的可以按基准价下浮15%,下浮后低于1.2万元的按1.2万元收。 3—5万元的可以按基准价下浮20%,下浮后低于2.55万元的按2.55万元收。 5—8万元的可以按基准价下浮30%,下浮后低于4万元的按4万元收。 8—12万元的可以按基准价下浮40%,下浮后低于5.6万元的按5.6万元收。 12万元以上的在不低于7.2万元的前提下,自行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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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
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任务分工》的通知
通知对人们关心的诸多问题
都进行了详细规定:
要求加快打通放权“最后一公里”;
加快推进不动产转移登记“一次办好”服务;
出台实施奖优罚劣、多劳多得的薪酬分配办法;
铁面问责,严查“四风”新问题;
严查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行为;
同时还对公职人员党风廉政建设
提出了明确要求
……
方方面面
都与临沂人的生活息息相关!
一起来看下!
通知全文如下
市政府近期召开了廉政工作会议,会议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市纪委十三届三次全会部署要求,对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出了安排部署。为切实抓好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根据部门职责,对会议提出的任务措施进行分解分工。各牵头单位要主动担当作为,狠抓推进落实;各责任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协作、密切配合。现就贯彻落实市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任务分工通知如下:
一
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抓好廉政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1
各级政府和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廉政建设的极端重要性,清醒看到当前面临的复杂形势和群众的热切期盼,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的有机统一,以严紧硬的标准和常抓不懈、久久为功的韧劲,进一步严肃政纪、严管政务、严惩腐败,不断开创廉政建设新局面。(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
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2
凡是国务院和省政府明令禁止、要求取消的事项,我市一律取消、绝不含糊;凡是国家没有明文规定,我市自行设立的核准、备案、年检等环节,一律取消;凡是其他市已下放且取得明显成效的事项,要坚持拿来主义、一律下放;凡是其他市没有下放,但我市已具备条件、试点成熟的,也一律下放。(牵头单位:市编办;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3
制定全市重点领域权力消减、下放事项清单,确保投资建设和生产经营领域消减事项不低于 80%。(牵头单位:市编办;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住建局等有关部门单位)
4
对开发区这个新旧动能转换主战场,要坚持“下放是原则、不下放是例外”,应放尽放、彻底放权。年底前,除法律禁止和开发区明显不具备承接条件的外,市级权力要全部下放到位,加快打通放权“最后一公里”,激发各类开发区的创新创业活力。(牵头单位: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5
创新开发区考评方式,对园区主要考核固定资产投资、产值、财税收入等反映发展绩效的指标,并根据园区发展绩效确定薪酬总额。(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等有关部门单位)
6
核准园区的区域边界和主要指标等情况,为市委、市政府对开发区考评、确定薪酬总额提供科学依据。(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等有关部门单位)
7
各开发区要大力推行职员制,按照职员薪酬与工作绩效挂钩的原则,出台实施奖优罚劣、多劳多得的薪酬分配办法,努力调动各方面干事创业的积极性。(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单位)
8
各开发区以经济发展为第一目标,找准职能定位、优化功能布局、创新体制机制,着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打造高质量发展的增长极和示范区。(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
9
完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公共服务目录清单“四张清单”,明确责权边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切实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牵头单位:市编办;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10
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完善县、市两级随机抽查信息化系统平台,年底前把 12 个县区和 47 个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市直单位,全部纳入网上随机抽查,进一步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针对性和时效性。(牵头单位:市编办;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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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动综合执法与日常监管的无缝衔接,建立完善上下协调、权责对应的监管机制。(牵头单位: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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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涉及“一票否决”事项以及食品药品安全检查、上级统一安排的检查外,对企业的检查,坚持“无线索不检查、无需求不打扰”。对同一事项实行同城一家检查制度,避免多头检查。(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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