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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9年4月30日,除*ST华泽等5家上市公司外,3,622家上市公司按期披露审计报告。
3,622份审计报告包含7,425项关键审计事项,除38份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外,审计报告披露的关键审计事项少至1项,多至5项,平均为2.07项,与去年持平。
从会计师事务所来看,18家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披露的关键审计事项均值高于总体均值。其中,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披露的关键审计事项均值为2.52项,是披露最多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比披露最少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多出1.1项。
(一)主要领域
关键审计事项涉及的主要领域包括:资产减值、收入确认、企业合并及长期股权投资、负债类事项等,其中,资产减值和收入确认占全部关键审计事项的比例超过80%。关键审计事项涉及的主要领域如下:
1、资产减值
在关键审计事项中,资产减值事项为3,620项,占比48.8%。其中金融资产(应收款项及合同资产、贷款、融出资金、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预付或长期应收款等)减值事项为1,507项,占比20.3%;商誉减值事项为1,075项,占比14.5%;存货减值事项为712项,占比9.6%;非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等)减值事项为326项,占比4.4%。
注册会计师将资产减值作为关键审计事项的主要原因包括:资产期末余额大且资产减值对财务报表的影响重大;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对资产减值迹象的主观判断和有关会计估计存在不确定性;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存在固有不确定性,以及可能受到管理层偏向的影响等。
资产减值事项常见审计应对包括:了解及评价与资产减值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测试关键控制执行的有效性;对管理层使用的假设进行合理性分析;利用专家工作,复核其工作成果并评价专家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对关键参数执行敏感性测试;考虑类似资产的市场价值、变现率及处置费用以评估资产减值合理性等。金融资产减值事项常见审计应对如下表所示。
2、收入确认
在关键审计事项中,收入确认事项为2,552项,占比34.4%。收入确认事项涉及多种业务类型,如商品销售收入、建造合同收入、房地产收入、航运业务收入、经销收入、租赁服务收入等。收入的发生、准确、截止等认定在关键审计事项描述及应对程序中均有提及。
注册会计师将收入作为关键审计事项的主要原因为收入作为关键业绩指标,存在被管理层操纵以达到特定目标或期望的固有风险。此外,在建造合同执行过程中需持续评估和修订完工进度,涉及管理层重大会计估计。
收入确认事项常见审计应对包括:了解、评估并测试收入流程及关键内部控制,测试信息系统一般控制和收入流程相关自动控制;通过审阅销售合同、访谈管理层来了解和评估收入确认政策;抽样检查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对重大客户、关联方、新增客户的销售执行交易函证,通过网络背景调查、电话访谈或实地走访等方式证实交易情况;选取样本查看工程现场,分析确认完工进度的合理性。不同业务类型收入确认常见审计应对如下表所示。
3、企业合并及长期股权投资
在关键审计事项中,企业合并及长期股权投资事项为297项,占比4%,涉及合并范围的确定、购买对价的分摊、股权处置产生的投资收益、股权投资重新计量时的投资收益、收购股权及购买对价分摊等。
注册会计师将企业合并及长期股权投资作为关键审计事项的原因包括:管理层需要对结构化主体及其他主体的合并作出重大判断来确定是否对其拥有控制权,并且被投资单位的分类对财务报表中的多数科目产生重大影响;投资收益对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复杂交易涉及管理层的重大判断。
企业合并及长期股权投资事项常见审计应对包括:了解及评价相关控制设计的合理性,测试关键控制执行的有效性,如交易结构的审批,合同条款以及评估结果的复核与审批;复核取得及丧失控制权的判断;利用专家工作,复核其工作成果并评价专家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重新计算投资收益及收购对价的分摊,并与管理层的计算进行核对等。
4、负债类事项
在关键审计事项中,负债类事项为154项,占比2%,主要包括:未决诉讼;计提亏损合同损失;预提产品质量保证金、售后服务费、辞退福利及土地增值税等。
注册会计师将负债类事项作为关键审计事项的原因主要是未决诉讼、亏损合同、计提质量保证金等相关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较大,会计处理复杂,涉及管理层判断及重大会计估计。
负债类事项常见审计应对包括:了解及评价相关控制设计的合理性,测试关键控制执行的有效性;对诉讼代理律师进行独立函证,评价分析回函可靠性,复核回函关于诉讼结果及可能赔偿金额的估计;获取管理层编制的亏损合同清单,将合同成本的组成项目核对至采购合同等支持性文件;基于质保条款及售后服务条款和公司的历史支出经验,评价管理层在估计质量保证金和售后服务费时采用的关键假设;基于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和相关行业的预期,评价管理层在计提负债时采用的相关会计估计的合理性;重新计算等。
转载自:会计雅苑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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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报告 是社会审计组织接受审计机关委托时,办理审计监督业务完毕后,向委托方即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情况和结果,作为审计机关下达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依据。 2、查证报告 是社会审计组织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时,办理财务收支、经济效益、经济责任的查证事项完毕后。向委托方提出的查证情况和结果,作为理解情况和对存在问题处理的依据。 3、鉴定报告 是社会审计组织接受司法部门委托时,办理经济案件的鉴定事项完毕后,向委托方提出的鉴定情况和结果,作为司法机关裁决经济案件的依据。 4、验证报告 是社会审计组织接受工商部门委托时,对企业单位注册资金进行审计查证后,向委托方提交的查证情况和结果,作为工商部门对被查证企业是否发给营业执照的依据。 5、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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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格式和类型 2.1 审计报告的分类 2.1.1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审计结论,出具下列类型之一的审计报告:(1)无保留意见;(2)保留意见;(3)否定意见;(4)无法表示意见。 2.1.2审计报告还可以分为标准审计报告和非标准审计报告两类。标准审计报告是指包括标准措辞的引言段、范围段和意见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不附加任何说明段、强调事项段或修正性用语。标准审计报告以外的其他审计报告统称为非标准审计报告。 2.2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2.1如果认为会计报表同时符合下列情形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一)会计报表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注册会计师已经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计划和实施了审计工作,在审计过程中未受到限制; (三)不存在应当调整或披露而被审计单位未予调整或披露的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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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73号)
2020年6月24日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决定任命:
陈应许为温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温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74号)
2020年6月24日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任命:
林春霞为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项国生为温州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
谢逢越为温州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
免去:
谢逢越的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职务;
张建民的温州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赵有力的温州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温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75号)
2020年6月24日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任命:
滕荣权为温州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周建波为温州市人大农村和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温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76号)
2020年6月24日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决定任命:
吴松海为温州市投资促进局局长。
决定免去:
夏禹桨的温州市投资促进局局长职务。
温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77号)
2020年6月24日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任命:
陈文为温州市监察委员会委员。
免去:
蔡月琴的温州市监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温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78号)
2020年6月24日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批准任命:
方晗为泰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免去:
黄曙峰的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游康华的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温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79号)
平阳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补选周建波为市十三届人大代表。温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周建波的代表资格有效。
市十三届人大代表蒋韶岗已调离温州市。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蒋韶岗的代表资格终止。
市十三届人大代表潘贻成因病去世。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潘贻成的代表资格自然终止。
截止目前,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539名。
特此公告。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6月24日
温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
关于接受张建民等请求辞去市人大常委会
委员等职务的决定
(2020年6月24日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张建民、赵有力、林传平、郑宏国本人提出的辞职请求,经会议审议决定:接受张建民辞去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其温州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接受赵有力辞去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接受林传平辞去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农村和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接受郑宏国辞去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职务。报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温州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
2020年建设和资金安排计划的决议
(2020年6月24日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财政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提请审议温州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2020年建设和资金安排计划(草案)的报告》,决定批准温州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2020年建设和资金安排计划。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2020年6月24日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决策部署、省委《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和市委《关于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全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助力高水平推进市域治理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重大意义。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重要要求,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公益诉讼制度深入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应当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充分运用诉前磋商、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方式,依法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二、检察机关应当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工作大局和人民群众关注的切身利益问题,依法办理法律规定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积极稳妥探索安全生产、特殊群体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新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领域公益诉讼案件。
三、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采取查阅调取卷宗材料、约谈、询问、现场检查、取样检测、勘验、委托鉴定评估等必要的调查方式,向行政机关、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调查核实;也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涉案证据材料。调查核实时,检察机关可以请行政机关依法办理必要的证据保全措施,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应当配合检察机关调查核实,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和阻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拒绝、推诿的,由监察机关或上级机关予以处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拒绝、推诿的,由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予以处理。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挠检察机关调查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检察机关应当把通过诉前程序实现维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目标,践行双赢多赢共赢办案理念,努力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诉前检察建议,除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外,还可以采取宣告送达,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参加。宣告送达可以在检察机关、被建议单位或者其他适宜场所进行。
五、检察机关应当通过现场勘查、第三方评议、诉前圆桌会议、听证等形式及时跟进监督诉前检察建议采纳落实情况。对于诉前检察建议提出后,行政机关逾期不回复或虽回复但仍怠于履行职责,非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到位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对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反映的普遍性问题,检察机关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工作建议。
六、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依法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一)将行政机关落实诉前检察建议、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纳入相关考核内容,由检察机关提供被考核行政机关配合调查取证、落实诉前检察建议等情况;
(二)深化政务服务热线、行政执法数据等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建立审计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公共卫生监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
(三)将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和举报奖励等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为检察机关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财政保障;
(四)加强公益诉讼赔偿金账户管理,确保用于公益赔偿和生态修复。
七、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调阅复制有关卷宗材料、收集证据等调查核实工作。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诉前检察建议,应当及时自查整改,依法履行职责,并按规定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回复时应附相关证明材料,分阶段采取整改措施的,应当将每一阶段整改情况及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八、监察机关应当加强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衔接。监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依法处理。对于行政机关不落实检察建议,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损失进一步扩大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九、审判机关应当加强公益诉讼审判专业化建设,积极支持检察机关探索开展新领域公益诉讼工作,探索推进惩罚性赔偿和恢复性司法。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申请,应当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裁定。对于公益诉讼案件中难以鉴定或不宜鉴定的专门性问题,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以及行政机关的意见、专家意见等予以合理认定。对于被告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执行,对需要组织生态修复等协助执行事项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行政机关。
十、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应当移送检察机关,并及时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在依法搜集刑事犯罪证据的同时,协助检察机关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涉嫌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关证据。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置妨害、阻挠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违法行为。
十一、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与公益诉讼工作的协作会商机制。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生态环境损害、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司法鉴定机构的培育和建设,依法规范司法鉴定项目、类别、范围、收费标准,落实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先鉴定、后付费工作机制。
十二、检察机关应当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和其它相关行政机关建立公益诉讼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联系和协作配合,协调解决公益诉讼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十三、检察机关应当通过检察开放日、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发布、以案释法等形式加大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公益诉讼制度纳入普法宣传教育范围,宣传文化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四、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代表视察等方式,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履行共同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职责,督促本决定规定的有关事项得到落实。
十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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