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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办事流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三)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复审时应重点审查第十条(四)款,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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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设立流程:1、工商局核准新设外资企业的名称(7-10个工作日);2、商务局审批手续(10-30个工作日);3、工商局设立登记手续(5-10个工作日);4、公安局备案手续(1-5个工作日);5、技术监督局登记手续(1-3个工作日);6、税务局登记手续(3-5个工作日)7、统计局登记手续(1个工作日);8、财政局登记手续(1个工作日);9、外汇管理局登记手续(20个工作日);10、银行开户,入资出具验资报告;(10-15个工作日);11、海关、商检与电子口岸登记手续(20-30个工作日)我们公司是找北京中企开元做的代理注册效率很高。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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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注册: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定: 外国(地区)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企业名称登记的申请,并提交外国(地区)企业法宝代表人签署申请书、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和企业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外国(地区)企业申请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初步审查,通过初审的,予以公告。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的公告期为六个月,在此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注册,企业名称保留期为五年。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后,应当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后需要变更或者保留期届满要求续展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注册。 优惠政策: 外资、合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广西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1.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在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3.企业利用投资额以外的自用资金(指企业储备基金、发镇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4.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买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5.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也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上述第4、5款中,外商投资企业每一年度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6.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以及在购货合同中列名的随设备购进的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除《外商投资项目中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全额退还增值税。 享受退税的设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2)必须是在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 7.《外商投资项目中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过列的进口设备为电视机、摄象机、录象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机、传真机、电子计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汽车、摩托车等。 8.对于外商投资鼓励类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的,五年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二)对如下地区和产业实行长期减免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对设在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广西从事港口码头设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广西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长期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设在南宁市、北海市、梧州市、钦州市、玉林市、防城港市、凭祥市、东兴市、合浦县、苍梧县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设在北海国家旅游度假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长期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为的外商投资企业: a.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b.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 c.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d.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e.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f.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g.建筑业; h.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 i.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从事下列高新技术范围内的企业: a.电子与信息技术; b.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c.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d.先进制造技术; e.航空航天技术; f.现代农业技术; g.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h.环境保护新技术; i.海洋工程技术; j.核应用技术; k.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三)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实行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免二减三”。其中,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按1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免五减五”。 3.在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广西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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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宁高新区管委会发布了《南宁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南高新管规〔2019〕4号)。鼓励企业建立技术创新平台、发展自主知识产权、申报高企、企业技术交易等,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获得补助或奖励。
南宁高新区企业注意了
各项政策奖励将于8月10日启动申报
千万不要错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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