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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办事流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三)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复审时应重点审查第十条(四)款,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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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2 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1个发明专利或者是6个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是6个以上软件著作权)3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4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5.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 自主知识产权数量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 等指标符合《工作指引》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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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及流程 一、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 (一)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 (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及其产品; (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及其产品; (四)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 (五)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 (六)环境保护新技术及其产品; (七)地球、空间与海洋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八)现代农业技术及其产品; (九)航空航天技术及其产品; (十)核应用技术及其产品; (十一)在传统产业中应用的其他新工艺、新技术。 上述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发展情况和我省实际进行补充、修订。 二、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一)必须是从事本意见范围所列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的企业。单纯的商业性企业经营除外。 (二)必须是依法在本省登记注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有规范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三)企业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及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五)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 (六)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与开发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七)在研究、开发、生产高新技术及产品过程中,应有防治污染的措施和设备,"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一)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科技评估机构评估、省科技行政部门审定、向社会公布认定结果的基本程序。 (二)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实行常年受理、分批审定的办法。 (三)申报企业应首先委托具有科技评估资格的相关科技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科技评估机构根据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数据进行核实、评估,出具评估意见,并承担相应的评估责任。 (四)通过评估的企业向所在的地市、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经市科技行政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进行初审后,上报省科技行政部门。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受理认定申请并独立初审。 (五)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省经贸、计划、财政等相关部门对申报企业初审情况进行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征询异议。省科技行政部门组织力量进行必要的抽查和对有异议的申报企业进行复核。 (六)在审核、抽查或复核合格的基础上,由省科技行政部门发文公告,授予《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并颁发相应证书。
没说每几年要什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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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企在线为您解答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 A、发明专利或者植物新品种1件以上; B、实用新型专利6件以上; C、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专利(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或者软件著作权或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7件以上;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2016》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所得税率优惠。高新企业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相当于在原来25%的基础上降低了40%。 (二)“两免三减半”(取消)。原深圳特区以内,200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人才安居购房补贴。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推荐一位本公司的深圳高层次人才申请奖励补贴,补贴标准为:龙华新区224W(40%配套),宝安区320W(100%配套),其他区域均160W。 (四)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允许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七)取得(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享受各区相应认定补贴:龙华区、罗湖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盐田区、宝安区各30万; 龙岗区、福田区、大鹏新区各20万; 南山区各10万。 (八)深圳市各区国家高新复审补贴:龙华区 、坪山新区 (高新复审20万); 龙岗区 (高新复审10万) ;福田区、盐田区(高新复审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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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街道、园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杭科计〔2019〕21号)和杭州市科技局《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通知》(杭科高〔2020〕41号)的要求,现将组织申报2020年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网络申报
1、本次申报工作统一通过杭州市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d.zjsti.gov.cn/
ccphangzhou/)进行网络申报,点击“法人登录”,使用政务服务网账号登录,无政务服务网账号请先注册。登录系统完善基本信息后,在首页进入研发中心模块进行申报,并上传所有材料;
2、网络申报成功后,将申请表电子稿报所属街道(园区);
3、企业网络申报截止时间:2020年5月25日。
纸质申报
1、待网络审核通过后,在申报平台打印纸质申报材料(含申请书及所有附件材料),加盖企业公章装订成册(A4纸白皮封面装订、一式1份),递交至拱墅区科技局高新科办公室(台州路1号,1515办公室),同时上交《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报汇总表》纸质盖章件。
2、各街道(园区)将推荐汇总清单于2020年6月5日前盖章交至拱墅区科技局1515办公室(红章扫描件发送至hzgskj@126.com)。
3、企业纸质材料以及街道推荐表提交截止时间:2020年6月5日,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认定。
申报材料
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申请表;
2、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方案;
3、依托单位上一年度(截止2019年12月31日)的专项审计报告(需披露企业研发活动情况,如科研场地面积、专用科研设备原值总额、自筹研究开发费用投入、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及专职研发人员等);
4、企业研发活动附件材料:
(1)研发中心专职工作人员情况;
(2)研发中心科研设备情况;
(3)科技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情况(知识产权证书、立项文件等复印件);
5、上年度及上月社保清单;
6、企业营业执照;市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和农业科技企业证书;软件企业需提供有效期内的企业证书;
7、承诺书;
8、税务无违法证明;
9、其他需上报的材料。
联系人:林佳霖
88259497
88259536
拱墅区科技局
2020年5月6日
附件:(请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提取码:48tx)
1、《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通知》(杭科高〔2020〕41号)
2、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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