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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第三批市高公示,2018国高20万补贴到位!申报高新企业,看的到的扶持!
杭州创业政策小百科
通知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2018年第三批杭州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通知》(杭科高[2018]188号)、《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07〕352号)等文件规定,经审定,对杭州城市大数据运营有限公司等53家企业予以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于2019年1月4日前以真实身份和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我委。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8年12月28日
附:2018年第三批杭州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公示名单
序号企业名称申报地1杭州城市大数据运营有限公司上城区
2浙江之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上城区
3杭州旭森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上城区
4杭州柳橙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下城区
5浙江先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拱墅区
6杭州卜贝软件有限公司江干区
7杭州兰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干区
8极限元(杭州)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干区
9浙江大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干区
10杭州学呗科技有限公司西湖区
11杭州海泰电子有限公司西湖区
12浙江海测科技有限公司滨江区
13杭州快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滨江区
14杭州白小丁科技有限公司滨江区
15杭州卓路科技有限公司滨江区
16杭州阿姆科技有限公司滨江区
17杭州医惠软件有限公司滨江区
18杭州领芯电子有限公司滨江区
19浙江互灵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滨江区
20杭州存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滨江区
21杭州安旅科技有限公司滨江区
22杭州蒲云科技有限公司滨江区
23杭州易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滨江区
24杭州立心新材料有限公司滨江区
25杭州启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滨江区
26杭州领跑者工业设计有限公司滨江区
27杭州和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滨江区
28杭州奥斯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滨江区
29杭州嵘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滨江区
30杭州超钜科技有限公司滨江区
31杭州美碧软件有限公司滨江区
32建研华测(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萧山区
33杭州双成磁业有限公司萧山区
34杭州嘉奕达实业有限公司萧山区
35杭州萧山强森工具有限公司萧山区
36杭州宝乐事科技有限公司余杭区
37杭州凯畅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余杭区
38浙江朗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余杭区
39亚培烯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余杭区
40杭州纤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余杭区
41杭州终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余杭区
42杭州深知科技有限公司余杭区
43杭州微驱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余杭区
44杭州酸莓果科技有限公司余杭区
45杭州亨伟科技有限公司余杭区
46杭州博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余杭区
47杭州申邦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建德市
48巧鹿技术有限公司建德市
49樱花木门(建德)有限公司建德市
50杭州融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开区
51杭州士兰集昕微电子有限公司经开区
52杭州臻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经开区
53杭州气味王国科技有限公司大江东
被为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各地区分别进行补贴, 滨江,萧山,下城没有补助;上城,西湖,拱墅各 2 万;经开,江干,余杭各 5 万。
对于高新认定还不是很清楚的,可以看这里回顾哦~》》完成高新认定,补贴扶持拿到手软
被高新企业认定成功后,可以获得无偿提供专项资金、企业免税政策、各地方政府资源扶持,还能以政府的认定作为背书,上市的机会也大了。
小编还注意到,2018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补助资金20万已经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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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一)《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三)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包括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明细、高新技术产品利税明细、开发经费支出明细(包括研发用仪器购置明细、原材料购置、元器件购置、模具开发费、试验测试费、研发人员工资及费用等)、研发人员名单及学历证明等科目;申请服务型的还应提供技术服务合同和用户认可或验收报告。 当年成立的公司到申请时已达到申请条件的可提供自成立之日起到申请前1个月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 (四)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或入网证;对生物医药、医疗器械、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高新技术产品,申报时必须提交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的复印件;若环境污染的项目需提交环保达标证明。 (五)知识产权方面有关证明或可说明技术来源的相关材料(如:专利证书、专利授权使用证明、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为了帮助评审专家了解情况,申报单位还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提交下列材料,对申报表和必备材料未充分说明的内容做进一步阐述: (一)市级以上科技产品和技术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 (二)产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开发软件的企业需提供:该产品的软件需求说明书、系统设计报告、测试报告和用户试用报告等材料)。 (三)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以及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四)用户使用意见相关材料。 (五)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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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办事流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三)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复审时应重点审查第十条(四)款,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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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管理(业务咨询电话:83671304) 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审批。 行政审批条件 第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从事以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经营(包括技术服务)的企业,但单纯的从事商品经营的除外: (一)电子信息及软件技术; (二)生物工程、医药技术及医疗器械; (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四)光机电一体化及先进制造技术; (五)环境保护; (六)新能源和高效节能; (七)航空航天; (八)现代农业; (九)地球、空间、海洋工程 ; (十)核应用技术; (十一)利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及其他先进制造业; (十二)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研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易、设计、投融资、外包等服务的高端服务业; (十三)与上述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以及适合深圳经济发展特点的其它高新技术及其产品。 第二条 高新技术是指符合本认定条件第一条所规定领域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技术。 高新技术产品是指符合《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办法》第四条规定并达到以下条件的产品: (一)符合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或经地级市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企业标准; (二)经地级市以上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质量合格; (三)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第三条 研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要从事本认定条件第一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发、生产或提供技术服务。 (二)产权清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三)知识产权归属明确。 (四)有销售收入的企业,其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占本企业当年销售收入的50%以上,且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支出应占企业当年总销售收入的3%以上;尚未有销售收入的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费用支出应当占企业当年总费用支出30%以上。 (五)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技术服务的科技人员应占从业人数总数的10%以上,并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或技术服务机构。 (六)具有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 生产型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要从事本认定条件第一条规定领域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发和生产。 (二)产权清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三)知识产权归属明确。 (四)企业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且自产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总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五)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收入的1%以上。 (六)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8%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3%以上,并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 (七)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八)具有企业章程和生产、技术、财务等管理制度。 (九)具有相应的研制、生产条件及产品质量保证措施。 第五条 服务型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知识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交易、技术出口、设计、投融资、服务外包等经营活动,以及信息增值服务。 (二)产权清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三)知识产权归属明确。 (四)技术性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当年销售收入的60%以上。 (五)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1%以上。 (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60%以上。 (七)具有企业章程和严格的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条 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生产并经本市认定的软件企业,符合以上申报条件的,按照申报程序提交材料可以核转为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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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三)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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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杭科计〔2019〕21号),经研究,市科技局决定组织申报2020年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市级研发中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市级研发中心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市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和农业科技企业。企业重视科技创新和自主技术研发,能为中心建设运行提供良好科研条件和必要的条件保障。企业诚信经营,发展良好,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严重失信等行为。
2.在申请认定时,企业已建立中心的组织架构,中心的发展方向、目标任务明确,有一支较稳定的研发队伍。其中,负责人具有承担研发中心带头人相应的品德、能力和业绩,专职从事研发活动人员10人以上,或占企业在册职工比例10%以上。
3.中心拥有自主研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活动必需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其中,科研场地相对集中,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专用科研设备原值总额200万元以上,软件企业和农业企业100万元以上。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联合组建中心的,企业专用科研设备原值总额占比不低于80%。
4.中心科研活动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财务实行单独建账核算,所需经费纳入建设企业财务年度预算,上一年度自筹研究开发费用投入200万元以上,农业企业研发投入占企业年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3%以上也可以申报。
5.中心具备较好的研发成果基础。申报前,依托企业已组织实施一批技术创新项目(市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企业自主立项技术创新项目等3项以上);取得一批科研成果,获得授权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登记(奖励)成果等3项以上。
二、申报材料
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向各区(县、市)科技局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申请表;
2.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方案;
3.依托单位上一年度(截止2019年12月31日)的专项审计报告(需披露企业研发活动情况)。
4.企业研发活动附件材料:(1)研发中心专职工作人员情况;(2)研发中心科研设备情况;(3)科技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情况;(4)其他需要上报的材料。
三、申报要求
1.申报时间。企业申报截止时间:2020年6月5日;各地科技局上报截止时间:2020年6月30日。
2.申报方法。本次申报工作统一通过杭州市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d.zjsti.gov.cn/ccphangzhou/)进行网络申报,点击“法人登录”,使用政务服务网账号登录,无政务服务网账号请先注册。登录系统完善基本信息后,在首页进入研发中心模块进行申报,并上传有关材料。企业申报成功后,在申报平台打印纸质申报材料一份,加盖企业公章后,送当地科技局存档。
3.评审推荐。请各区(县、市)科技局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研发中心的组织申报和评审推荐工作,统一查询出具申报企业近三年环境污染、消防安全生产、税收和知识产权等无违法行为证明,并于2020年6月30日前,将研发中心的推荐名单,按工业类和农业类分别汇总(附件4)后,形成单位正式推荐文件,统一报送到市科技局高新处。
四、联系人
市科技局高新处联系人:王晓燕 87086273 、 王立华 853946132 市科技局农社处联系人:毛宇骁 870248583、网络技术咨询:0571-87054113
开发区管委会联系人:缪斌斌 82603538
END
图文:创新创业局
编辑:陈洁、蒋亚明
审核:余峰、戴少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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